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桓公起八年,盡十八年

八年,春,正月,已卯,烝。春祭曰祠,薦尚韭卵。夏祭曰禴,薦尚麥魚。秋祭曰嚐,薦尚黍肫。冬祭曰烝,薦尚稻雁。無牲而祭曰薦,薦而加牲曰祭,禮各異也。失禮,祭祀例日。得禮者時,定八年冬“從祀先公”是也。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大廟”,月者,謹用致夫人耳。禘無違禮。○烝,之承反。曰禴,餘若反,又作礿。黍肫,本又作豚,徒門反。大廟音泰,下同。

[疏]注“春祭”至“違禮”。○釋曰:所言四時祭名者,《周禮·大宗伯》及《爾雅》並有其事。薦尚韭卵之等,《禮記·王製》之文。何休雲:“祠猶食也,猶繼嗣也。春物始生,孝子思親,繼嗣而食之也。”礿者“麥始熟可礿也”。嚐者“黍先熟,可得薦,故曰嚐”。“烝,眾也。所薦眾多,芬芳備具,故曰烝。”郭璞等注《爾雅》,與何解四時祭名少異,但範之所引者,並與何氏同,故從何說。又雲:“天子四祭四薦,諸侯三祭三薦,大夫士再祭再薦。天子諸侯卿大夫牲用太牢,天子元士諸侯卿大夫少牢,諸侯之士特豕。天子之牲角握,諸侯角尺,卿大夫索牛。”此記異聞耳,未知範意與之同否。定八年“冬,衛侯、鄭伯盟於曲濮”,下即雲“從祀先公”,是時而不月也。得禮例時,引定八年為證,失禮例日,不引其文者,凡烝合在夏之十月,故何休雲“祭必於夏之孟月者,取其見新物之月”是也。今正月為之,違月隔年,故傳曰:“春興之,誌不時也。”下文“夏,五月,丁醜,烝”,傳曰:“誌不敬也。”二烝並書曰以見非禮,此文即是非禮例日之證,故不複更引他文。其文二年“丁卯,大事於太廟”,亦是失禮書日也。正月烝,傳雲“不時”,五月烝,傳雲“不敬也”者,一失禮尚可,故以“不時”言之,再失禮重,故以“不敬”釋之。又注雲,言禘無違禮。案《明堂位》“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僖公七月而禘,則是不時,而雲“無違”者,周之七月,夏之五月,若值月前節卻,則以四月相校不多,比之隔年再烝,失禮尚可,故曰“無違”也。文二年八月,則是夏之六月,而祫嚐者,亦是失禮,故書日,表逆祀及失時也。宣八年六月有事於大廟,是得時而書日者,譏宣公卿死不廢繹也。

烝,冬事也。春興之,誌不時也。

天王使家父來聘。家父,天子大夫。家,氏。父,字。

[疏]注“家父”至“父字”。○釋曰:何休雲,中大夫,故不稱伯仲。範意或然。

夏,五月,丁醜,烝。烝,冬事也。春夏興之,黷祀也,誌不敬也。黷,徒木反。

秋,伐邾。

冬,十月,雨雪。《禮·月令》曰:“孟冬行秋令,則霜雪不時。”○雨,於付反。

祭公來,遂逆王後於紀。祭公,寰內諸侯,為天子三公者。親逆例時,不親逆例月,故《春秋左氏說》曰:“王者至尊無敵,無親逆之禮。祭公逆王後,未致京師而稱後,知天子不行而禮成也。”鄭君釋之曰:“大姒之家在邰之陽,在渭之涘,文王親迎於渭,即天子親迎之明文矣。天子雖尊,其於後猶夫婦。夫婦叛合,禮同一體,所謂無敵,豈施此哉!《禮記·哀公問》曰:“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孔子愀然作色而對曰:“合二姓之好,以繼先聖之後,以為天地宗廟社稷之主,君何謂已重焉?”’此言親迎,繼先聖之後,為天地宗廟社稷之主,非天子則誰乎?”○祭公,側界反。寰音縣,又音環。親迎,魚敬反,注皆同。大姒音似,大姒,文王妃也。郃音洽,本又作洽。涘音仕。愀,在九反,又親小反。之好,呼報反。

