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夫子”至“未備”。○釋曰:舊解江熙此言,明夫子之脩《春秋》,雖憲章前代,亦不可全與前代齊錄,故雲“夫子祖述堯舜”,“憲章文武”,言堯舜有巡守之禮,文武有省方之製,故仲尼因襄王之守全天子之行,是亦祖述憲章也。“斯文是作,不以道假人”者,謂若全天子之行,憲章前代,是不以道假借人也。但襄王與諸侯不異,不可複全天子之行,故書出以表之也。明夫子雖欲尊王者同之先伐,以周德闕然未備,不可同之,故遂以此道借人也。或以為夫子所以書王出者,“祖述堯舜,憲章文武,斯文是作,不以道借人”。王德既闕,不可複全其行,故書出以表其失天下也。
居者,居其所也。雖失天下,莫敢有也。邵曰:“雖實出奔,而王者無外,王之所居,則成王畿,鄭不敢有之以為國。”。
晉侯夷吾卒。傳曰:“諸侯時卒,惡之。”出不葬,篡文公而立,失德。○惡,烏路反。篡,初患反。
二十有五年,春,王正月,丙午,衛侯毀滅邢。毀之名,何也?據宣十二年“楚子滅蕭”不名。○毀,況委反。不正其伐本而滅同姓也。絕先祖支體尤重,故名以甚之。
[疏]“不正”至“姓也”。○釋曰:衛與邢同姬姓,今衛滅邢,則是絕先祖支體,故謂之伐本也。
夏,四月,癸酉,衛侯毀卒。
宋蕩伯姬來逆婦。伯姬,魯女,為宋大夫蕩氏妻也。自為其子來迎婦。○自為其,於為反,下“為祖”同。婦人既嫁不逾竟,宋蕩伯姬來逆婦,非正也。其曰婦,何也?緣姑言之之辭也。
[疏]“不逾竟”。○釋曰:複發傳者,嫌為求婦為禮,故發之。
宋殺其大夫。其不稱名姓,以其在祖之位,尊之也。何休曰:“曹殺其大夫,亦不稱名姓,豈可複以為祖乎?”鄭君釋之曰:“宋之大夫盡名姓。禮:公族有罪,刑於甸師氏,不與國人慮兄弟也,所以尊異之。孔子之祖孔父,累於宋殤公而死,今骨肉在其位而見殺,故尊之,隱而不忍稱名氏。若罪大者,名之而已,使若異姓然,此乃祖之疏也。曹殺其大夫,自以無大夫,不稱名氏耳。《春秋》辭同事異者甚多,隱去即位以見讓,莊去即位為繼弑,是複可以比例非之乎。”○複以,扶又反,下是複同。甸,徒遍反。累,方偽反。去,起呂反,下同。以見,賢遍反。為繼,於偽反,又如字。
[疏]注“祖之疏”。○釋曰:異姓稱名,疏而詳已;同姓不名,親而略之;若名氏具備,而見其疏,則見異姓同,非尊祖之事,故曰疏之也。古本或作“禮之疏”者,言同姓與異姓不別,則於禮法為疏也。理亦通耳。以本不定,故兩解之。
秋,楚人圍陳,納頓子於頓。納者,內弗受也。圍,一事也。納,一事也。而遂言之,怪其異事而辭相連,有似遂事之辭。蓋納頓子者陳也。圍陳,使納頓子。
[疏]“蓋納頓子者陳也”。○釋曰:案《癈疾》雲:“休以為即陳納之當舉陳,何以不言陳”,鄭君釋之曰:“納頓子固宜為楚也。穀梁子見經雲‘楚人圍陳,納頓子於頓’,有似‘晉陽處父伐楚救江’之文,故雲蓋陳也。”是鄭意亦同範說,圍陳使納頓子也。
葬衛文公。
冬,十有二月,癸亥,公會衛子、莒慶盟於洮。衛稱子,在喪。洮,魯地。莒無大夫,其曰莒慶,何也?以公之會目之也。小國無大夫,以公與會,故進之。時有衛子,則無敵公之嫌。○與會如字,一音預。
二十有六年,春,王正月,已未,公會莒子、衛甯速盟於向。向,莒地。○向,舒亮反。公不會大夫,其曰甯速,何也?以其隨莒子,可以言會也。
齊人侵我西鄙。公追齊師至巂,弗及。人,微者也。侵,淺事也。公之追之,非正也。至巂,急辭也。以急辭言之,明不至巂。○巂音攜,又似袞反。
[疏]“人微”至“辭也”。○釋曰:文承追齊師之下,即雲至巂,是急辭也。據文與“公追戎於濟西”異也。案莊十八年“公追戎於濟西”,傳稱“不使戎邇於我也”,今舉齊侵,是以難近國,而亦雲大之也者,彼以戎有徒眾,故大公所追,此以公之不及,故亦言大之也。然彼不言戎之伐我,此雲齊人侵我者,彼是戎狄,不使之近我,似若望風退走然,此齊是中國侵,又淺事,故舉之以見公追非正也。
