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莊公十九年至三十二年,盡閔二年
十有九年,傳本或分此以下為莊公與閔公同卷。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遂及齊侯、宋公盟。媵,淺事也,不誌。此其誌,何也?辟要盟也。魯實使公子結要二國之盟,欲自讬於大國,未審得盟與不,故以媵婦為名,得盟則盟,不則止,此行有辭也。○媵,以證反,又繩證反,《爾雅》雲:“送也。”要,於遙反,注同。
[疏]傳“辟要盟也”。○釋曰:文十六年:“季孫行父會齊侯於陽穀,齊侯弗及盟。”此若齊、宋不許,亦當雲“弗及盟”,而雲“辟要盟也”者,彼以行父失辭,又無媵事,故雲“弗及盟”,此有媵事,若齊、宋不許,則直書媵事而已,故雲“辟要盟也”。
何以見其辟要盟也?媵,禮之輕者也。盟,國之重也。以輕事遂乎國重,無說。以輕遂重,無他異說,故知辟要盟耳。○見,賢遍反。其曰陳人之婦,略之也。但為遂事,假錄媵事耳,故略言“陳人之婦”,不處其主名。○為,於偽反。
[疏]注“但為”至“主名”。○釋曰:“假錄媵事”者,媵是小事,不合書經。今既書之,故雲假,非謂無媵事也。“不處其主名”者,謂不言陳侯夫人,而雲“陳人之婦”,是不處其主名也。
其不日,數渝,惡之也。數音朔。惡,烏路反。
[疏]傳“數渝,惡之也”。○釋曰:數,疾也。謂秋共盟,冬而見伐,變盟之疾,故不書日以惡之也。或以為“數渝”,為今冬伐我西鄙,明年齊又伐我,故雲數,理亦通也。
夫人薑氏如莒。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
[疏]傳“不逾竟”。○釋曰:重發傳者,嫌此適異國恐別,故發傳以同之。
冬,齊人、宋人、陳人伐我西鄙。其曰鄙,遠之也。其遠之,何也?不以難邇我國也。難,乃旦反。邇如字,本又作介,音界。
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薑氏如莒。夫人比年如莒,過而不改,無禮尤甚,故謹而月之。○莒音舉。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竟,音境。
[疏]傳“不逾竟”。○釋曰:重發傳者,比再如莒,失禮之甚,故詳之。
夏,齊大災。其誌,以甚也。外災不誌。甚,謂災及人也。外災例時。
[疏]傳“其誌,以甚也”。○釋曰:範例雲:“災有十二,內則書日,外則書時,國曰災,邑曰火。”內則書日,新宮、禦廩之類是也。其外則時者,則“宋大水”、“齊大災”之等是也。昭十八年不書時,以四國同日故也。其外災誌者,皆發傳、故十一年“宋大水”,傳曰“王者之後也”。襄九年“宋災”,嫌火與水異,傳曰“故宋也”,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災”,傳曰“以樂器所藏,目之也”,此書“齊大災”,傳曰“其誌,以甚也”,昭十八年“宋、衛、陳、鄭災”,傳曰“其誌,以同日也”,其九年“陳火”,傳曰“閔陳而存之也”是也。
秋,七月。
冬,齊人伐我。
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辛酉,鄭伯突卒。
秋,七月,戊戌,夫人薑氏薨。婦人弗目也。鄭嗣曰:“弗目謂不目言其地也。婦人無外事,居有常所,故薨不書地。僖元年傳曰:‘夫人薨,不地。此言弗目,蓋互辭爾。定九年‘得寶玉、大弓’,傳曰:‘弗目,羞也。’蓋此類也。”江熙曰:“文薑有弑公之逆,而弗目其罪。”
[疏]傳“婦人弗目也”。○釋曰:隱二年“夫人子氏薨”,著不地之例,此複發傳者,嫌有罪去地,故發之也。不曰“夫人”而言“婦人”者,以文薑失夫人之道,故經書“薨”,傳以“婦人”言之。或是經無變文,蓋傳通言之,無異意也。○注“弗目其罪”。○釋曰:江氵熙雲:“不目其罪者,謂稱夫人薨,與常例不異是也。”弗目,謂不題目文薑薨所也,一曰弗目其罪。
