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大事”至“義也”。○釋曰:大是事也者,祫是祭之大者,故雲大是事也。著祫嚐者,謂以大事言之,著明是祫嚐之祭也。嚐連言者,祫必在秋,故連嚐言之。然周之八月,夏之六月,而雲著祫嚐者,蓋月卻節前,巳得立秋之節故也。先親而後祖,親謂僖公,祖謂閔公也。僖繼閔而立,猶子之繼父,故傳以昭穆祖父為喻。此於傳文不失,而範氏謂莊公為祖,其理非也。何者?若範雲文公傎倒祖考,則是僖在於莊上,謂之夷狄猶自不然,況乎有道之邦,豈其若是?明範說非也。則無天也,謂天道先尊而後親,今亂其上下,不仰法天也。此《春秋》之義也者,以嫌疑之間,須取聖證故也。
冬,晉人、宋人、陳人、鄭人伐秦。
公子遂如齊納幣。喪製未畢而納幣,書非禮。
三年,春,王正月,叔孫得臣會晉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伐沈,沈潰。沈,國也。潰之為言上下不相得。○沈音審。潰,戶內反。
夏,五月,王子虎卒。叔服也。此不卒者也,外大夫不書卒。何以卒之?以其來會葬,我卒之也。會葬在元年,
[疏]“何以卒之”。釋曰:重發之者,尹氏則以為魯主,此為會葬,事異,故重發之。或曰,以其嚐執重以守也。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叔服執重任以守國。○守,手又反。
秦人伐晉。
秋,楚人圍江。
雨螽於宋。外災不誌,此何以誌也?曰,災甚也。其甚奈何?茅茨盡矣。茅茨猶盡,則嘉穀可知。茨,蒺藜。○雨螽,於付反,下同;下音終。茨,在思反。茅,草也。
[疏]“外災不誌”。○釋曰:外災不誌,重發之者,誌災或為王者,之後或為甚而錄之,故不得一例危之。○注“茨,蒺藜”。○釋曰:徐邈雲:“禾稼既盡,又食屋之茅茨。”今範雲“茨,蒺藜”,則與徐異也。《公羊》與《考異郵》皆雲:“螽死而螽於地。”故何休雲“螽猶眾也,死而墜者,象宋群臣相殘害也”雲雲,“上下異之雲爾”。今《穀梁》直雲“茅茨盡矣,著於上見於下謂之雨”,與讖違,是為短。鄭玄雲:“《穀梁》意亦以宋德薄,後將有禍故,故螽飛在上,墜地而死。言茅茨盡者,著甚之驗,於讖何錯之有乎?”是鄭意以雨螽於宋,亦為將禍之應也。
著於上見於下謂之雨。見,賢遍反。
冬,公如晉。
十有二月,己巳,公及晉侯盟。
晉陽處父帥師伐楚,救江。此伐楚,其言救江,何也?江遠楚近,伐楚所以救江也。時楚人圍江,晉師伐楚,楚國有難,則江圍自解。○難,乃旦反。解音蟹,又古買反。
四年,春,公至自晉。
夏,逆婦薑於齊。其曰婦薑,為其禮成乎齊也。婦禮成於齊,故在齊便稱婦。○為,於偽反。其逆者誰也?親逆而稱婦,或者公與?何其速婦之也!鄭嗣曰:“皆問者之辭。問者以使大夫逆,例稱女,而今稱婦,為是公親逆與?怪稱婦速,故反覆推之。”○公與音餘,注同。反覆,芳服反。曰,公也。其不言公,何也?據莊二十四年“公如齊逆女”言公。非成禮於齊也。非,責。曰婦,有姑之辭也。其不言氏何也?貶之也。何為貶之也?夫人與有貶也。邵曰:“夫人能以禮自防,則夫婦之禮不成於齊,故譏公而夫人與焉。”○與音豫,注同。貶,彼檢反。
[疏]“其曰婦”至“貶也”。○釋曰:宣元年巳有傳,今故深發之者,彼書夫人,此直雲婦薑,嫌文異也,故彼此明之。以彼稱夫人,又書至,此不然者,《公羊傳》曰:“其謂之逆婦薑於齊何?……娶於大夫者,略之也。”徐邈亦以為不書至、不稱夫人,下娶賤,略之。若以諸侯下娶大夫使為略賤,則大夫亦不得上娶諸侯,且天子得下婚諸侯,何為諸侯不得下娶大夫?是《公羊》之言,不可以解此也。蓋不稱夫人,不言至者,以其婦禮成於齊,故異於餘稱。傳雲“夫人與有貶也”者,解不稱氏之意,非釋不稱夫人也。
狄侵齊。
秋,楚人滅江。
晉侯伐秦。
衛侯使甯俞來聘。俞,羊朱反。
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僖公母,風姓。
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含,口實也。《禮記》曰:“飯用米貝,弗忍虛也。”諸侯含用玉,榮叔,天子之上大夫也。榮,采地,叔,字。○含,戶暗反,釋舊作唅。賵,芳鳳反。飯,扶晚反。
[疏]注“含口”至“叔字”。○釋曰:“飯用米貝,不忍虛也”,《禮記·檀弓》文。諸侯含用玉,《禮緯》文也。
含,一事也。賵,一事也。兼歸之,非正也。禮:含、賵、襚,各異人。○襚音遂。
