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文公起元年,盡八年

文公襄王二十六年即位,名興。

[疏]《魯世家》:文公名興,僖公之子,以襄王二十六年即位。《諡法》:“慈惠愛民曰文。”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繼正即位,正也。繼正,謂繼正卒也。隱去即位以見讓,桓書即位示安忍。莊、閔、僖不言即位,皆繼弑。○去,起呂反。見,賢遍反。弑,申誌反。

二月,癸亥,日有食之。

天王使叔服來會葬。諸侯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禮也。傳例曰:“天子大夫稱字。”蓋未受采邑,故不稱氏。字者貴稱,故可獨達也。○貴稱,尺證反。

[疏]“諸侯”至“達也”。○釋曰:範雲傳例者,非正例,推以知之。定十四年傳曰:“天子之大夫不名。”隱七年“凡伯來聘”傳曰:“凡伯者何也?天子之大夫也。”又九年“南季來聘”傳曰:“南,氏姓也。季,字也。”是天子之大夫稱字,據傳文可知,故亦得雲傳例也。

葬曰會,言會,明非一人之辭。其誌,重天子之禮也。

[疏]“重天子之禮也”。釋曰:五年,“毛伯來會葬”,“會葬之禮於鄙上”。此叔服來會葬,雲“其誌重天子之禮也”者,舊解以為叔服在葬前至,先鄉魯國,然後赴葬所。毛伯以喪服發後始來,先之竟上,然始至魯國,故傳釋有異辭也。或當此釋書之所由,故雲重天子之禮也。彼解會葬之處,故雲於鄙上。二者互言之,未必由先後至,理亦通也。

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薨稱公,舉上也。葬我君,接上下也。僖公葬而後舉諡,諡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

[疏]“薨稱”至“加之矣”。○釋曰:重發傳者,桓不以禮終,僖則好卒,二者既異,故傳詳之。

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毛,采邑,伯,字也,天子上大夫也。○錫,星曆反。采地音菜,地本又作邑。禮:有受命,無來錫命,錫命,非正也。

[疏]“禮有”至“正也”。○釋曰:重發傳者,桓則薨後見錫,此則即位見錫,嫌其得正,故傳發之。

晉侯伐衛。

叔孫得臣如京師。

衛人伐晉。

秋,公孫敖會晉侯於戚。禮:卿不得會公侯。《春秋》尊魯,內卿大夫可以會外諸侯。戚,衛地。○戚,倉寂反。

[疏]注“內卿”至“衛地”。○釋曰:“內卿大夫可以會外諸侯”者,下二年傳文。不於此發例者,伯者至尊,大夫不可以會,但《春秋》內魯,故無譏文。以失禮深,傳不可雲得會。至於三年垂斂之會,則是凡常諸侯,禮雖不達,人情通許。故發內大夫可以會外諸侯之例。

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鄭嗣曰:“商臣,繆王也。?,文王之子成王也。不言其父而言其君者,君之於世子,有父之親,有君之尊,言世子所以明其親也,言其君所以明其尊也,商臣於尊親盡矣。○弑其,申誌反,傳同。?,苦門反。日?之卒,所以謹商臣之弑也。夷狄不言正不正。徐乾曰:“中國君卒,正者例日,篡立不正者不日,夷狄君卒,皆略而不日,所以殊夷夏也。今書日,謹識商臣之大逆爾,不以明?正與不正。”○篡,初患反。夏,戶雅反。識,如字,又申誌反。