冬,十有二月,葬鄭厲公。
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肆,失也。眚,災也。《易》稱“赦過宥罪”,《書》稱“眚災肆赦”,經稱“肆大眚”,皆放赦罪人,蕩滌眾故,有時而用之,非經國之常製。○肆音四。眚,所景反。宥音又。滌音狄。
[疏]注“《易》稱”雲雲。○釋曰:肆,失也。眚,災也。言“肆大眚”者,謂放失大罪惡。災猶罪惡也。言放失大罪惡,明小惡亦赦之也。“《易》稱‘赦過宥罪’者,《解卦》辭也。《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解卦坎下震上,震為雷,坎為雨,雷動雨下,而萬物解散,故君子以此卦象而永赦罪人。“《書》稱‘眚災肆赦’”,《舜典》文。孔安國雲:“眚,過;災,害;肆,緩也。過而有害,當緩赦之。”此傳雲“肆,失也”,則亦緩之類,以經稱“肆大眚”,故以眚為災也。《尚書》“眚災”連文,故孔氏以眚為過,其大意亦不異也。○注“蕩滌眾故”。○釋曰:傳“為嫌天子之葬也”者,二事相須,注以“肆大眚”不可特為夫人,故雲“蕩滌眾故”。傳意原魯所以肆大眚者,為嫌天子之葬也,故注與傳兩言之。
災紀也,失故也,災謂罪惡。紀,治理也。有罪當治理之,今失之者,以文薑之故。為嫌天子之葬也。文薑罪應誅絕,誅絕之罪不葬。若不赦除眾惡,而書葬者,嫌天子許之,明須赦而後得葬。○為,於偽反。
癸醜,葬我小君文薑。小君,非君也。不治其民。其曰君,何也?以其為公配,可以言小君也。
陳人殺其公子禦寇。禦寇,宣公之子。○禦,魚呂反,又作禦。言公子而不言大夫,公子未命為大夫也。其曰公子,何也?公子之重視大夫,視此。命以執公子。大夫既命,得執公子之禮。一本大夫命以視公子。
夏,五月。以五月首時,寧所未詳。
[疏]“夏,五月”。○釋曰:何休雲:“譏莊公娶仇女,不可以事先祖,猶五月不宜以首時。”杜預雲:“莊公獨稱‘夏,五月’者,疑謬誤也。”範以二者皆無憑,故雲“寧所未詳”也。
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傒盟於防。不言公,高傒伉也。書日,則公盟也。高傒驕伉,與公敵體,恥之,故不書公。○傒音奚,伉苦浪反。
[疏]注“書日”至“書公”。○釋曰:微者盟,例不日,“及宋人盟於宿”是也。此既書日,明公在可知。知非卿者,若卿則與高傒敵,何以直言及,故知非卿也。“公及莒人盟於包來”,言公者,彼稱人,是舉國之辭,故可以言公。此若雲“公及高傒”,則高傒得敵公,故不言公也。“公會楚公子嬰齊”,不沒公者,彼以前驕伉,後服罪,故不去公,以見別意也。
冬,公如齊納幣。納幣,大夫之事也。禮有納采,采擇女之德性也。其禮用雁為贄者,取順陰陽往來。○贄音至。有問名,問女名而卜之,知吉凶也,其禮如納采。有納徵,徵,成也,納幣以成婚。
[疏]傳“有納徵”。○釋曰“此傳釋諸侯不雲“納幣”,而雲“納徵”者,以《士婚禮》有“納徵”之文,欲明用幣雖異而禮同也。
有告期。告迎期。○迎,魚敬反。四者備,
[疏]傳“四者備”。○釋曰:《士婚禮》,“下達”之後,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此傳不雲納吉者,直舉四者,足以譏公,故略納吉不言之。或以為諸侯與士禮異者,非也。
而後娶,禮也。公之親納幣,非禮也,
[疏]傳“納幣,非禮也”。○釋曰:納幣非禮,是譏喪娶。而注雲“傳無譏文”者,傳上雲“公之親納幣,非禮”,不雲喪娶之事,故雲“無譏文”也。然宣元年貶夫人去氏,此則全無譏者,彼以“夫人不能以禮自固,故與有貶”,仍未是貶公之事,故彼注雲“不譏喪娶者,不待貶絕而罪惡自見”是也。故譏之。公母喪,未再期而圖婚,傳無譏文,但譏親納幣者,喪婚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見,賢遍反。
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齊。
