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宣公起元年,終十八年

[疏]《魯世家》宣公名倭,文公之子,子赤庶兄,以周匡王五年即位。《諡法》:“善問周達曰宣。”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繼故而言即位,與聞乎故也。與聞音豫,下注亦同。

[疏]“繼故”至“故也”。○釋曰:重發傳者,桓公篡成君,宣公篡未逾年君,嫌異,故發之。

公子遂如齊逆女。不譏喪娶者,不待貶絕,而罪惡自見。桓三年傳曰:“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自見,賢遍反。

[疏]注“桓三”至“正也”。○釋曰:引彼傳例者,嫌譏喪娶,不責親迎,故引傳例以明之。

三月,遂以夫人婦薑至自齊。其不言氏,喪未畢,故略之也。夫人不能以禮自固,故與有貶。

[疏]注“夫人”至“有貶”。○釋曰:婚禮遲速,由於夫家,陽倡陰和,固是其理,而責夫人者,一禮不備,貞女不行,夫人薑氏,若其不行,公得無喪娶之譏,夫人無苟從之咎,故責之。

其曰婦,緣姑言之之辭也。遂之挈,由上致之也。上,謂宣公。○挈,苦結反。

[疏]“其曰”至“辭也”。○釋曰:傳重言此者,嫌喪娶辭略,並明不與陳人之婦同也。○“遂之”至“之也”。○釋曰:挈者,謂去氏族而直書名。徐邈以挈為舉,非也。《左氏》以為遂不稱公子者,“尊夫人也”。《公羊》以為遂不言公子者,“一事而再見”,從省文。此傳雲由上致之,是與二傳異也。此注雲,上謂宣公;昭公二十四年“婼至自晉”,注雲“上謂宗廟也”者,釋有二家,其一雲:禮:夫人三月始見宗廟,遂與僑如之致,由君而已,故知上為宣公、成公也;婼彼執而反,理當告廟,故知上謂宗廟也。又一釋:二者互文也。以相通見廟之時,君稱臣之名以告宗廟,則二者皆當書名,故此雲宣公,彼雲宗廟,亦是昭公告之,可知此宣公亦是告宗廟明矣。婼與意如俱為被執而致,傳釋有異辭者,意如訴公於晉,婼則無罪,故傳不同也。此巳發傳,僑如又發之者,此喪娶,彼非喪娶,嫌異,故重明之。

夏,季孫行父如齊。

晉放其大夫胥甲父於衛。放,猶屏也。屏,除。稱國以放,放無罪也。

[疏]“稱國”至“罪也”。○釋曰:範《別例》雲:“放大夫凡有三,晉放胥甲父一,昭八年楚放公子昭二,哀二年蔡人於公孫獵三也。”此雲稱國以放,放無罪也,則稱蔡人者,是放有罪也。若然,招殺世子偃師,則招亦有罪,不稱楚人者,以上有楚師滅陳之文,故不複出楚人;又招有罪自明,故不待更稱楚人也。

公會齊侯於平州。平州,齊地,離會故不致。

[疏]注“離會故不致”。○釋曰:不引傳例者,此宣自應例惡,無所嫌疑故也。

公子遂如齊。

六月,齊人取濟西田。內不言取,言取,授之也,以是為賂齊也。宣公弑立,賂齊以自輔,恥賂之,故書齊取。

[疏]傳“內不”至“齊也”。○釋曰:昭二十五年“齊侯取鄆”傳曰:“取,易辭也。”哀八年“齊人取讙及闡”傳曰:“惡內也。”所以三發傳不同者,內不合言取,今言取,是違例之問,宜在於始;魯人不得已而賂之,取雖是易而我難之,故直雲授之。昭公,失國之君,忠臣喜公得邑,故以易辭言之。哀公犯齊陵邾,而反喪邑,易辭之也,傳以明惡內之理未顯,故傳特言惡內,其實皆是易辭也。

