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文獻檔案 文獻檔案
重修文昌宮敘
(清)魏可式
鹹豐元年,歲在辛亥,仲秋之初,重建文昌宮。既成,囑餘敘之。餘不獲以不文辭,敬詣新宮而誌其略曰:
文昌,先天孔子也。設宮而祀者,周寰宇奚翅青木川也。其始,宮居壩中,福庇深阜,安久也。有卜者言於前輩曰:“舟形也;壩中,中艙也。宮居此,文星耿耿,實當中也,人文奚以奮寧是宜遷。”曰:“何遷乎?’日:“北有山,南望蔚然,龍池仙境也;山行六七裏,頂有文峰,將軍石也;勝在山之腹。東環陵阜,號錦屏也;西繞清溪,鎖玉帶也;層巒疊嶂,氣象萬千,朝陰夕暉,翠華注射,勝地也,蠱遷焉。”前君子唯唯,如其言,舉其事,時嘉慶之元年也。其自有宮,即有春台,會當其時,春和景明,梨園慶演,都人士登觀而觀之。遐矚東嶺,萬家在煙樹之中;遠眺西陵,萬井在星棋之布。化日,泰宇熙熙,詢哉,人物躋春台也。春社故醉,人歸矣。自有宮,即以宮為講學地。藹藹多人,夏弦春誦,裏人靜夜觀聽之。星火熒熒,讀書燈也;弦歌朗朗,讀書聲也;人耳警心,暮鼓而晨鍾也。士風蒸蒸日盛,學者濟濟有成。農也,工也,商與賈也,因無不安其居而樂其業。然則,今日之文昌宮,勝地也,亦福地也。但移宮於斯,惟有曆年遠近東西俯臨焉。而萬景猶是,而宮已故矣。首事者斂金而重建之,恒其心,銳其力,不數月而竣焉。自時厥後,其宰靈樞、關造化、開景運、翼斯文者,未有艾也。敘至此,忽有客來觀行宮者,卒然而問曰:青木川之文昌宮,創者何時?曰:莫詳其所自始也。遷之者誰?曰:前輩義士趙氏孔昭公、屠氏建元也。倡大義而重建者何人?曰:今之義士魏萬忠也。客莞爾而笑曰:是宮也,創於始、遷於繼、重建於今,工矣,整矣!但後之視今,猶今之視昔,義士又誰?屬乎是所望於繼之者。
(此碑文是魏義友於2006年4月27日從青木川抄錄。碑在青木川輔仁中學大禮堂西牆邊,為周洪江校長花一千元從農民家購得。碑高189厘米,寬94.5厘米,厚5.5厘米,楷書豎寫,每行33字,共20行。碑文後無刻字立碑時間。)
〔注”方括號內之“歲”字係編者所加,原碑文或有剝落。因為據鹹豐三年魏可式筆錄耀大興庭訓遺囑》時自署,其為“歲進士”(即貢生),而非“進士”。
魏輔唐案判決書
寧強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公述機關:寧強縣人民
政府公安局
被述人:魏輔唐,男,五十歲,住寧強縣青木川魏家壩。
右列被告因反革命惡霸
殺人案件,經本院審理判決如下:
事實
被告魏輔唐,係本縣第一號惡霸,曾任過偽民團隊長、團長,一九三六年任文、武、康、平、青、昭、寧等縣聯防辦事處副主任,四九年任偽十八綏區寧西自衛總隊長等職。一九二四年勾結魏霞邦殺死魏真光等八名,擄其所有財產及槍支等。二八年令袁保昌等二人在玉泉鎮殺死趙科益、趙九益二人並霸其財產。勒索農民沈元發白洋六百四十元,並將沈元發全家趕走,因此逼死五人。強買王明惠十一歲小女孩作丫頭,後複強奸。二九年勾結匪首李守善等在杜家院慘殺魏爭光、徐洪基、杜強全等三家大小十一口,並霸占三家所有全部財產。三0年因奸情殺死沈致遠夫婦二人,又強奸徐氏斃命,將徐氏之奸夫沈老銀殺死。命其匪徒楊同義等三人在木馬河打死秦天棒。四五年強迫農民修理石橋,致被石板壓死農民六人,並克扣工資,貪汙白洋四百一十八元,大煙四百餘兩,馬牛十五條。寧強解放後,在我大軍壓力下,假意投降,並在管押中與匪首聯絡,製造謠言。在五0年六月,該犯指示匪首魏振寰、趙篤初等企圖劫獄暴動,搶出該犯繼續為匪,與人民為敵。
判決
總查惡霸殺人反革命罪犯魏輔唐一貫欺壓人民,霸占田產,貪汙敲詐,強奸民女,慘殺人民廿八名之多,解放後又假意投降,在管押中不圖改悔,向人民低頭,反而與匪首勾結,企圖劫獄暴動,繼續與人民為敵。上述罪惡,供證確實,實屬估惡不俊,罪大惡極之反革命首惡分子。為鞏固革命政權,安定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九條四款、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判處該犯魏輔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本人財產全部。
