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親殺”至“以殺”。○釋曰:兩下相殺,不誌乎《春秋》,今雖是射姑之殺,罪君漏言,故稱國以殺。
故士造辟而言,詭辭而出,辟,君也。詭辭而出,不以實告人。○造,七報反。辟,必亦反,君也,注同。詭,九委反。曰:用我則可,不用我則無亂其德。此士對君言之辭。
晉狐夜姑出奔狄。
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禮:天子以十二月朔政班告於諸侯,諸侯受於禰廟,孝子尊事先君,不敢自專也。言朝者,緣生以事死,親存,朝朝莫夕不敢泄鬼神,故事畢,感月始而朝之。○猶朝,直遙反,注及下同。朝朝,上如字,下直遙反。莫音慕。泄,息列反。
[疏]注“禮天子”至“朝之”。○釋曰:《周禮》“太史班告朔於邦國”,鄭玄雲:“天子班朔於諸侯,諸侯藏之祖廟。至朔日朝於廟,告而受行之。”《論語》雲:“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是告朔用特羊言廟。鄭雲“祖廟”,範言“禰廟”者,以無正文,各以意說,或祖或禰,通言之耳。何休亦雲“藏於祖廟,使大夫南麵奉天子命,君北麵而受之”,是亦受政之事也。凡告朔之禮,因聽視此月之政,故謂之視朔,謂之聽朔也。其朝廟之禮,孝子緣生以事死,因告朔在廟,故感月始而亦享祭宗廟,故亦謂之朝享,其歲首謂之朝正也。據《玉藻》及《祭法》之文,則天子聽朔於明堂,朝享自祖考以下五廟,諸侯則聽朔於大廟,朝享自皇考以下三廟也。《公羊傳》稱:閏月“曷為不告朔?天無是月也。閏月矣,何以謂之天無是月?是月,非常月也。”此傳雲“閏月者,附月之餘日也”,“天子不以告朔而喪事不數”。《公羊》、《穀梁》皆以為閏月不合告朔,《左氏傳》雲:“不告閏朔,棄時政也。何以為民主?”則閏月當告朔,與二傳異也。案哀五年“閏月,葬齊景公”。《公羊傳》意以為並閏,此傳雲“喪事不數也”者,閏月不告朔。二傳雖同,其於喪事,數與不數,其意又異也。範氏《別例》雲:“書不告朔有三,皆所以示譏耳。則此文,一也;公四不視朔,二也;襄二十九年,公在楚,三也。”公既在楚,則是不告朔,故亦以為一。注又雲不敢泄鬼神,解生則朝朝莫夕,死則每月始朝之意也。
不告月者何也?不告朔也。不告朔,則何為不言朔也?閏月者,附月之餘日也,積分而成於月者也。一歲三百六十日,餘六日,又有小月六,積五歲得六十日而再閏,積眾月之餘分以成此月。
[疏]注“一歲”至“此月”。○釋曰:古今為曆者,皆雲周天有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之行天,一日一夜行一度,故謂一度為一日。一歲十二月,唯有三百六十日,是餘五日四分日之一也。又月一大一小,則一年之間又有六日,並言之,則一歲有十二日,故積五歲得六十日。此皆大率而言,其實一年不得有十二日,範不如曆法細計之,故雲五歲得六十日也。
天子不以告朔,而喪事不數也。閏是叢殘之數,非月之正,故吉凶大事皆不用也。不數,所右也。○叢,俎洪反。猶之為言可以已也。郊然後三望,告朔然後朝廟,俱言猶,義相類也。既廢其大,而行其細,故譏之。
[疏]“猶之”至“已也”。○釋曰:重發傳者,前為三望發,此是朝廟,嫌異,故重明之。範例“猶”有五等,發傳者三:僖三十一年“猶三望”,獨發傳者,據始也;宣三年不發傳者,從例也;成七年亦不發傳者,亦為從例可知也;此年發傳者,朝與三望異也;宣八年發傳者,嫌仲遂有罪,得不寢禮,又繹祭與朝廟禮異故也。
七年,春,公伐邾。
三月甲戌,取須句。取邑不日,此其日何也?據僖二十六年公“伐齊,取穀”,不日。○句,其俱反。不正其再取,故謹而日之也。僖二十二年,公已“伐邾,取須句”,過而不改,於此為甚,故錄日以誌之。
[疏]“不正”至“日之也”。○釋曰:哀元年“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二年“王二月,季孫斯”雲雲“帥師伐邾,取漷東田”“及沂西田”。彼比年伐邾,而取兩邑,經不書日,今僖之與文,父子異人,特言謹而日之者,以文公是不肖之君,緩主逆祀,取邑致討,不得序列於諸侯,譏其過而不改,故錄日以見惡。僖雖伐邾,才始一度,又是作頌賢君,故與文異也。
遂城郚。遂,繼事也。因伐邾之師。○郚音吾。
夏,四月,宋公壬臣卒。壬臣或作王臣。
宋人殺其大夫。稱人以殺,誅有罪也。