秋,邾子來朝。

楚子、鄭人侵陳,遂侵宋。遂,繼事也。

晉趙盾帥師救陳。善救陳也。盾,徒本反。

[疏]善救陳也。○釋曰:何嫌非善而言善者?陳近楚,屬晉,嫌救之非善,故傳釋之。又救之者為善,所以駮鄭之過也。

宋公、陳侯、衛侯、曹伯會晉師於棐林,伐鄭。棐林,鄭地。○棐,芳尾反。又音匪。列數諸侯而會晉趙盾,大趙盾之事也。大其衛中國,攘夷狄。○數,所主反。攘,而羊反。其曰師,何也?據言會晉師,不言會晉趙盾。以其大之也。以諸侯大趙盾之事,故言師。師者,眾大之辭。

[疏]“以其大之也”。○釋曰:襄二年“晉師、宋師、衛甯殖侵鄭”注雲:“不書晉宋之將,以慢其伐人之喪。”彼稱師,言惡晉宋,此稱師,雲大之者,稱師之義,不在一方,言師雖同,善惡有別,所謂《春秋》不嫌同文,此之謂也。齊救邢,惡不及事;楚子滅蔡,滅非其罪;晉宋伐喪,失匍匐之義,故皆貶之稱師。今趙盾伐鄭,以救陳宋,故經列數諸侯而殊大之,明稱師者,以著善也。

於棐林,地而後伐鄭,疑辭也。此其地何?則著其美也。泰曰:“夫救災恤患,其道宜速,而方雲會於棐林,然後伐鄭,狀似伐鄭有疑,須會乃定。曰:非也,欲美趙盾之功,故詳錄其會地。”

[疏]“於棐”至“美也”。○釋曰:桓十五年“公會諸侯於,伐鄭”,傳曰:“地而後伐,疑辭也。非其疑也。”此傳既曰疑辭也,又雲則著其美也者,此文雖與會同,其理則異。何者?以其列數諸侯而會趙盾,則詳其會地,亦善可知也。

冬,晉趙穿帥師侵崇。穿音川。

晉人、宋人伐鄭。伐鄭,所以救宋也。時楚鄭侵宋。

[疏]“所以救宋也”。○釋曰:伐鄭所以救宋,經不言救宋者,以上有楚子,鄭人侵陳,遂侵宋之文。今雲晉人、宋人伐鄭,明救宋可知,故不言之也。知非救陳者,以救陳之文巳見故,楚伐宋,宋得出而自救者,伐宋者不攻都城,故得出師助晉也。

二年,春,王二月,壬子,宋華元帥師及鄭公子歸生帥師,戰於大棘。宋師敗績,獲宋華元。大棘,宋地。○華,戶化反。獲者,不與之辭也。華元得眾甚賢,故不與鄭獲之。

[疏]注“華元”至“獲之”。○釋曰:華元得眾,故不與鄭獲之。然則晉侯失民,亦言獲者,晉侯雖失眾,諸侯無相獲之道,故亦不與秦獲也。徐邈雲:“獲是不與之辭,與者當稱得也。故定九年‘得寶玉、大弓’是也。”然則弓、玉與人不類,徐言非也。何休雲:“華元係宋者,明恥辱及國。”案齊國書、陳夏齧皆係國,則是史之常辭,非有異文也。

言盡其眾,以救其將也。先言敗績,而後言獲,知華元得眾心,軍敗而後見獲。晉與秦戰於韓,未言敗績而君巳獲,知晉侯不得眾心明矣。○盡,子忍反。以三軍敵華元,華元雖獲,不病矣。何休曰:“書獲,皆生獲也。如欲不病華元,當有變文。鄭君釋之曰:將帥見獲,師敗可知,不當複書師敗績。此兩書之者,明宋師懼華元見獲,皆竭力以救之。無奈不勝敵耳。華元有賢行,得眾如是,雖師敗身獲,適明其美,不傷賢行。今兩書敗獲,非變文如何?”

