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莊公起元年,盡十八年
[疏]《魯世家》莊公名同,桓公之子,以莊王四年即位。《諡法》“勝敵克壯曰莊。”
元年,春,王正月。繼弑君,不言即位,正也。
[疏]“繼弑”至“正也”。○釋曰:桓繼弑即位,非正,故此言正以明之。繼弑君不言即位之為正,何也?據君不絕。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則子不忍即位也。
三月,夫人孫於齊。桓公夫人文薑也。哀薑有殺子之罪輕,故僖元年曰“夫人氏之喪至自齊”,去“薑”以貶之。文薑有殺夫之罪重,故去“薑氏”以貶之。此輕重之差。○孫音遜,本亦作遜。去,起呂反,下去薑同。孫之為言猶孫也,孫,孫遁而去。○遁,徒困反。諱奔也。接練時,錄母之變,始人之也。夫人初與桓俱如齊,今又書者,於練時感夫人不與祭,故始以人道錄之。○與祭音豫。
[疏]傳“始人之也”。○釋曰:既以人道錄之,又不言氏姓貶之者,公以練祭,感母不與,故以人道錄之,但以妻殺夫,罪同至逆,不可不貶,故又以人道絕之,所以進退見法也。計桓公以十八年四月薨,至此年三月,未是練時,而雲練祭感母不與者,至四月則當練,今方至練,故感之而思母。故何休雲:“月者,起練祭左右。”是其意亦以四月為練也。不言氏姓,貶之也。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於人也,以言受命。臣子則受君父之命,婦受夫之命。不若於道者,天絕之也。若,順。不若於言者,人絕之也。臣子大受命。言義得貶夫人。
[疏]傳“人之”至“受命”。○釋曰:天之道,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也。夫者妻之天,故曰“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謂事夫之道也。臣子之法,當受君父教令,故曰“於人也,以言受命,不若於道者,天絕之也。”,謂文薑殺夫,是不順於道,故天當絕之。“不若於言者,人絕之也”,謂臣子不順君父之命,則君父當絕之。“臣子大受命”,謂君父既絕天人,臣子受君父之命,故不得不貶也。其注雲“臣子則受君父之命”者,解經中“以言受命”也。雲“婦受夫之命”者,解“以道受命”也。恐此說非也,但舊為此解,不得不述。或當“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謂順天道以事夫也。“於人也,以言受命”,謂臣受君命也。不順於道者天絕之,天道妻當事夫,今夫人反弑公,是不順天也,故天絕之。不順於言者,人絕之,謂婦當受天之命,夫人不受夫命,是不順人也,故人絕之。“臣子大受命”者,臣謂群下,子謂莊公,上受命於天,下受命於君,是大受命也。以其受君天之命,故臣子得貶退夫人也。
夏,單伯逆王姬。單,姓也。伯,字。○單音善。單,姓;伯,字;《左氏》以為王卿士。逆王姬,《左氏》作“送王姬”。單伯者何?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命大夫,故不名也。諸侯歲貢士於天子,天子親命之,使還其國為大夫者不名,天子就其國命之者,以名氏通也。
[疏]注“諸侯”至“通也”。○釋曰:知諸侯貢士於天子者,傳稱“國、高在”,又何休雲“大國舉三人,次國舉二人,小國舉一人”,是有貢士之法。今單伯,天子命大夫,故不名,知書名者,就國命之。
其不言如,何也?據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師”,言“如”。其義不可受於京師也。其義不可受於京師,何也?曰,躬君弑於齊,使之主婚姻,與齊為禮,其義固不可受也。禮:尊卑不敵,天子嫁女於諸侯,必使同姓諸侯主之。魯桓親見殺於齊,若天子命使為主,則非禮大矣。《春秋》為尊者諱,故不可受之於京師。○弑又作殺。為尊,於偽反,下“為之築”同。
[疏]注“禮尊”至“京師”。○釋曰:天子嫁女於諸侯,必使同姓諸侯主婚之意者,天子與諸侯尊卑不敵,若行君臣之禮,則廢婚姻之好,若行婚姻之好,則廢君臣之禮,故使諸侯主之。