弗及者,弗與也,弗與戰也。可以及而不敢及也。畏齊師。其侵也曰人,其追也曰師,以公之弗及,大之也。大之,謂變人言師。弗及,內辭也。弗及者,若曰我自不及耳,非齊不可及。
夏,齊人伐我北鄙。
衛人伐齊。
公子遂如楚乞師。乞,重辭也。雍曰:“人道施而不有,讓而不取,故以乞為重。”○施,舒豉反。
[疏]“乞,重辭也”。○釋曰:此是乞師之始,故發傳以明之。
何重焉?重人之死也,非所乞也。師出不必反,戰不必勝,故重之也。
秋,楚人滅夔,以夔子歸。夔,國也。不曰,微國也。以歸,猶愈乎執也。
[疏]“夔國”至“執也”。釋曰:滅國有三術,中國日,卑國月,夷狄時。此是夷以之微國,故從時例。而傳言微國也,以明之也。案戎伐凡伯以歸,不言執者,尊天子之使,不與夷狄之執。今夷狄自相執,經言以歸,傳雲“猶愈乎執也”者,彼尊凡伯,使一人當一國,故變執言以歸。諸侯相執以歸者,例不得言執,故傳雲以歸,猶愈乎執也,明經止得言以歸。
冬,楚人伐宋,圍閔。伐國不言圍邑,此其言圍,何也?以吾用其師,目其事也,非道用師也。楚人出師,為魯伐齊,而中道以伐宋,故伐圍兼書,所以責楚。○為,於偽反。中如字,又丁仲反。
[疏]“目其”至“師也”。○釋曰:傳解經,並言圍伐之意也。言楚人為我伐齊,而中道更伐宋,故兼圍伐目其事,所以責楚中道用師,非訓為責也。
公以楚師伐齊,取穀。以者,不以者也。民者,君之本也。使民以其死,非其正也。雍曰:“兵不祥之器,不得已而用之,安有驅民於死地,以共假借之役乎?”○共音恭,本又作供。假借音嫁,又古雅反;下子夜反,又子亦反。
[疏]“以者,不以者也”。○釋曰:“重發傳者,彼據外,此據內,故重詳之。
公至自伐齊。惡事不致,此其致之何也?危之也。以蠻夷之師伐鄰近大國,招禍深怨,危亡之道。
[疏]“惡至”至“危之也”。○釋曰:莊六年秋,“公至自伐衛”,傳曰:“惡事不致,此其致何也?不致,則無用見公惡事之成也。”與此文不同者,互文以起義,其實不異,彼明惡事之成,此亦明之,此雲危之也,則彼亦危之可知也。
二十有七年,春,杞子來朝。朝,直遙反。
夏,六月,庚寅,齊侯昭卒。昭,或作照,非。
秋,八月,乙未,葬齊孝公。
乙巳,公子遂帥師入杞。
冬,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楚人者,楚子也。其曰人,何也?人楚子,所以人諸侯也。其人諸侯,何也?不正其信夷狄而伐中國也。何休曰:“哀元年‘楚子、陳侯、隨侯、許男圍蔡’,不稱人,明不以此故也。”鄭君釋之曰:“時晉文為賢伯,故譏諸侯不從,而信夷狄也。哀元年時無賢伯,又何據而當貶之邪?甯謂定哀之世楚強盛,故諸侯不得不從耳。”江熙曰:“夫屈信理對,言信必有屈也,宋楚戰於泓,宋以信義而敗,未有闕也,楚複圍之。我三人行必有我師,諸侯不能以義相師,反信楚之曲,屈宋之直,是義所不取,信曲屈直猶不可,況乃華夷乎?楚以亡義見貶,則諸侯之不從,不待貶而見也。然則四國信楚而屈宋,春秋屈其信而信其屈,貶楚子於兵首,則彼碌碌者以期見矣,故曰‘人楚子,所以人諸侯’。”○信音申。
[疏]注“寧謂”至“諸侯”。○釋曰:鄭雲無賢伯、範言楚盛者,二者相接也,為當時無賢伯,楚又彊盛,故諸侯不得不從也。案泓之戰,《穀梁》意譏宋公。江熙雲宋以信義而敗,未有闕者,據宋不能量敵彊弱,致師敗身傷,故譏之。其於信義,實未有所闕,而楚複圍之,故貶楚子也。《公羊》以為稱公者,為執宋公貶,故終僖之篇貶之。杜預解雲,楚以微者告,並與《穀梁》異也。
十月二月,甲戌,公會諸侯盟於宋。地以宋者,則宋得與盟,宋圍解可知。○與音豫。