秦師伐晉。

夏,晉人、宋人、衛人、陳人侵鄭。

秋,九月,乙醜,晉趙盾弑其君夷皋。穿弑也,穿,趙盾從父昆弟。盾不弑,而曰盾弑,何也?以罪盾也。其以罪盾何也?曰:靈公朝諸大夫而暴彈之,暴,殘暴。○朝,直遙反。彈,徒丹反。又徒旦反。觀其辟丸也。趙盾入諫,不聽。出亡,至於郊。禮:三諫不聽,則去,待放於竟三年。君賜之環,則還;賜之玦,則往。必三年者,古疑獄三年而後斷,《易》曰“繼用徽纆,示於叢棘,三歲不得凶”是也。自嫌有罪當誅,故三年不敢去。○辟音避,竟音境。玦,古穴反,杜元凱雲:“如環而不連。”斷,丁亂反。徽,許歸反。纆,亡北反。徽纆皆繩也,三股曰徽,兩股曰纆。

[疏]注“禮三”至“敢去”。○釋曰:“三諫不聽則去,待放於竟三年”,《公羊傳》文。“君賜之環則還,賜之玦則往”,苟卿書有其事。“《易》曰‘繼用徽纆,示於叢棘,三歲不得,凶’”者,《易·坎卦》上六爻辭,但《易》本“繼”作“係”。陸德明雲:“寘,置也。”王弼雲:“險穞之極,不可升也。法峻整,難可犯也。宜其囚執寘於思過之地三歲,險道之夷也。險終乃反,故三歲不得。自修三歲,乃可以求複,故曰三歲不得凶也。”馬融雲:“徽纆,索也。”陸得明雲:“三糾繩曰徽,二糾繩曰纆。”劉表雲:“三股為徽,兩股為纆。”

趙穿弑公,而後反趙盾。招使還。史狐書賊曰:“趙盾弑公。”史,國史,掌書記事。狐,其名。盾曰:“天乎天乎?予無罪。告天,言己無弑君之罪。孰為盾而忍弑其君者乎?”回已易他,誰作盾而當忍弑君者乎?○孰為盾,絕句。孰,誰也。史狐曰:“子為正卿,入諫不聽,出亡不遠。君弑,反不討賊,則誌同,誌同穿也。誌同則書重,非子而誰?”盾是正卿,又賢,故言重。故書之曰“晉趙盾弑其君夷皋”者,過在下也。鄭嗣曰:成十八年“晉弑其君州蒲”傳曰:“稱國以弑其君,君惡甚矣。”然則稱臣以弑,罪在臣下也。趙盾弑其君,不言罪而曰過者,言非盾親弑,有不討賊之過。○惡甚,如字,又烏路反。曰:於盾也,見忠臣之至;於許世子止,見孝子之至。邵曰:“盾以亡不出竟,反不討賊,受弑君之罪,忠不至故也。止以病,不知嚐藥,受弑父之罪,孝不至故也。”○見忠,賢遍反,或如字,下同。

[疏]“曰於”至“之至”。○釋曰:趙盾與許止加弑是同,而許君書葬,晉林公不書葬者,許止失嚐藥之罪輕,故書葬以赦止;趙盾不討賊之罪重,故不書晉侯葬,明盾罪不可原也。《春秋》必加弑於此二人者,所以見忠孝之至故也。忠孝不至,則加惡名,欲使忠臣睹之,不敢惜力,孝子見之,所以盡心,是將來之遠防也。

冬,十月,乙亥,天王崩。匡王也。

三年,春,王正月,郊牛之口傷。之口,緩辭也,傷自牛作也。牛自傷口,非備災之道不至也,故以緩辭言之。

[疏]“緩辭也”。○釋曰:此“之”為緩辭,則成七年不言“之”為急辭也。舊解《範氏》別例雲凡三十五。範既?為例,則言“之”者,並是緩辭也。傳於執?侯雲,言“之”“緩辭”也,則雲其餘不發,亦緩可知耳。公喪在外,逆之緩也;衛侯之弟鱄、秦伯之弟針等稱“之”者,取其緩之得逃;吳敗六國亡之者,取其六國同役,而不急於軍事也;殺奚齊稱“之”者,緩於成君也;考仲子宮言“之”者,隱孫而脩之緩也;日食言“之”者,不知之緩也。則自餘並緩耳。理雖迂延,舊說既然,不可致詰,故今亦從之。