秋,築王姬之館於外。築,禮也。於外,非禮也。外,城外也。
[疏]“於外,非禮也”。○釋曰:《左氏》以為築於外,禮也。此雲“非禮”者,以主王姬者,必自公門出,今築之於外,則是營衛不固,是輕王女,故雲“非禮”。謂非正禮耳,於變禮則通也。
築之為禮,何也?主王姬者,必自公門出。公門,朝之外門。主王姬者,當設幾筵於宗廟以俟迎者,故在公門之內築王姬之館。○朝之,直遙反,下“於朝”同。迎,魚敬反,下同。於廟則已尊,於寢則已卑,為之築,節矣。築之外,變之正也。築之外,變之為正,何也?仇讎之人,非所以接婚姻也。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親迎服祭服者,重婚姻也。公時有桓之喪。○衰,七回反。弁,皮彥反。
[疏]注“親迎”至“之喪”。○釋曰:禮:稱冕而親迎,是服祭服也。弁冕者,連言之。《周禮》“弁師掌王之五冕”,故傳亦通言之。
其不言齊侯之來逆,何也?不使齊侯得與吾為禮也。
[疏]“不使”至“禮也”。○釋曰:二十四年“夏,公如齊逆女”,傳雲:“親迎,恒事也,不誌。此其誌,何也?不正其親迎於齊也。”然則不言齊侯之來逆,乃是常事不錄,而雲“不使齊侯得與吾為禮也”者,《春秋》之例,得常不書。莊公親逆,是禮而書,故知非其逆於齊也。今王姬嫁於齊,而使魯為主,齊侯如魯親逆,當合書經。但齊是魯仇,不使齊侯得與吾為禮,故不書之耳。舊解齊侯親逆,不至京師,文王親逆,不至於洽,則天子諸侯親迎,皆不至婦家矣。今恐不然。何者?此時王姬魯主婚,故不至京師。《詩》稱“親迎於渭”者,為“造舟為梁”張本,焉知文王不至大姒之家?舉所疑,遺諸來哲。
冬,十月,乙亥,陳侯林卒。諸侯日卒,正也。
[疏]“日卒,正也。”○釋曰:重發之者,此共“錫命”相連,恐日月之為“錫命”而錄,故傳明之。
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榮,氏;叔,字;天子之上大夫也。禮有九錫,一曰輿馬,二曰衣服,三曰樂則,四曰朱戶,五曰納陛,六曰虎賁,七曰弓矢,八曰鈇鉞,九曰秬鬯,皆所以褒德賞功也。德有厚薄,功有輕重,故命有多少。何休曰,桓弑逆之人,王法所宜誅絕,而反錫命,悖亂天道,故不言天王也。文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則曰“含者,臣子之職也,以至尊行卑事”,故不言天王也。三月,“王使毛伯來會葬”,又曰“剌比失禮”,故亦不言天王也。寧案,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不可最大矣。禮天子既有賵含之製,傳但譏二事共一使耳,言“且”所以示譏,一事無再貶之道也。以天王之尊,會人妾祖母之葬,誠失禮矣。孰若使任叔之子來聘,使家父來求車之不可乎?此三者皆言天王,明非義之所存。舊史有詳略,夫子因而弗革,故知曲說雖巧,致遠則滯矣。○錫,星曆反。賁音奔。鈇,方胡反。鉞音越。秬音巨,黑黍。鬯,敕亮反,香酒也。悖,補對反。含,胡暗反。賵,芳鳳反。剌,七賜反。一使,所吏反。任音壬。滯,乃計反,一本作泥。
[疏]注“禮有”至“多少”。釋曰:“九錫”者,出《禮緯》文也。此九錫與《周禮》九命異。何休注《公羊》,既引九錫之文,即雲“百裏不過九命,七十裏不過七命,五十裏不過五命”,其意以九錫即是九命也。今知何說非者,案《大宗伯》“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一命受職,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受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其言與九錫不同,明知異也。今範引九錫之下,直雲“皆所以褒德賞功”也。德有厚薄,功有輕重,故命有多少,則亦以九錫異也。但此九錫亦是賜命之類,故引之。或以範亦與何同,恐非也。《白虎通》雲:“能安民者賜車馬,能富民者賜衣服,能和民者賜樂則,民眾多者賜朱戶,能進善者賜納陛,能退惡者賜虎賁,能誅有罪者賜鈇鉞,能征不顯者賜弓矢,孝道備者賜秬鬯。”亦是有功特賜,不關九命之事也。舊說解九錫之名,一曰輿馬,大輅、戎輅各一,玄馬二也。二曰衣服,謂玄袞也。三曰樂則,謂軒縣之樂也。四曰朱戶,謂所居之室朱其戶也。五曰納陛,謂從中階而升也。六曰虎賁,謂三百人也。七曰弓矢,彤玈之弓矢也。八曰鈇鉞,謂大柯斧,賜之專殺也。九曰秬鬯,謂賜秬鬯之酒,盛以圭瓚之中,以祭祀也。
