卷十四

◎成公起九年,盡十八年

九年,春,王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傳曰:“夫無逆出妻之喪而為之也。”

[疏]傳“《傳》曰”至“為之也”。○釋曰:《公羊》以為魯脅杞,使逆其喪。《左氏》以為魯人請之,故杞伯來逆。此傳不說歸之所由,要叔姬免犯七出之愆,反歸父母之國,恩以絕矣。杞伯今複逆出妻之喪,而違禮傷教,言其不合為而為之,是以書而記之以見非。傳曰夫無逆出妻之喪為之,言其不合為而為之也。徐邈雲:“為,猶葬也。”言夫無逆出妻之喪,而葬理亦通矣。但範不訓“為”為葬也。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於蒲。蒲,衛地。

公至自會。

二月,伯姬歸於宋。逆者非卿,故不書。

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致敕戒之言於女。

[疏]傳“夏季”至“致女”。○釋曰:《公羊》以《春秋》“未有言致女者,此其言致女何?賢伯姬也”。《左氏》無說,蓋以使卿則書,餘不書者,或不致,或不使卿也。此傳雲詳其事,賢伯姬也,則與《公羊》意同耳。徐邈雲:“宋公不親迎,故伯姬未順為夫婦,故父母使卿致伯姬,使成夫婦之禮,以其責小禮違大節,故傳曰:不與內稱,謂不稱夫人而稱女。”案傳稱賢伯姬,而徐雲責伯姬,是背傳而解之,故範以為謂致敕戒之言於女也。

致者,不致者也。婦人在家製於父,既嫁製於夫。如宋致女,是以我盡之也。剌巳嫁而猶以父製盡之。不正,故不與內稱也。內稱,謂稱使。○內稱,尺證反。

[疏]注“內稱,謂稱使”。釋曰:案經內大夫出國,例言如,不言使,此季孫行父如宋,即是內稱,而雲不與者,凡內卿出外,直言如某者即是使,又即是內稱。今行父稱君之命,以在家之道製出嫁之女,雖言如以為內稱,言致女是見其不與也。僖三年“公子友如齊蒞盟”,彼亦言如:又雲蒞盟者,若直言如,則嫌是單聘,故更須言盟也。蒞盟既更須言盟也,蒞盟則致女亦須言之。雲不與內稱者,蒞盟是禮,致女非禮,故不合言也。若然,傳曰逆者微,故致女詳其事,賢伯姬也。據傳文,似致女得正,而雲不正,故不與內稱者,禮:諸侯親逆,則不須致女,今以宋逆者微,故致女,具傳解其致女之意也;雲不正,故不與內稱也,其以在家之道製出嫁之女也。此傳之意,因解宋公不親逆,並見致女之不正。又雲賢伯姬者,以上下文詳,皆雲賢伯姬,則此雲致女亦兼賢伯姬也。若其不為賢伯姬,則致女雖正,亦不書也。

逆者微,故致女詳其事,賢伯姬也。

晉人來媵。媵,淺事也,不誌,此其誌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盡其事也。

秋,七月,丙子,齊侯無野卒。

晉人執鄭伯。

晉欒書帥師伐鄭。不言戰,以鄭伯也。欒書以鄭伯伐鄭,君臣無戰道。為尊者諱恥,不使臣敵君,王師敗績於貿戎是也。○為尊,於偽反,下及此傳注同。為賢者諱過,為齊桓諱滅項是也。○滅項,乎講反。為親者諱疾。雍曰:“欒書以鄭伯伐鄭,不言戰是也。”鄭,兄弟之國,故謂之親,君臣交兵,病莫大焉,故為之諱。

[疏]“為親者諱疾”。○釋曰:《春秋》諱有四事,一曰為尊者諱恥,二曰為魯諱敗,三曰為賢者諱過,四曰為同姓諱疾。此不言魯者,因親者諱疾,則又亦包魯可知,故不言也。聖人有作,親疏一也。今乃以同姓為別者,《春秋》之意因親疏,故仲尼書經,內外有別。既內外別,則親疏尊卑見矣。

