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立武宮”。○釋曰:《禮記》稱“世室”,此傳雲不宜立者,《禮記》,周未之書,以其廟不毀,故謂之世室;此以武公之廟毀來巳久,今複立之,故雲不宜立。範義與此違也。何休解《公羊》以為臧孫許伐齊有功,故立武宮,《左氏》以為季文子以?之功立武宮,據人雖別,同是伐齊。《穀梁》之意,亦以勝齊立武宮也。
立者,不宜立也。
取鄟。鄟,國也。鄟音專,又市轉反,國名。
[疏]“取鄟”。○釋曰:隱十年,“鄭伯伐取之”,直注雲:“凡書取國,皆滅也,變滅言取,明其易。”今不言滅鄟,是明魯取之易也。又惡鄟不備也。凡書取之例,以內外皆有。外書取者,即徐人取舒是也。內書取者,即取鄟是也。其內被取邑亦為取,齊侯取鄆是也。《公羊》以為鄟是邾之邑,與《穀梁》異。
孫良夫帥師侵宋。
夏,六月,邾子來朝。朝,直遙反。
公孫嬰齊如晉。
壬申,鄭伯費卒。費音秘。
[疏]“鄭伯費卒”。○釋曰:案《世本》及《左氏》,鄭伯費是鄭悼公。不書葬者,何休雲:“楚伐鄭喪,諸侯不能救,晉欒書又侵之,故去葬,使若非伐喪者,為中國諱也,在隱三年注。魯不往會,則經亦不書,則悼公不書葬者,魯不會也。”
秋,仲孫蔑、叔孫僑如帥師侵宋。
楚公子嬰齊帥師伐鄭。
冬,季孫行父如晉。
晉欒書帥師救鄭。
七年,春,王正月,鼷鼠食郊牛角。不能免牛者,以方改卜郊,吉否未可知。○鼷音奚。吉否,方九反。
[疏]注“不言”至“可知”。○釋曰:。下傳稱免牲,不曰不郊,免牛亦然。此言免牛,則嫌似不郊,故雲不言免牛者,以方改卜郊,未可知也。
不言日,急辭也,辭中促急,不容日。
[疏]“不言”至“辭也”。○釋曰:宣三年“郊牛之口傷”,彼言之是緩辭,亦不雲日,此傳雲“不言日,急辭也”者,案宣三年傳言之,是牛自傷之緩,此言其是鼠食牛之緩。二者立文雖異,俱是緩辭,則辭間容日,亦是緩辭。傳雲“不言日,急辭也”,此巳發例,則定十五年、哀元年之類,不言日者,並是急辭也。緩辭不言日者,言之既是緩辭可知。故不須更書日以見緩也。
過有司也。郊牛日展斛角而知傷,展道盡矣,其所以備災之道不盡也。有司展察牛而即知傷,是展察之道盡,不能防災禦患,致使牛傷,故不書日,以顯有司之過。斛,球球然角貌。○斛角,其樛反,一音求。角貌或本作筋,非。禦,魚呂反。球音求。
[疏]“郊牛”至“盡也”。○釋曰:展,省察也。言日日皆省察牛之角,而則知傷,是省察之道盡矣。展道雖盡,不能防災禦患,致使牛傷,是其所以備災之道不盡,是故不言日以責有司也。牛角雲者,《詩》稱“兕<角厷>其”,又曰“有其角”是也。
改卜牛,鼷鼠又食其角。又,有繼之辭也。前巳食,故曰繼。其,緩辭也。曰亡乎人矣,非人之所能也,所以免有司之過也。至此複食,乃知國無賢君,天災之爾,非有司之過也,故言其以赦之。○能,如字,亦作耐。複食,扶又反,下同。
[疏]“其緩”至“過也”。○釋曰:解經上文雲鼷鼠食郊牛角,不言其,此文雲又食其角,乃變言其,故釋之雲“其,緩辭也”。曰亡乎人矣,亡,無也。至此郊牛複食,乃知國無賢君,非人所不能也。謂國無賢君之故,為上天之所災,非人力所能禁,所以免有司之過也。謂經言“其”者,所以放有司也。
乃免牛。乃者,亡乎人之辭也。免牲者,為之緇衣纁裳,有司玄端,奉送至於南郊。免牛亦然。免牲不曰不郊,免牛亦然。郊者用牲,今言免牲,則不郊顯矣。若言免牛,亦不郊。而經複書不郊者,蓋為三望起爾,言時既不郊而猶三望,明失禮。○緇,側其反。纁,許雲反。為,於偽反。
[疏]“乃者”至“亦然”。○釋曰:重發傳者,此再食乃免牛,嫌與他例別,故重發之。○注“蓋為”至“起爾”。○釋曰:僖三十二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猶三望”。彼不雲不郊,此既雲免牛,又雲不郊者,彼免牲與三望同時,故略去不郊之文;此春免牛,夏乃三望,故備言之。
吳伐郯。郯音談。
夏,五月,曹伯來朝。
不郊,猶三望。
秋,楚公子嬰齊帥師伐鄭。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杞伯救鄭。八月,戊辰,同盟於馬陵。馬陵,衛地。
公至自會。
吳入州來。州來,楚地。
冬,大雩。雩不月而時,非之也。冬無為雩也。
[疏]“雩不”至“雩也”。○釋曰:“傳例雲:“月雩,正也。時雩,非正也。”非正者,其時未窮,人力未盡,毛澤已竭,不雩則不及事,故月以明之,則經書秋八月雩、九月雩是也。既過此節,秋不書旱,則冬無為雩也,故鄭《釋廢疾》去冬及春夏。案《春秋說考異郵》,三時唯有禱禮,無雩祭之事,唯四月龍星見,始有常雩耳,故因載其禱請山川辭雲:“方今天旱,野無生稼,寡人當死,百姓何依。不敢煩民請命,原撫萬民,以身塞無狀。”是鄭意亦以不須雩,唯有禱請而巳。