禮有受命,無來錫命。錫命,非正也。賞人於朝,與士共之,當召而錫也。《周禮·大宗伯職》曰“王命諸侯則儐之”,是來受命。○朝直遙反。儐,必刃反。生服之,死行之,禮也。生不服,死追錫之,不正甚矣。
[疏]“不正甚矣”。○釋曰:文公逾年而賜,成公八年乃賜,桓公死後追賜,三者異時,嫌不得相蒙,故並皆發傳。此追命失禮最大,故以“甚”言之。
王姬歸於齊。為之中者歸之也。
[疏]“為之中者歸之也”。○釋曰:十一年“王姬歸於齊”,傳曰“過我也”,此雲“為之中者歸之”,發傳不同者,此王姬由魯而嫁,故曰“為之中者”,彼王姬非魯主婚,故直雲“過我也”。
齊師遷紀、郱鄑郚。紀,國也。郱鄑郚,國也。此國以三言為名。○郱,步丁反。鄑,子移反。郚音吾。或曰,遷紀於郱鄑郚。十年“宋人遷宿”,傳曰:“遷,亡辭也。其不地,宿不複見矣。”齊師遷紀,四年複書“紀侯大去其國”者,紀侯賢,不與齊師之亡紀,故變文以見義。郱鄑郚之君,無紀侯之賢,故不複見,從常例也。若齊師遷紀於郱鄑郚,當言“於”以明之,又不應複書地,當如宋人遷宿,齊人遷陽。“或曰”之說,寧所未詳。○複,扶又反。見,賢遍反。
[疏]注“不應複書地”。釋曰:此範難“或曰”之說,言宿陽既亡不地,則此亦不應複書地,何書“於郱鄑郚”乎?
二年,春,王二月,葬陳莊公。
夏,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餘丘。慶父,名,字仲父。國而曰伐。於餘丘,邾之邑也。其曰伐,何也?公子貴矣,師重矣。而敵人之邑,公子病矣。病公子,所以譏乎公也。其一曰,君在而重之也。邾君在此邑,故不繼於邾,使若國。
[疏]注“邾君”至“若國”。釋曰:觀傳上文“其曰伐,何也?公子貴矣”雲雲,“所以譏乎公”也,則是解其稱伐之意。而範注解“一曰”之義,則似解不繼於邾者,一曰君在而重之也,亦是解其稱伐之意。言邑而稱伐者,為君在重之,使若國然,故邑亦稱伐,是上下不相違也。
秋,七月,齊王姬卒。為之主者,卒之也。主其嫁則有兄弟之恩,死則服之。服之,故書卒。《禮記》曰:“齊告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功。”○為之大功,於偽反。
[疏]“秋,七月”雲雲。○釋曰:何休雲,內女卒日,此不日者,恩實輕於內女。案成八年“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書日,此不書日,是輕於內女也。
冬,十有二月,夫人薑氏會齊侯於禚。禚,齊地。○禚,章略反。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婦人不言會,言會,非正也。饗,甚矣。饗在四年。○逾竟音境,後“逾竟”例皆同。
乙酉,宋公馮卒。馮,皮冰反。
[疏]“乙酉,宋公馮卒”。○釋曰:案《世本》馮是宋莊公,穆公之長子,宋督既弑與夷,則馮是當正,故亦書日卒也。
三年,春,王正月,溺會齊侯伐衛。徐邈曰:“傳例曰:‘往月,危往也。’齊受天子罪人,為之興師,而魯與同,其理危也。”○溺,乃狄反。
[疏]注“傳例”至“往也”。釋曰:定八年傳文。會例時,齊魯黨大是罪人,故書月以見危也。
溺者何也?公子溺也。其不稱公子,何也?據二年“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餘丘”,稱公子。惡其會仇讎而伐同姓,故貶而名之也。惡,烏路反。
夏,四月,葬宋莊公。月葬,故也。
五月,葬桓王。傳曰,改葬也。若實改葬,當言改以明之。郊牛之口傷,改卜牛是也。傳當以七年乃葬,故謂之改葬。
[疏]“傳曰,改葬也”。○釋曰:傳雲“改葬”,而範違之者,以經不言“改”,故知非改葬也。傳言“改”者,以見喪逾七年,已行吉禮,今始反服喪服,故謂之“改葬”。又《感精符》雲:“恒星不見,夜中,星隕如雨,而王不懼,使榮叔改葬桓王塚,奢麗大甚。”如讖之言,則改葬桓王在恒星不見之後,故範謂此時非改葬也。