兼院長-薛懷文
副院長-劉耀東
公元一九五二年
(據陝西省寧強縣人民法院刑事卷宗,案卷號:122。原文有兩份,皆係手寫,豎排,且文字略有差異。轉錄時以一份為主,對照另一份糾正明顯的錯別字,並統一標點,其他未有改動。)
魏輔唐案複查批複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批複)
漢中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核的魏輔唐反革命惡霸殺人一案,經我院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研究:對魏輔唐按投誠人員看待,按照既往不咎的政策,不追究刑事責任。
此複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章)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原件如此(據陝西省寧強縣人民法院刑事卷宗,案卷號:122)
魏輔唐案複查報告
陝西省寧強縣人民法院
關於對魏輔堂反革命一案的複查報告
漢中地區中級法院:
省委陝字(1986)31號文批複“寧西人民自衛總隊”屬投誠部隊,為此,我院對魏輔堂(即魏輔唐,下同—編者)案進行了複查,現將複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身份及簡曆
魏輔堂,男,時年50歲。讀私塾六年,寧強縣青木川鄉魏家壩人。曾任偽民團隊長、團長,一九三六年任川、陝、甘九縣邊區聯防辦事處副主任,一九四一年任獨立自衛大隊大隊長,一九四九年六月偽漢中十八綏靖公署司令曹日暉將魏部擴編為“寧西人民自衛總隊”,魏被任命為“總隊長”。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一日經省政府主席批準,以反革命惡霸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本院於一九五二年(具體時間卷內無反映)對魏輔堂押回青木川就地處決。
二、原判認定的主要罪行
1、一九二四年勾結魏霞幫殺死魏真先(即魏征先—編者)掠其所有財產及槍支“據魏供:魏真先係團總,與偽區長李天丙(又名李天炳—編者)不和,李指示屈武章、魏霞幫、魏大幫、魏輔堂等六人在青木川將魏真先殺害”。
2、一九二八年七月令袁保昌等二人在玉泉壩殺死趙科益、趙九益二人,並霸其財產“據魏供:李天丙怕趙科益(偽團總)的勢力大了對其不利,指使袁保昌與魏輔堂商量處死二趙,袁帶四支槍,魏派王興治將二趙殺死,魏得槍八支,其餘由李天丙所得〕。
3、一九二八年勒索農民沈元發白洋640元,趕走沈全家,因此逼死五人(據魏供:因沈之妻買趙姓土地,魏當中人並墊付了錢,後沈妻不要了,因此,將沈元發扣押罰包穀十石。沈之子因當土匪被打死,其女被沈出賣)。
4、一九二八年強買王明德十一歲的女子做丫頭。將其強奸(注:魏對強奸一事未供)。
5、一九二九年勾結匪首李守善等在杜家院慘殺魏爭先、徐洪基、杜強全三家十一口(魏供:此事係李守善所為。李守善一案原判認定一九三二年李和李守正等帶領40餘人在杜家院打死杜強全、陳光榮、楊成等10餘人)。
6、一九三0年因奸情殺死沈致遠、徐氏夫婦二人及奸夫沈老銀(沈致甫)(據魏供:二沈是結拜兄弟,沈致甫與徐氏通奸,徐氏用奸夫的槍將本夫打死,魏將沈致甫與徐氏扣押,後報於偽政府下令將沈、徐處決)。
7、一九三0年令匪徒楊同義等三人在木馬河打死秦天棒,得槍40支(魏供:楊同義是其手下分隊長,同其哥楊同仁等在甘肅木馬河打死秦天棒所得40餘支槍交給魏,是楊自己為了將功補過,並非其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