[疏]注“祭公”至“誰乎”。釋曰:此注之意,言《左氏》天子不合親,迎故引鄭君之釋,以明天子合親迎也。然文王之逆大姒時為世子耳,得證天子之禮者,文王之為世子,而聖賢相配,宜為後王之法。故有“造舟為梁”,又入《大雅》,明天子之法;又且魯不祭地,而雲天地之主,是王者,親逆之明文也。案《士昏禮》士衣爵弁,是助祭之服,則大夫以上及五等諸侯,冕而親迎,亦當用助祭之服也。

其不言使焉,何也?據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糾”稱使。

[疏]注“據四”至“稱使”。○釋曰:此年“天王家父來聘”,五年“天王使任叔之子來聘”,範不據之,而遠據四年宰渠伯糾者,彼宰是官,此公亦是官故也。或亦隨便而言,無例矣。

不正其以宗廟之大事即謀於我,故弗與使也。時天子命祭公就魯共卜,擇紀女可中後者便逆之,不複反命。○複,扶又反。遂,繼事之辭也。其曰遂逆王後,故略之也。以其遂逆無禮,故不書逆女而曰王後。略謂不以禮稱之。

[疏]“遂繼事之辭也”。○釋曰:依範氏《略例》,凡有十九“遂”事,傳亦有釋之者,亦有不釋者,此是例之首。又天子大夫嫌與諸侯臣異,故發“繼事之辭”。莊十九年公子結言“遂”。傳雲“以輕事遂乎國重”,“辟要盟也”。理在可知,故省文也。僖二十八年“諸侯遂圍許”,會溫已訖,中間有事,必恐不相繼,故發傳以明之。曹伯襄“遂會諸侯圍許”,恐彼釋而“遂”與常例異,故重發之。僖四年“遂伐楚”,恐華成異,故重發以同之。宣元年“楚子、鄭人侵陳,遂侵宋”,嫌尊卑異,故亦發之。宣十八年歸父“遂奔齊”,嫌出奔不得同於繼事,故發之。襄十二年季孫宿“遂入鄆”,嫌不受命,與常例不同,故發之。自餘不發者,並可知故也。

或曰:天子無外,王命之則成矣。四海之濱,莫非王臣。王命紀女為後,則已成王後,不如諸侯入國乃稱夫人。或說是。

九年,春,紀季薑歸於京師。季薑,桓王後,書字者,申父母之尊。薑,紀姓。為之中者,歸之也。中,謂關與婚事。○之中,丁仲反,又如字,注同。與音豫。

[疏]“為之”至“之也”。○釋曰:劉夏逆王後,經不言歸,則是魯不關與婚事。而範氏《略例》雲:“逆王後有二者,以書逆王後,皆由過魯。若魯主婚而過我,則言歸。若不主婚而過我,則直言逆。”雖詳略有異,俱是過魯,故範以二例總之。

夏,四月。

秋,七月。

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朝不言使,言使非正也。使世子伉諸侯之禮而來朝,曹伯失正矣。諸侯相見曰朝。以待人父之道待人之子,以內為失正矣。內失正,曹伯失正,世子可以已矣。則是故命也。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於不義。射姑廢曹伯之命可。○射音亦,麋氏本即作亦。朝,直遙反。伉,苦浪反,本又作亢。爭,諫爭之爭。

[疏]“言使非正也”。○釋曰:季姬“使鄫子來朝”,複雲“非正”者,嫌婦人所使與父命子異,故兩見之。使世子朝言“非正”者,禮:諸侯世子誓於天子,攝其君則下其君一等,未誓則以皮帛繼子男。此謂會同急趨王命者也。今曹伯或有疾朝,雖關朝魯,未是急事,而使世子攝位來朝,故雲非正也。《公羊》以為世子不合朝,惟《左氏》以為得行朝禮。