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緦者五服最下,言舉下緬上,從緦皆反其故服。因葬桓王,記改葬之禮。不謂改葬,桓王當服緦也。猶“晦,震夷伯之廟”,因明天子諸侯之製,不謂夷伯非魯之大夫也。寧之先君,與蔡司徒論之詳矣。江熙曰:“葬稱公,舉五等之上,改葬禮緦,舉五服之下,以喪緬藐遠也。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以為交於神明者,不可以純凶,況其緬者乎?是故改葬之禮,其服唯輕。言緬,釋所以緦也。”○緦,息詞反。緬,亡善反,遠也。
[疏]注“緦者”至“緦也”。釋曰:五服者,案《喪服》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是也。改葬之禮,各從本服,但緦服者是五服之下,故傳雲,改葬之禮,緦者舉下以緬上也。不謂改葬,桓王之時,唯服緦耳。蔡司徒者,謂蔡謀也。江熙以為改葬之禮,其服唯輕,故雲“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以證唯緦耳。知“天子諸侯易服而葬”者,《檀弓》雲:“弁絰葛而葬,與神交之道也。”鄭玄雲:“接神之道,不可以純凶,天子諸侯,變服而葬,冠素弁,以葛為環絰。既虞,卒哭,乃服受服也。”變服者,謂未葬以前服麻,葬則易之以葛也。
或曰,卻屍以求諸侯。停屍七年,以求諸侯會葬,非人情也。○卻屍,去略反,又去逆反,杜預雲:“屍,未葬之通稱。”天子誌崩不誌葬,必其時也。何必焉?舉天下而葬一人,其義不疑也。誌葬,故也,危不得葬也。曰,近不失崩,不誌崩,失天下也。京師去魯不遠,赴告之命,可不逾旬而至。史不誌崩,則亂可知。
[疏]注“京師”至“可知”。釋曰:王城去魯才餘千裏,赴喪者旬日而至,史不記崩,亂可知也。
獨陰不生,獨陽不生,獨天不生,三合然後生。徐邈曰:“古人稱萬物負陰而抱陽,衝氣以為和。然則傳所謂天,蓋名其衝和之功,而神理所由也。會二氣之和,極發揮之美者,不可以柔剛滯其用,不得以陰陽分其名,故歸於冥極而謂之天。凡生類稟靈知於天,資形於二氣,故又曰獨天不生,必三合而形神生理具矣。”○揮,許歸反。冥,亡丁反。稟,使錦反。知於音智。故曰,母之子也可,天之子也可,尊者取尊稱焉,卑者取卑稱焉。王者尊,故稱天子。眾人卑,故稱母子。○母之子也可,絕句,下仿此。尊稱,尺證反,下“卑稱”同。
[疏]傳“獨陰不生”至“稱焉”。○釋曰:凡物之生,皆資二氣之和,稟上天之靈知,不可以柔剛滯其用,不得以陰陽分其名,故雲“三合然後生”也。雖資三合,然終推功冥極,故雲“天之子”也。托之人事,故又曰父之子,母之子也。天則感生者眾,言天足以兼父,不得雲“父子”而曰“天子”,眾人或知母而不知父,故雲“母子”,亦不雲“父子”也。眾人亦稟天氣而生,不雲“天子”者,天子取尊稱,故稱“天子”,眾人取卑稱,故稱“母子”也。傳因論天子崩葬,故明其別稱也。然則陰能成物,陽能生物,天能養物,而總雲生者,凡萬物初生,必須三氣合,四時和,然後得生,不是獨陽能生也。但既生之後,始分係三氣耳。注雲“不可以剛柔滯其用,不得以陰陽分其名”者,《易·係辭》雲“一陰一陽謂之道”,王弼雲“一陰一陽者,或謂之陰,或謂之陽,不可定名也。夫為陰則不能為陽,為柔則不能為剛。唯不陰不陽,然後為陰陽之宗;不柔不剛,然後為剛柔之主,故無方無體,非陽非陰,始得謂之道,始得謂之神”是也。柔剛者,即陰陽之別名也。故《係辭》又雲:“動靜有常,剛柔斷矣。”注雲:“陽動陰靜,剛柔之斷也。”是剛則陽,柔則陰也。
其曰王者,民之所歸往也。
秋,紀季以酅入於齊。季,紀侯弟。○以酅,下圭反。酅,紀之邑也。入於齊者,以酅事齊也。入者,內弗受也。雍曰:“紀國微弱,齊將吞並。紀季深睹存亡之機,大懼社稷之傾,故超然遐舉,以酅事齊,庶胤嗣不泯,宗廟永存。《春秋》賢之,故褒之 字。齊受人之邑而滅人之國,故於義不可受也。”○並,必性反。泯,彌忍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