冬,十有一月,葬齊頃公。頃音傾。

楚公子嬰齊帥師伐莒。庚申,莒潰。其日,莒雖夷狄,猶中國也。莒雖有夷狄之行,猶是中國。○潰,戶內反。行,下孟反。大夫潰莒而之楚,是以知其上為事也。臣以叛君為事,明君臣無道。

[疏]“大夫”至“事也”。○釋曰:範《別例》雲:“凡潰者有四,發傳有三。”僖四年“蔡潰”,傳曰:“潰之為言上下不相得也。”此“莒潰”,傳曰:“大夫潰莒而之楚。”二者雖同,是不相得,與君臣不和自潰散少異,故亦發傳。昭二十九年“鄆潰”,彼鄆是邑,與國殊,故重發傳;一解鄆不伐而自潰,與常例異,故重發之。文三年“沈潰”不發者,從例可知他。

惡之,故謹而日之也。潰例月,甚之,故日。○惡,烏路反。

[疏]注“潰例”至“故日”。○釋曰:傳上雲猶中國也,故日;下文言惡之,故謹而日之也。若使莒非中國,雖惡不得曰也。以潰例月,為惡故日,是以雲謹而日之。範知例月者,僖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雲雲“侵蔡。蔡潰”,文三年“春,王正月,叔孫得臣會晉人”雲雲“伐沈。沈潰”,是例月。今此莒帥眾民叛君從楚,故變文書日以見惡。

楚人入鄆。

[疏]“楚人入鄆”。○釋曰:魯雖有鄆,此鄆非魯也,蓋從《左氏》為莒邑,人都以名通,故不係莒。或以為昭元年取鄆,範雲魯邑,此不係莒,則魯邑可知,理亦通也。

秦人、白狄伐晉。

鄭人圍許。

城中城。城中城者,非外民也。譏公不務德政,恃城以自固,不德能衛其人民。

[疏]“城中”至“民也”。○釋曰:莊二十九年冬,“城諸及防”,傳曰:“可城也。”今雲非外民也者,凡城之誌皆譏,就譏之中,閑隙之月少耳,故雲可城,乃非全善之文。此亦冬城,嫌同而無譏,故發傳明之。舊解以為有難而脩城,則不譏之,若文十二年“季孫行父城諸及鄆”是也;此涉《左氏》之說。案《穀梁傳》凡城之誌皆譏,安得有備難之事?若備難無譏,則經本不應書之,經既書之,明譏例同。或以為“城諸及防”是十一月,故傳發可城之文,今此城是十二月,故發外民之傳。雖同是譏,事有優劣,故發傳以異之。

十年,春,衛侯之弟黑背帥師侵鄭。

[疏]“衛侯”至“侵鄭”。○釋曰:範答薄氏駮雲:“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有賢行則書弟。”今黑背書弟者,明亦有賢行故也。陳侯之弟黃,衛侯之弟專,秦伯之弟針,傳無賢行,所以皆雲弟者,隱七年“齊侯使其弟年來聘”,傳曰:“其弟雲者,以其來接於我,舉其貴者也。”是接我者例稱弟。襄二十年“陳侯之弟光出奔楚”,昭元年“秦伯之弟針出奔晉”,傳皆曰:“親而奔之,惡也。”襄二十七年“衛侯之弟專出奔晉”,傳雲:“其曰弟何也?專有是信者。”三者無罪,故稱弟以惡兄。襄三十年“天王殺其弟佞夫”,傳曰:“甚之也。”稱弟以惡王也。昭八年“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傳曰:“其弟亡者,親之也。親而殺之,惡也。”是惡而稱弟也。宣十七年“公弟叔肸卒”,傳曰:“其曰公弟叔肸,賢之也。”莊三十二年“公子牙卒”,無賢行而不稱弟,明稱弟皆賢也。自然黃專之非,直罪兄,必兼有賢行。叔肸以賢稱弟,傳有賢行明文,則黑背稱弟,自然亦有賢行。故範準例言之,稱弟之例有四意,齊侯之弟年來聘,鄭伯使其弟禦來盟,為接我稱弟;衛侯之弟專,為罪兄稱弟;陳侯之弟招,惡之稱弟;叔肸及衛侯之弟黑背,為賢稱弟。是有四也。