[疏]“夷狄”至“不正”。○釋曰:傳言此者,以夷狄之弑有日與不日,嫌同中國,故分明別之。

公孫敖如齊。

二年,春,王二月,甲子晉侯及秦師戰於彭衙。彭衙,秦地。○衙音牙。秦師敗績。

丁醜,作僖公主。作,為也,為僖公主也。為僖公廟作主也。主,蓋神之所馮依,其狀正方,穿中央,達四方。天子長尺二寸,諸侯長一尺。○為僖公廟,於偽反。馮,皮冰反。長尺,直亮反,又如字,下同。立主,喪主於虞,禮:平旦而葬,日中反而祭,謂之曰虞,其主用桑。吉主於練。期而小祥,其主月栗。作僖公主,譏其後也。僖公薨,至此巳十五月。作主壞廟有時日,於練焉壞廟。壞廟之道,易簷可也,改塗可也。禮:親過高祖則毀其廟,以次而遷,將納新神,故示有所加。○壞音怪,下同。簷,以占反。

[疏]“作為”至“可也”。○釋曰:僖二十年“新作南門”,傳曰:“作,為也。有加其度也。”彼傳意言作所以為譏,則此作亦譏可知,故下傳雲“作僖公主,譏其後也。”案莊公之喪巳二十二月,仍譏其為吉禘,今方練而作主,猶是凶服,而曰吉主者,三年之喪,至二十五月猶未合全吉,故公子遂有納幣之譏。莊公喪製未二十五月而禘祭,故譏其為吉。此言吉者,比之虞主,故為吉也。此雖為練作之主,終入廟以辨昭穆,故傳以吉言之。然作主在十三月,壞廟在三年喪終,而傳連言之者,此主終入廟,入廟即易簷,以事相繼,故連言之,非謂作主壞廟同時也。或以為練而作主之時,則易簷改塗,故此傳雲於練壞廟,於傳文雖順,舊說不然,故不從之,直記異聞耳。麋信引衛次仲雲:“宗廟主皆用栗,右主八寸,左主七寸,廣厚三寸。若祭訖,則內於西壁慆中,去地一尺六寸。右主,謂父也;左主,謂母也。”何休、徐邈並與範注同,雲天子尺二寸,諸侯一尺,狀正方,穿中央,達四方,是與衛氏異也。其藏之也,《白虎通》亦雲藏之西壁,則納之西壁中,或如衛說;去地高下,則無文以明之。何休又雲:“謂之虞者,親喪巳入壙,皇皇無所見求,而虞事之。虞,猶安也。虞主用桑者,桑猶喪也。取其名與其觕觕,所以副孝子之心。”練主用栗者,謂既埋虞主於兩階之間,易用栗木為主,取其戰栗,故用栗木為主。又引《士虞記》曰:“桑主不文,吉主皆刻而諡之。”蓋為禘時別昭穆也。徐邈注《穀梁》盡與之同,範亦當不異也。

三月,乙巳,及晉處父盟。晉大夫陽處父。

[疏]注“晉大夫陽處父”。○釋曰:經不言陽,注知之者,以下有晉殺其大夫陽處父故也。

不言公,處父伉也,為公諱也。諱公與大夫盟,去處父氏,公親如晉,使若與甚君盟,如經言邾儀父矣。不書地者,公在晉也。莊二十二年“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傒盟於防”,不去高傒氏者,公不親如齊,不與其君盟,於恥差降。○伉,苦浪反。為公,於偽反。去處父,起呂反,下同。傒音兮。差,初賣反,又初佳反。何以知其與公盟?以其日也。何以不言公之如晉?所恥也。出不書,反不致也。

[疏]“何以”至“不致也”。○釋曰:傳決不言公者,據隱公八年“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於包來”言公也。彼傳雲:“可言公及人,不可言公及大夫。”故此沒公,彼存公也。莊二十二年“及齊高傒盟於防”,傳曰:“不言公,高傒伉也。”彼巳有傳,此又重發者,高傒存氏,今處父去族嫌異,故重發之。傳不於高傒發日以明公存者,二者理同,此又須辨公不言如晉意也,故就此一發之,後注雲“書日,則公盟也”,是亦意同之事也。傳又雲出不書,反不致也者,以致者必有出,出者不必致,今出既不書,故反亦不致也。