[疏]注“地以”至“可知”。○釋曰:《左氏》之意,公會諸侯盟於宋,宋不與盟。何休與範皆雲“地以元缺宋,則宋得與盟”。二傳以無晉救宋之文,故與《左氏》異也。
二十有八年,春,晉侯侵曹。晉侯伐衛。再稱晉侯,忌也。鄭嗣曰:“曹衛並有宿怨於晉,君子不念舊惡,故再稱晉侯以剌之。”○剌,七賜反。下文及注同。
公子買戍衛。不卒戍,剌之。剌,殺也。內諱殺大夫,故謂之剌。蓋取《周禮》三剌之法。先名後剌,殺有罪也。公子啟曰:“不卒戍者,可以卒也。可以卒而不卒,譏在公子也,剌之可也。”公子啟,魯大夫。
[疏]“公子啟曰”。○釋曰:舊解雲,子啟即公子偃,啟書日者,啟無罪,今買書時者,是買有罪也。今觀上下文勢,理恐不然,何者?此傳上雲先名後剌,下文雲不卒戍者,可卒也,本非釋時日之意,何為公子啟一句獨論日月之事?若以《穀梁》專釋經,不論人語之事,何為襄二十三年傳雲:“蘧伯玉曰:不以道事其君者,其出乎!”豈得謂蘧伯玉曰又不是人言也。故知舊說非耳。
楚人救衛。
三月,丙午,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入者,內弗受也。日入,惡入者也。以晉侯而斥執曹伯,惡晉侯也。惡其忌怨深。○畀,必利反,與也,下及注同.惡,烏路反,下文及注同。
[疏]“入者,內弗受也”。○釋曰:前已有傳,重發之者,以晉文初霸,嫌得入中國,故發傳以明之。
畀,與也。其曰人,何也?不以晉侯畀宋公也。畀,上與下之辭,故不以侯畀公。哀四年夏“晉人執戎蠻子赤歸於楚”,使楚子治其罪。今執曹伯,不言歸於宋,而言與宋人者,是使宋公拘執之。
夏,四月,已巳,晉侯、齊師、宋師、秦師及楚人戰於城濮,楚師敗績。
楚殺其大夫得臣。
衛侯出奔楚。
五月,癸醜,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於踐土。衛稱子者,時衛侯出奔,國更立君,非王命所加,未成君,故曰子。踐土,鄭也。諱會天王也。實會天王,而文不言天王,若諸侯自共盟然,是諱之也,所謂譎而不正。
陳侯如會。如會,外乎會也,於會受命也。外乎會,不及序也。受命於會,故書如會。
公朝於王所。朝不言所,言所者,非其所也。非京師朝。
[疏]“朝不言所”。○釋曰:公如京師,亦不言朝,直失不言所者,如即是內朝之常文,故直解不言所而已。如既是常文,此言朝者,以其非京師,故以違例言之。
六月,衛侯鄭自楚複歸於衛。自楚,楚有奉焉爾。複者,複中國也。中國,猶國中也。
[疏]“楚有奉焉爾”。○釋曰:發傳者,自楚,嫌與中國異也。
歸者,歸其所也。鄭之名,失國也。
[疏]“鄭之名失國也”。○釋曰:重起失國之例者,以鄭非大罪,故出奔不名,惡其藉楚之力,故入名,以表失國,嫌出入異,故傳發之。
衛元咺出奔晉。
陳侯款卒。
秋,杞伯姬來。莊公女來歸寧。
公子遂如齊。聘也。
冬,公會晉侯、宋公、蔡侯、鄭伯、陳子、莒子、邾子、秦人於溫。陳稱子,在喪也。諱會天王也。複致天子。○複,扶又反。
天王守於河陽。河陽,晉地。○守音狩,下同。全天王之行也,時實晉文公召王。以臣召君,不可以訓。因天子有巡守之禮,故以自行為文。○行如字,或下孟反。為若將守而遇諸侯之朝也。為天王諱也。水北為陽,山南為陽。溫,河陽也。日之所昭曰陽。○為天王,幹偽反。
壬申,公朝於王所。朝於廟,禮也。於外,非禮也。諸侯朝王,王必於宗廟受之者,蓋欲尊祖禰共其榮。獨公朝與?諸侯盡朝也。其日,以其再致天子,故謹而日之。主善以內,目惡以外。主善以內,謂公朝於王所。目惡以外,言再致天子。○朝與音餘。言曰公朝,逆辭也,而尊天子。鄭嗣曰:“若公朝於廟,則當言公如京師,而今言公朝,是逆常之辭。雖逆常而曰公朝王所,是尊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