[疏]“宋人殺其大夫”。○釋曰:《公羊》以為三世內娶,使若無大夫,故不書名。《左氏》以為無罪,故不書名。今此傳直雲“稱人以殺,誅有罪也”,則謂此被殺者為有罪,故稱人以殺,仍未解不稱名所由。案僖二十五年“宋殺其大夫”,傳曰:“其不稱名姓,以其在祖之位,尊之也。”此傳雲誅有罪也,又經稱宋人,則與彼異。蓋成公壬臣新卒,昭公杵臼未即位,國內無君,故不稱名氏,從未命大夫例,故八年鄭《釋廢疾》亦以此為無君。若然,兩下相殺,《春秋》不書,又不得言,其此書殺大夫而雲無君者,以受命於嗣天子,是以言其孤未畢喪,故無名氏。八年書“司馬,官也”者,彼雖實有君,而不重瓜牙,無君人之度,故經書“司馬”,傳以“無君”釋之。鄭玄雲,亦為上下俱失,罪臣以權寵逼君,故稱人以殺。君以非理殺臣,故著言司馬。不稱名者,以其世在祖之位,尊亦與僖二十五年“宋殺其大夫”同,是其說也。
戊子,晉人及秦人戰於令狐。令狐,秦地。○令,力丁反。
晉先蔑奔秦。不言出,在外也。輟戰而奔秦,以是為逃軍也。輟,止也。為將而獨奔,故曰逃軍。○輟,丁劣反。將,子匠反。
狄侵我西鄙。
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扈,鄭地。○扈音戶。其曰諸侯,略之也。晉侯新立,公始往會,晉侯不盟,大夫受盟。既以喪娶,又取二邑,為諸侯所賤,不得序下會,諱使若扈之盟,都不可知,故略之。○喪取,七住反,本亦作娶。
[疏]注“諱使”至“略之”。○釋曰:舊說使若扈之盟都不可知者,謂後十五年,亦不序諸侯探解下文故雲都也。今以為範解諸侯不序之意,魯諱其不與,故總言諸侯,似若扈之盟,諸侯都不可知,非是探解下文始稱都也。
冬,徐伐莒。
公孫敖如莒蒞盟。蒞,位也。其曰位,何也?前定也。其不日,前定之盟不日也。
[疏]“蒞,位也”。○釋曰:重發傳者,以徐伐莒而往蒞盟,嫌非兩國交盟之例,故明之。
八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八月,戊申,天王崩。襄王。
冬,十月,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盟於衡雍。衡雍,鄭地。○雍,於用反。
[疏]“公子遂”。○釋曰:再稱公子者,若下文直言遂,恐為繼事之辭。兩名不辨,故重言公子以詳之。
乙酉,公子遂會雒戎盟於暴。鄭地。○雒戎音洛,本或作伊雒之戎,誤。公孫敖如京師,吊周喪。不至而複。丙戌,奔莒。不言所至,未如也。若其巳行,當如公子遂至黃乃複,今不言所至而直言複,知其實未如也。未如則未複也。未如而曰如,不廢君命也。雍曰:“受命而出,義無私留。書如京師,以顯命行於下。不書所至,以表不去之罪。”未複而曰複,不專君命也。複者,事畢之辭。未如,故知其未複,加畢事之文者,言君命無輒專之道。其如非如也,其複非複也。唯奔莒之為信,故謹而日之也。
[疏]“謹而日之也”。○釋曰:襄二十三年,“冬,十月,乙亥,臧孫紇出奔邾”,傳曰:“其日,正臧孫紇之出也。”範雲:“正其有罪。”彼雲:“正其有罪”,則此亦正其有罪。兩處發傳者,此其如非如,其複非複,臧孫則實奔,嫌其意異,故舉二者以包其餘。成十六年“冬,十月,乙亥,叔孫僑如出奔齊”,亦同此例,故不複發之。若然,僑如亦是有罪,書日亦以包之。於彼注引徐邈雲:“禮:大夫去,君埽其宗廟,不絕其祀,身雖出奔,而君遇之不失正,故詳而日之,明有恩義也。”與此異者,書日之義有二種之意也:一為正罪,一為兼君恩。知者,以閔二年“公子慶父出奔莒”,文承九月之下而不書日,傳稱“慶父不複見矣”,明罪重合誅,故去日以見恩絕,則書日者有恩可知。以此推之,歸父公子愁不書日之從例可知也。然歸父有罪,非成公遂之者,歸父殺嫡立庶,宜世不長,魯人逐之,實得其罪,但惡成公遂父之使耳,不言歸父無罪也。
螽。
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司馬,官也。其以官稱,無君之辭也。何休曰:“近上七年,‘宋公壬臣卒’,‘宋人殺其大夫’,不言官。今此在三年中言官,義相違。”鄭君釋之曰:“七年殺其大夫,此實無君也。今殺其司馬,無人君之德耳。司馬、司城,君之爪牙,守國之臣,乃殺其司馬,奔其司城,無道之甚,故稱官以見輕慢也。”傳例:“稱人以殺,殺有罪也。”此上下俱失之。○見,賢遍反。
宋司城來奔。司城,官也。其以官稱,無君之辭也。來奔者不言出,舉其接我也。
[疏]“來奔”至“接我也”。○釋曰:重發傳者,嫌奔殺異也。來奔不言出,發傳於此者,以是來奔之始,故發之。子哀不發者,從此例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