夏,六月,公孫敖會宋公、陳侯、鄭伯、晉士穀,盟於垂斂。垂斂,鄭地。○穀,戶木反,本又作縠,九年同。斂如字,《左氏》作垂隴。內大夫可以會外諸侯。

自十有二月不雨,至於秋七月。建午之月,猶未為災。曆時而言不雨,文不憂雨也。僖公憂民,曆一時輒書不雨,今文公曆四時乃書,是不勤雨也。

[疏]“曆時”至“雨也”。○釋曰:傳發之者,以僖公憂民之情急,故備書之。今文公繼父之業,無誌於民,故略書之。以二者既異,故傳分而別之。莊三十一年“冬,不雨”,不發傳者,以一時不雨輕故也。下十年、十三年意亦與此同,故省文不發之。

不憂雨者,無誌乎民也。無恤民誌。

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大事,祫也。時三年之喪未終,而吉祭於大廟,則其譏自明。○大廟音泰,注及傳“大祖”同。躋,子兮反,升也。祫,戶來反,下及注皆同。

[疏]注“大事”至“自明”。○釋曰:舊解範雲其譏自明者,謂吉禘於莊公書吉,此大事於大廟不書吉者,以同未滿三年,前巳書吉,則此亦同譏,故雲其譏自明。此解取杜預之意也。然杜雲其譏已明,故得以吉禘並之,範雲其譏自明,焉知遠比吉禘!蓋範意以喪製未終,不待譏責,其惡足顯,故雲自明也。禘祫之禮俱在廟序昭穆,所以為製異者,《公羊傳》稱“五年再殷祭”,何休雲:“謂三年祫,五年禘,禘所以異於祫者,禘則功臣皆祭也,祫則合食於大祖而巳。”是何休意祫則三年,禘則五年也。範於閔二年注同杜預,以禘為三年之祭,必不得與何休同也。《公羊》雲:“五年再殷祭。”禘既三年,蓋祫則五年也。若然,祫在五年而雲三年之喪未禘者,據時三年未終而為祫祭,故以三年言之,不謂祫祭亦在三年也。或以為禘祫同三年,但禘在夏,祫在秋,直時異耳,於範注不妨,但與《公羊》“五年再殷祭”違也。何休又雲:“天子特禘特祫,諸侯禘則不礿,祫則不嚐,大夫有賜於君,然後祫其高祖。”然諸侯禘則不礿,或如何說,雲大夫有祫,恐其不然。《公羊》亦以此大事於大廟為祫祭,杜解《左氏》以大事為禘,與《穀梁》異。

大事者何?大是事也,著祫、嚐。祫,合也。嚐,秋祭。祫祭者,毀廟之主,陳於大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祭於大祖。祫祭者,皆合祭諸廟巳毀未毀者之主於大祖廟中,以昭繆為次序,父為昭,子為穆,昭南鄉,繆北鄉,孫從主父坐也。祭畢,則複還其廟。○昭繆音韶穆,下及傳同。鄉音向,下同。躋,升也,先親而後祖也,逆祀也。舊說僖公閔公庶兄,故文公升僖公之主於閔公之上耳。僖公雖長,巳為臣矣。閔公雖小,巳為君矣。臣不可以先君,猶子不可以先父,故以昭穆父祖為喻。甯曰:即之於傳,則無以知其然。若引《左氏》以釋此傳,則義雖有似,而於文不辨。高宗,殷之賢主,猶祭豐於禰,以致雉雊之變,然後率脩常禮。文公傎倒祖考,固不足多怪矣。親謂僖,祖謂莊。○長,丁丈反。先,悉薦反,下同。禰,乃禮反。雊,古豆反,雉鳴也。傎倒,丁田反,下丁老反。逆祀,則是無昭穆也。無昭穆,則是無祖也。無祖,則無天也。故曰:文無天。無天者,是無天而行也。祖,人之始也。人之所仰,天也。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此《春秋》之義也。尊卑有序,不可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