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在《矛盾論》裏論證過,在矛盾的兩方麵中,有主要的和次要的之分,“其矛盾的主要方麵,即所謂矛盾起主導作用的方麵”。然則在基層群眾主要是一般工人農民和基層幹部黨員間發生的矛盾中,矛盾的主要方麵是占支配地位的幹部黨員。他們和群眾,實際上(而不是理論上)處於並不平等的地位。即使群眾如願地越級上告,從縣到省,從省到首都,到了信訪站,遞交了訴狀,也還難免於被有關部門推來推去,把狀紙轉回到“被告”手中,使告狀人繼續受到打擊迫害,這樣的事不知凡幾。而基層的居民還是前仆後繼地越級上訪,正是因為他們訴告無門,不得不把最後一線解決問題甚至是陳年舊案的希望係於黨和政府的上級機關。現在籠統地要求“糾紛不出村”,就是不問青紅皂白,堅決不許告狀:報上沒公布“責任書”的文本,不知道是否不僅包括杜絕上訪,而且也杜絕了普通公民到法院進行訴訟?這是想把要求依法維護個人權益,要求取得法理上的公平公正的群眾,往哪裏驅趕呢?
我曾經參觀一個被樹為樣板的村莊,據說“多年來未出現‘信訪案件’”是獲稱樣板的根據之一,我同時在村裏牆上,看到刷著“嚴懲煽動和組織集體上訪的違法行為”的大標語。但我也獲悉,這個礦區的村莊,處在已經挖空的老采煤區地麵,上級政府給予了相應的補償,但這筆錢並沒跟村民見麵,這才是當地群眾屢屢要越級上告的症結,也是諸多矛盾當中的一個大“疙瘩”。很難想象,這樣的矛盾,能夠僅僅通過當地村民和涉嫌侵吞巨款的村幹部互簽《雙向承諾責任書》就能化解,倘硬是那樣做了,豈不是單邊地迫令村民“承諾”停止追究,而任那些犯罪嫌疑人“從村騙到縣,一直騙到國務院”,卻讓黨中央、國務院替他們背黑鍋嗎?
如果隻是為了解決“村裏規定的倒垃圾時間太死”等問題,需要像煞有介事地興師動眾簽訂什麼“承諾”還有“責任”的書麵文本嗎?
可見關鍵在於“不出村”。真的什麼問題都能在“村”裏解決嗎?40年前,大饑荒時,各個地方為了“政治影響”,限製農業人口“出村”,要出村至少需由生產大隊開具證明,就是“路條”;否則便是“盲(目)流(竄)”,隨時隨地予以抓捕收容。老實巴交的農民有不少就在村裏餓死了。40年過去了,在全國範圍改革開放了,世事大大改觀了,人們的思想也逐步解放了,基層的人們包括過去信守“屈死不告狀”的順民們的後代,維權意識也開始覺醒,而他們在維權過程中,對中國共產黨寄予深厚的希望,這才有了來信、來訪以至圍繞來訪出現的問題。麵對新形勢下的這些新問題,套用40年前的辦法是行不通的,更是與“以法治國”和“以民為本”的原則背道而馳的。
200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