[疏]“公至自齊”。○釋曰:二十七年傳雲“桓會不致”,此與下文“觀社”皆書“公至自齊”者,《公羊傳》雲,桓會不致,此“何以致?危之也”。徐邈亦雲:“不以禮行,故致以見危。”範此雖無注,下雲:“公怠棄國政,比行犯禮,憂危甚矣。”則亦以二者為憂危致之也。若然,定八年傳稱“致月,危致也”,下傳雲“致月,有懼焉爾”,此若致以見危,所以不月者,以二者皆非禮而行,不假書月,危懼可知,傳以危而不月,嫌與例乘,故發傳詳之。或以為二者皆非禮之行,與好會異,故致之,非是見危,理亦通也。
祭叔來聘。祭叔,天子寰內諸侯。叔,名。○祭,側界反。寰音縣,又音環。
[疏]“祭叔來聘”。○釋曰:範雲:“祭叔,天子寰內諸侯。叔,名。”則範意將此祭叔與隱元年祭伯同是畿內諸侯。而此雲“來聘”,彼傳責其不稱朝者,祭伯者,祭國伯爵也,寰內諸侯,時不為王之卿大夫,欲外交鄰好,而來通魯,以其無王命,故不得言聘;不仕王朝,故得責其不稱朝也。今祭叔見是天子大夫,而恣意任情,欲外接諸侯,雖請王命,非王本心,故不稱使,見其擅命。言聘,表其請王,猶《左氏》公子翬強請,故得書經而去其族也。案隱元年注雲,祭伯“畿內大夫有采地”者,既有采地,則似祭伯亦仕王朝者,以祭伯本為入仕王朝,故畿內授地。今雖不仕,亦得以大夫言之。或以為祭叔亦無王命,以是天子大夫假王命而來,魯受其聘,故得書聘;以本非王命,故不稱使也;祭伯雖是天子卿大夫,欲同諸侯之例而來朝魯,以不奉王命,故不得稱聘;寰內諸侯,不合外交,故亦不得雲朝,是亦得通一家也。徐邈雲“祭叔為祭公使”,則徐意以祭叔為祭之夫夫也。範以叔為名,似同徐說。但舊解不然,故今亦同之。
其不言使,何也?天子之內臣也。不正其外交,故不與使也。何休曰:“南季、宰渠伯糾、家父、宰周公來聘,皆稱使,獨於此奪之,何也?”鄭君釋之曰:“諸稱使者,是奉王命,其人無自來之意。今祭叔不一心於王,而欲外交,不得王命來,故去使以見之。”○去,起呂反。見,賢遍反。
夏,公如齊觀社。常事曰視,視朔是也。非常曰觀。
[疏]傳“非常曰觀”。○釋曰:複發傳者,嫌觀魚、觀社異,故發之也。《春秋》之例,常事不書,視朔既書,而範雲常事,謂視朔者,視朔之禮,實是常事,但公廢之,即為非常,故書之。
觀,無事之辭也。言無朝會之事。○朝,直遙反。下同。以是為屍女也。屍,主也。主為女往爾,以觀社為辭。○主為,於偽反。無事不出竟。
公至自齊。公如,陳公行例。往時,正也。正謂無危懼也,皆放此。致月,故也。如,往月、致月,有懼焉爾。
荊人來聘。善累而後進之。其曰人,何也?舉道不待再。明聘問之禮,朝宗之道,非夷狄之所能,故一舉而進之。
[疏]傳“善累”雲雲。○釋曰:不言楚人而雲“荊人”者,傳稱“州不若國”,楚既新進,若稱國係人,嫌其大褒,故直舉州稱人言聘以進之。
公及齊侯遇於穀。及者,內為誌焉爾。
[疏]傳“內為誌焉爾”。○釋曰:重發傳者,公為淫如齊,嫌異於常,故重發之。遇者,誌相得也。
蕭叔朝公。
[疏]“蕭叔朝公”。○釋曰:書名者,附庸常例。儀父稱字,傳言“貴之”。此傳直雲“微國”,不言貴之,則“叔”名也。重發傳者,嫌名字異故也。
微國之君,未爵命者。其不言來,於外也。言於穀朝公也。朝於廟,正也。於外,非正也。○秋,丹桓宮楹。楹,柱禮:天子、諸侯黝堊,黝堊,黑色。○黝,於糾反,又於柳反。注同。堊,烏路反,又烏各反。範雲:“黝堊,黑色。”案,黝,黑也;堊,白土。
[疏]注“黝堊,黑色”。○釋曰:徐邈雲:“黝,黑柱也。堊,白壁也。”謂白壁而黑柱。今範同以黝堊為黑色者,以此傳為丹楹而發,何得有壁事而在其間?故同為黑色也。
大夫倉,士黈。黈,黃色。○黈,他苟反,黃色也。麋氏雲張鬥反。丹楹,非禮也。
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射音亦,本或作亦。
十有二月,甲寅,公會齊侯,盟於扈。桓盟不日,此盟日者,前“公如齊觀社”,傳曰:“觀,無事之辭。以是為屍女也。”公怠棄國政,比行犯禮,憂危甚矣。霸主降心,親與之盟,實有弘濟之功,而魯得免於罪。臣子所慶,莫重於此,時事所重,文亦宜詳,故特謹日以著之。○扈音戶。