衛孫林父出奔晉。
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晉為盟主,齊還事晉,故使魯還二年齊所反之田。○穿音川。
[疏]注“晉為”至“之田”。○釋曰:《公羊》以為齊侯敗案之後,七年不飲酒,不食肉,晉侯高其德,遂反其所取侵地。此雖無傳,齊頃是中平之主,安能以一敗之後,七年不飲酒食肉乎?故以為晉為盟主,齊還事晉,故使魯還二年齊所反之田。杜預解《左氏》,其意亦然。
於齊,緩辭也,不使盡我也。若曰為之請歸,不使晉製命於我。○為,於偽反。
[疏]“於齊,緩辭也”。○釋曰: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傳以言“之”為“緩辭也”。今言“歸之於齊”為緩辭者,之,緩辭,自是常例:“於齊”之理未明,故特釋之,辭雖不同,亦是緩也。此以緩辭言之者,諱不使製命於我也。
晉欒書帥師侵蔡。
公孫嬰齊如莒。
宋公使華元來聘。
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婚禮不稱主人,宋公無主婚者,自命之,故稱使。納幣不書,書者,賢伯姬,故盡其事。
[疏]注“婚禮”至“其事”。○釋曰:《公羊》以為婚禮不稱主人,宋公無主婚者,辭窮自命之,故公孫壽來納幣稱使;紀侯有母,履緰受紀侯之母命,婦人之命不通,故不稱使。案隱二年傳雲:“其不言使,何也?逆之道微,無足道焉爾。”據彼傳文以“逆者微,無足道焉爾”,故不言使,則與《公羊》異。觀此注意,雲宋公無主婚者,自命之,故稱使,明為母命之,則不稱使,似與《公羊》同。而與傳違者,範以紀侯之與宋公皆是無母,宜並稱主人;但納幣是卿之事,故稱宋公使也,逆女是君之事,使大夫非正,故履緰不稱使。今此注雲婚禮不稱主人,亦據諸侯母在者言之。又且履緰不稱使,大率言之,亦是不稱主人之事,故注言之耳。納幣不書,其經之所書者三:莊公以非禮書,一也;公子遂以喪錄,二也”此為賢伯姬,三也。範知為賢伯姬者,《公羊傳》雲:“納幣不書,此何以書?錄伯姬也。”是為賢而錄也。
晉殺其大夫趙同、趙括。
秋,七月,天子使召伯來錫公命。禮有受命,無來錫命,錫命,非正也。曰天子,何也?曰見一稱也。天王、天子,王者之通稱。自此以上,未有言天子者,今言天子,是更見一稱。○召,上昭反。曰見,賢遍反。注更見同。一稱,尺證反。以上,時掌反。
[疏]“曰見一稱也”。○釋曰:王既是四大之重,宜表異號,莫若係天,以眾人卑故,稱母子,貴者取貴稱,故謂之天子。入《春秋》以來,唯取仁義之稱,未表係天子之尊,故曰更見一稱也。《公羊傳》雲:“其稱天子何?元年春王正月,正也。”其餘皆通矣。何休雲:“德合於元者稱皇,德合於天者稱帝,仁義合者稱王。”又雲:“王者,取天下歸往也。天子者,爵稱也。聖人受命,皆天所生,故謂之天子。或言王,或言天子,皆相通也。”唯賈逵雲:“畿內稱王,諸夏稱天王,夷狄稱天子。”其理非也。
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杜預曰:“前五年來歸者,女既適人,雖見出棄,猶以成人之禮書之,終為杞伯所葬,故稱杞叔姬。”
晉侯使士燮來聘。燮,素協反。
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人、邾人伐郯。
衛人來媵。杜預曰:“古者諸侯娶嫡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所以廣繼嗣。”魯將嫁伯姬於宋,故衛來媵。○媵,以證反。又繩證反。嫡,丁曆反。侄,大結反。娣音弟。
[疏]“衛人來媵”。○釋曰:《公羊》以為媵不合書,其書者,賢伯姬也。《左氏》雖無其說,蓋以來至於魯,然後與嫡行,故書之。此傳之意,以伯姬為災而死,閔之,故書其事。是言三傳意小異也。
媵,淺事也,不誌。此其誌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盡其事也。不得其所,謂災死也。江熙曰:“共公之葬由伯姬,則共公是失德者也。傷伯姬賢而嫁不得其所。”○共音恭,下同。
[疏]注“江熙”至“其所”。○釋曰:江熙以不得其所,為共公失德,文無所據。範引之者,傳異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