《屍子》曰:“夫已,多乎道。”邵曰:“已,止也。止曹伯使朝之命,則曹伯不陷非禮之愆,世子無苟從之咎,魯無失正之譏。三者正,則合道多矣。”○愆,去虔反。

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終生卒。桓無王,其曰王,何也?正終生之卒也。徐乾曰:“與夷見弑,恐正卒不明,故複明之。”○複,扶富反。

[疏]注“徐乾”至“明之”。○釋曰:案範答薄氏之駮雲,“曹伯亢諸侯之禮,使世子行朝,故於卒示譏,則傳雲正者,謂正治其罪”,則與徐解不同。而引其說者,以徐乾之說得通一家,故引之。範意仍與徐異。或以範意權答薄氏,故雲譏曹伯,若正說仍與徐同。

夏,五月,葬曹桓公。

秋,公會衛侯於桃丘,弗遇。桃丘,衛地。桓弑逆之人,出則有危,故會皆月之。衛侯不來,無危,故時。弗遇者,誌不相得也。弗,內辭也。倡會者衛,魯至桃丘而衛不來,故書弗遇以殺恥。

[疏]“弗遇”至“辭也”。○釋曰:遇者,誌相得之名,故此弗遇,誌不相得也。“弗,內辭也”者,其實魯公弗被遇,托言衛侯不遇,故雲:“弗,內辭也。”○注“倡會”至“殺恥”。○釋曰:以經書“會”,故知倡會者衛。托言衛侯不遇,則若衛侯不蒙魯公之接,故雲“殺恥”也。

冬,十有二月,丙午,齊侯、衛侯、鄭伯來戰於郎。結日列陳則日。傳例曰:“不日,疑戰也。”○陳,直覲反。來戰者,前定之戰也。先已結期戰。○先,蘇薦反。內不言戰,言戰則敗也。兩敵故言戰,《春秋》不以外敵內,書戰則敗。不言其人,以吾敗也。不言及者,為內諱也。為,於偽反。

[疏]“來戰”至“諱也”。○釋曰:“內不言戰”,又發傳者,公敗宋師,起例之始。此戰沒公,故重發例以明之也。“不言其人”者,謂不稱公也。“不言及”者,謂不雲及齊侯、衛侯、鄭伯也。傳與下十七年傳文同,但觀經立說,故二處有異耳。

十有一年,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於惡曹。惡曹,地闕。

夏,五月,癸未,鄭伯寤生卒。寤,吾故反。

秋,七月,葬鄭莊公。莊公殺段,失德不葬,而書葬者,段不弟,於王法當討,故不以殺親親貶之。○弟,下並音悌,又如字。

[疏]注“不以”至“貶之”。○釋曰:此據晉侯殺世子申生不言葬而發。

九月,宋人執鄭祭仲。祭,氏。仲,名。執大夫有罪者例時,無罪者月,此月者,為下盟。○祭,側界反。

[疏]注“祭氏”至“下盟”。○釋曰:知仲名者,以仲立惡黜正,無善可褒,故知仲名也。雲“有罪者例時”者,莊十七年“春,齊人執鄭詹”,經不書月,傳曰:“以人執,與之辭也。”是執有罪書時之文也。言“無罪者月”者,成十六年“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於苕丘”,彼雖為危,書月,亦是無罪之例也。今祭仲有罪,而經書月,故注解之,書月者,為下盟耳。案襄二十七年“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於宋”,書日,下雲“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於折”,不日者,柔是大夫之未命者也,不得同正大夫。又下貴於士,故雖得書名,仍從卑者之盟不日之例也。

宋人者,宋公也。其曰人,何也?貶之也。惡其執人權臣,廢嫡立庶。○惡,烏路反。嫡,丁曆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