[疏]注“禮含”至“異人”。釋曰:知各異人者,《雜記》稱諸侯之喪有賵者,有含者,有襚者,又此傳雲兼歸之,非正也,明天子於諸侯含襚常各異使也。其曰且,誌兼也。其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何休曰:“四年‘夫人風氏薨’,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最晚矣,何以言來?”鄭君釋之曰:“秦自敗子殽之後,與晉為仇,兵無休時,乃加免繆公之喪而來,君子原情不責晚。”用,或作辭。○殽,戶交反。賵以早,乘馬曰賵,乘馬所以助葬,成風未葬,故書早。○乘,繩證反,下同。而含已晚。已殯,故言晚。國有遠近,皆令及事,理不通也。《禮·雜記》曰:“含者執璧將命曰:‘寡君使某含。’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含者入,升堂致命,子拜稽顙。含者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席。降,出反位。”明君之於臣,有含賵之義,所以助喪盡恩,含不必用,示有其禮。○令,力呈反。相,息亮反。稽顙音啟,下息黨反。葦,於鬼反。
[疏]注“已殯”至“其禮”。○釋曰:舊解以為傳與《雜記》違者,傳言含賵,上關天子之於諸侯及夫人耳。《雜記》所雲唯論諸侯自相於,不是天子施於諸侯之事,故彼既殯猶致含,此則責其晚也。何者?諸侯及夫人於天子生有朝覲之好,有疾則當告於天子,天子遣使問之,有喪則致含,無則止矣,故未殯以來,是以及事。今天子歸賵大早,歸含大晚,故譏之。其諸侯相於,有疾未必相告,比殯以來,道遠者容其不至,故示其禮而已,不責其晚也,以事既有殊,譏亦有異。今恐不然,何者?範雲“國有遠近,皆令及事,理不通也”,則是傳之不通,故引記文為證。何得雲天子與諸侯禮異?是舊說妄耳。又雲“明君之於臣”雲雲者,證君之於臣有賵含之義,不必皆用也。案鄭《釋廢疾》雲:“天子於二王後之喪,含為先,襚次之,賵次之,餘諸侯,含之賵之,小君亦如之。於諸侯之臣,襚之,賵之。其諸侯相於,如天子於二王之後。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於士,如天子於諸侯之臣。京師去魯千裏,王室無事,三月乃含,故不言來以譏之。”是鄭意亦以譏王含晚也。範前注引鄭釋,似將傳為是,後注取彼記文,則以傳非者,範以何休取“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為難非類,故上注取鄭釋以排之,下注既以傳為非,故引《雜記》之文為證,二注並不取鄭君非王含晚之說,益明範雲傳為非也。
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
王使毛伯來會葬。會葬之禮於鄙上。從竟至墓,主為送葬來。○竟音境。為,於偽反。
[疏]“毛伯來會葬”。○釋曰:《左氏》、《公羊》及徐邈本雲召伯,此本作毛伯,疑誤也。
夏,公孫敖如晉。
秦人入鄀。鄀音若。
秋,楚人滅六。
冬,十月,甲申,許男業卒。
六年,春,葬許僖公。
夏,季孫行父如陳。行父,季友孫。
[疏]注“行父,季友孫”。○釋曰:《世本》:季友生仲無佚,佚生行父是也。
秋,季孫行父如晉。
八月,乙亥,晉侯驩卒。驩,好官反。
冬,十月,公子遂如晉。
葬晉襄公。
晉殺其大夫陽處父。稱國以殺,罪累上也。襄公已葬,其以累上之辭言之,何也?君漏言也。上泄則下闇,下闇則上聾,且闇且聾,無以相通。臣闇不言,君無所聞,上下否塞。○累,劣偽反,下同,或如字。泄,息列反,又以製反。聾,魯公反。
[疏]傳“襄公已葬”。○釋曰:徐邈解襄公已葬,謂《春秋》之例,君殺無罪之大夫,則是失德,不合書葬,今襄公書葬,則是無罪,而以累上之辭言之者,以襄公漏泄陽處父之言故也。舊解亦雲襄公罪輕,故不追去葬文。今以為傳雲襄公已葬者,謂卒哭日久,葬在前,殺在後,是罪累不合及君,故起累上之問,非是釋合書葬以否。
射姑殺者也。殺處父。○《左氏》作“射姑”。射姑之殺奈何?曰:晉將與狄戰,使狐夜姑為將軍,趙盾佐之。陽處父曰:“不可!古者君之使臣也,使仁者佐賢者,不使賢者佐仁者。今趙盾賢,夜姑仁,其不可乎?”邵曰:“賢者多才也,戰主於攻伐,仁者有惻隱之恩,不如多才者有權略。”○盾,徒本反。攻如字,又音貢。惻,初力反。襄公曰:“諾。”謂夜姑曰:“吾始使盾佐女,今女佐盾矣。”稱處父語以語之,故傳曰漏言也。○女音汝,語,魚慮反。夜姑曰:“敬諾。”襄公死,處父主竟上事,待諸侯會葬,在鄙上。○竟音境。夜姑使人殺之,君漏言也。親殺者夜姑,而歸罪於君,明由君言而殺之,罪在君也,故稱君以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