[疏]注“桓盟”至“著之”。○釋曰:《公羊傳》雲:“桓盟不日,此何以日?危之也。”今範知喜得霸主與盟故詳而日之者,傳雖有桓盟不日信之文亦有不日數渝惡之事又葵?以極美齊桓而書日故知此間書日,喜霸者與盟也。此時齊桓威德既盛,與公結盟,實有弘濟之功,何得為有危事?故範以臣子所慶,文亦宜詳也。
二十有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宮桷。禮:天子之桷,斫之礱之,加密石焉。以細石磨之。○刻音克。桷音角,榱也;方曰桷,圓曰椽。斫,丁角反,削也。礱之,力公反,磨也。諸侯之桷,斫之礱之。大夫斫之,士斫本。刻桷,非正也。夫人,所以崇宗廟也,取非禮與非正,而加之於宗廟,以飾夫人,非正也。非禮謂娶仇女,非正謂刻桷丹楹也。本非宗廟之宜,故曰加,言將親迎,欲為夫人飾,又非正也。○迎,魚敬反,下皆同。
[疏]注“又非正也”。○釋曰:娶仇女、刻桷兩事俱非,故曰“又”也。或以為“又”者,並謂崇飾夫人理亦通也。所以不直言非禮,雲“又非正”者,見莊有二種之惡,故“非禮”、“非正”,兩舉之也。
刻桓宮桷,丹桓宮楹,斥言桓宮,以惡莊也。不言新宮而謂之桓宮,以桓見殺於齊,而飾其宗廟,以榮仇國之女,惡莊不子。○惡,烏路反,下同。
[疏]注“不言新宮”。○釋曰:新宮,桓公之宮。以是禰宮,不忍斥之,故謂之新宮。合惡莊公不子,故斥言桓宮,以見非正也。
葬曹莊公。
夏,公如齊逆女。親迎,恒事也,不誌,
[疏]傳“親迎”至“不誌”。○釋曰:文四年傳雲:“其不言公,何也?非成禮於齊也。”似不成禮於齊,即合誌,而此雲常事不誌者,彼亦是非禮而書,就書之中更自別見。言逆婦既書於經,所以不雲公者,為成禮於齊,故變文與莊公異也。
此其誌,何也?不正其親迎於齊也。
秋,公至自齊。迎者,行見諸,舍見諸。諸,之也。言瞻望夫人乘車。○乘,繩證反。先至,非正也。
八月,丁醜,夫人薑氏入。哀薑。入者,內弗受也。
[疏]傳“入者,內弗受也”。釋曰:重發傳者,嫌夫人與他例異故也。
日入,惡入者也。何用不受也?以宗廟弗受也。其以宗廟弗受,何也?娶仇人子弟,以薦舍於前,其義不可受也。薦,進。舍,置。○惡入,烏路反,一音如字。
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宗婦,同宗大夫之婦。○覿用,徒曆反,見也。
[疏]“覿用幣”。釋曰:舊解不言見而言覿,覿者私事,大夫公然行之,故言覿以明其私也。見者,正也,故會於沙隨,雲“不見公”傳曰:“可以見公而不見,譏在諸侯也。”是覿與見別也。今以為不然者,三傳之文,並不雲覿、見事別,何得言私為覿,正為見乎?恐別有案據,遂存之,以示疑耳。
覿,見也。禮:大夫不見夫人,
[疏]傳“大夫不見夫人”。○釋曰:既雲“不見夫人”,又說“男子之贄”者,更釋用幣非禮之意也。言男子之贄,羔雁之等,婦人之贄,棗栗之類,欲見俱不得用幣。
不言及,不正其行婦道,故列數之也。男子之贄,羔、雁、雉、腒。贄,所以至者也。上大夫用羔,取其從群,帥而不黨也。下大夫用雁,取其知時,飛翔有行列也。士冬用雉,夏用腒,取其耿介,交有時,別有倫也。腒,臘也。雉必用死,為其不可生服也。夏用腒,備腐臭也。○數,色主反。腒,其居反,臘也,乾雉也,士夏執之,備腐臭也。《說文》雲:“北方謂鳥臘曰腒。”傳曰:“堯臘,舜始腒。”別,彼列反。為其,於偽反。腐,符甫反。婦人之贄,棗、栗、鍛脩。棗取其早自矜莊,栗取其敬栗,鍛脩取斷斷自脩整。○鍛,丁亂反,脯也,鍛而加薑桂曰脩。脩飭,本或作敕,同恥力反;一本作飾,申職反;或作整,音征領反。用幣,非禮也。用者,不宜用者也。大夫,國體也,國體謂為君股肱。○股音古。肱,古弘反。而行婦道,惡之故謹而日之也。惡,烏路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