夏,四月,五卜郊。不從,乃不郊。夏四月,不時也。郊時極於二月。五卜,強也。乃者,亡乎人之辭也。強,其丈反。

[疏]“亡乎人之辭也“。○釋曰:重發傳者,嫌五卜與四卜異故也。

五月,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

齊人來媵。媵,伯姬也。異姓來媵,非禮。

[疏]注“媵伯姬”至“非禮”。○釋曰:何休以為異姓亦得媵,故鄭《箴膏盲》難之雲:“天子雲備百姓,博異氣,諸侯直雲備酒漿,何得有異姓在其中?”是亦以異姓不合媵也。此媵不發傳者,上詳其事,見同姓之得禮,異姓非禮可知,故省文

丙午,晉侯獳卒。獳,乃侯反。

[疏]“晉侯獳卒”。○釋曰:何休雲:“不書葬,為殺大夫趙同等。範雖不解,或當魯不會也。”

秋,七月,公如晉。

冬,十月。

十有一年,春,王三月,公至自晉。

晉侯使郤犨來聘。

已醜,及郤焠盟。郤焠,尺由反,《公羊》作“郤州”。

[疏]“已醜,及郤焠盟”。釋曰:書日者,公親在,又非前定之盟故也。又不雲公者,取舉國與之也。

夏,季孫行父如晉。

秋,叔孫僑如如齊。

冬十月。

十有二年,春,周公出奔晉。周有入無出。鄭嗣曰:“王者無外,故無出也。宗廟宮室有定所,或即位失其常處,反常書入,內宗廟也。昭二十六年‘天王入於成周’是。”○處,昌慮反。其曰出,上下一見之也。鄭嗣曰:“上,謂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下,謂今周公出奔,上下皆一見之。”○見,賢遍反。言其上下之道無以存也。上雖失之,下孰敢有之?今上下皆失之矣。上雖有不君之失,臣下莫敢效不臣之過。今複雲周公之出,則上下皆自失矣。君而不君,臣而不臣,是無以存於世,言周之所以衰。○複雲,扶又反。

[疏]“周有”至“失之矣”。○釋曰:有入無出,注意直據天子,今不雲王而雲周者,以經雖無王臣入文,至於王臣出,亦是譏限,故言周以總之。範以王者出入之文俱有,故注直言王以當之。案僖二十四年傳雲:“雖失天下,莫敢有也。”謂王雖出鄭,不敢有之以為國也。此雲上雖失之,下孰敢有之,謂上雖有不君之失,臣下誰敢於效為之。觀經立說,故二處不同也。今上下皆失之矣,謂王既書出居於鄭,今複雲周公出奔晉,是上下皆有失也。《公羊》以為書出者,周公“自其私土而出也”;《左氏》以為書出者,已複之,“周公自出”。並與《穀梁》異也。

夏,公會晉侯、衛侯於瑣澤。瑣澤,某地。○瑣,素果反。

秋,晉人敗狄於交剛。交剛,某地。中國與夷狄不言,戰皆曰敗之。不使夷狄敵中國。夷狄不日。

[疏]“夷狄不日”。○釋曰:不於箕役發傳者,以再敗狄師甚之,故發於此。

冬,十月。

十有三年,春,晉侯使郤錡來乞師。錡,魚綺反。乞,重辭也。古之人重師,故以乞言之也。

[疏]“乞師。乞,重辭也”。○釋曰:重發傳者,公子遂內之始,此外之初,故發之也。古之人重師,故以乞言之也者,古人以師之為重,故以重辭言之。古者,舊以為穀梁子後代人遠者舉當時之事,亦以古言之;徐邈以為引古以剌今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