改卜牛。牛死,乃不郊。事之變也。牛無故自傷其口,易牛改卜,複死,乃廢郊禮,此事之變異。○複,扶又反。

[疏]“改卜”至“變也”。○釋曰:《公羊傳》稱改卜者,“帝牲不吉,則引稷牲而卜之。其帝牲在於滌宮三月。於稷者,唯具視”其身體無災而巳,不特養於滌宮。又雲:“郊“必以其祖配”者,“自內出者,無匹不行,自外至者,無主不止”。今改卜者,取於稷牛,則未審傳意如何。以後稷配郊,必與《公羊》異也。不言免牛,而雲不郊者,牛死,不行免牛之禮,故直言不郊也。

乃者,亡乎人之辭也。譏宣公不恭,致天變。

[疏]“乃者”至“辭也”。○釋曰:重發傳者,嫌牛死與卜郊不從異也。

猶三望。

葬匡王。

楚子伐陸渾戎。渾,戶門反,又戶困反。

夏,楚人侵鄭。

秋,赤狄侵齊。

宋師圍曹。

冬,十月,丙戌,鄭伯蘭卒。

葬鄭穆公。

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齊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及者,內為誌焉爾。平者,成也。不肯者,可以肯也。凱曰:“君子不念舊惡,況為大國所和乎!”○郯音談,國名也。

[疏]“平者,成也”。○釋曰:舊解以莒不肯平,公伐莒取向,莒人彌複怨郯,郯之與莒,方為怨惡,乃是成就亂事,故訓之為成。注無此意,恐非也。

公伐莒,取向。向,莒邑。○向,書亮反。伐猶可,取向,甚矣。以義兵討不平,未若不用兵,以義使平者也,故曰猶可也。

[疏]注“以義”至“可也”。○釋曰:傳稱伐猶可,是非正與辭。注雲義兵者,據其討不直,故雲義兵也。義兵之道不足,故傳雲猶可也。

莒人辭不受治也。乘義取邑,所以不服。伐莒,義兵也。討不釋怨。取向,非也,乘義而為利也。為,如字,又於偽反。

秦伯稻卒。

[疏]“秦伯稻卒”。○釋曰:《世本》:秦共公也。

夏,六月,乙酉,鄭公子歸生弑其君夷。

赤狄侵齊。

秋,公如齊。公至自齊。

冬,楚子伐鄭。

五年,春,公如齊。

夏,公至自齊。

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子叔姬。○諸侯之嫁子於大夫,主大夫以與之。婚禮:主人設幾筵於廟,以待迎者,諸侯、大夫尊卑不敵,故使大夫為之主。○迎,魚敬反。來者,接內也。不正其接內,故不與夫婦之稱也。來者,謂高固。高固,齊之大夫,而今與君接婚姻之禮,故不言逆女。○稱,尺證反。

[疏]“諸侯”至“稱也”。○釋曰:莒慶巳發傳,今重發之者,莒慶,小國之大夫,高固,齊之尊卿,而取公之同母姊妹,嫌待之禮殊,故發傳,明其不異也。徐邈雲:“傳言吾子,是宣公女也。”理亦通爾。

叔孫得臣卒。

[疏]“叔孫得臣卒”。○釋曰:隱元年傳曰:“大夫不曰卒,惡也”。今叔孫得臣不曰卒,亦惡可知矣。何休雲:“知公子遂弑君,而匿情不言。”未審範意亦然以否。

冬,齊高固及子叔姬來。及者,及吾子叔姬也。為使來者,不使得歸之意也。高固受使來聘,而與婦俱歸,故書及以明非禮。莊二十七年冬“杞伯姬來”,僖二十八年秋“杞伯姬來”,皆不言所及,是使得歸之意。○受使,所吏反。

[疏]“及者”至“姬也”。○釋曰:經既言高固及子叔姬,足自明矣。傳何須更言及吾子叔姬也者,傳方欲解及為非禮,故上張其文也。○注“故書”至“非禮”。釋曰:桓十八年濼之會,去及為非禮,此書及為非禮者,○公與夫人之行,須言及以別尊卑,故雲及。夫人薑氏會齊侯於陽穀言及,濼之會以夫人之伉不言及,故知雲及為非禮。今叔姬歸寧,當以獨來為文,高固奉命,宜雲來聘,經總之言來,故故書及為非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