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銀行要收“點鈔費”
據中央電視台經濟頻道報道,根據中國銀監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對其中“大額現金取款業務”作出如下規定:一次提取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大額現金的,或當日發生額在5萬元以上者,從2003年10月1日起,收取不高於發生額1%的點鈔費。
即一次(或一日)提取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大額現金的,假如我要去存或取5萬元,這並不是一個很大的數字,就得付給銀行500元的“點鈔費”。500元的點鈔費這對於我並不是一個小數字。你若一年支取兩次超過5萬元的現金,你把這筆錢的利息全都賠給它還不夠。您還能把點鈔費不當一回事嗎?
你能不佩服銀行的賬算得有多麼精嗎?
是我就這麼辦:我一次隻取49,999.99元,隻存49,999.99元。這叫“合理避費”。
看誰精。
你還得為我準備好一把鋼蹦兒,少1枚都不成。就是那句挺經典的話:《一個都不能少》。
可工商業戶就不好辦了,對於工商業戶,一天的現金流量超過30萬元的,每天假如一進一出,就要為此付出3,000元,一個月就是9萬元,一年超過100萬元,這恐怕也不是個小數字。
可以肯定,對於保險櫃的生產廠商,銀行要收“點鈔費”,絕對是個好消息。
一個“點鈔費”,銀行就能把每年要支付給儲戶所有的利息,都吃個幹淨還肚子不飽。真是“好大一張嘴”!
我們知道,銀行的錢實際上是儲戶的錢,銀行拿了儲戶存在銀行的錢去發放貸款,賺取存貸之間的利差,這是金融業生存的基石。
是儲戶的存款造就了如此強大的,無處不在的金融業,拿著9萬多億元儲戶的巨額存款,賺取了數字巨大的利潤,成為了中國經濟的命脈所係。
我們看看每座城市中最輝煌的建築,最壯觀的建築都是銀行的大樓,遍地開花的儲蓄所比公共廁所還多,而這些大樓都是用儲戶的錢蓋成的,龐大的金融大軍是用儲戶的錢養活的。銀行業不但不對儲戶心存感激,視儲戶為自己的衣食父母,反而要對儲戶收費再收費,這不就是那句“一個蘿卜兩頭切,便宜全讓他占了”的話嗎?這果真是一種公平嗎?
銀行對儲戶的服務從來就不是什麼“免費的午餐”,銀行對儲戶的服務從來就不是什麼對儲戶的施舍,銀行對儲戶的服務從來與雷鋒精神無關。又何言“免費的午餐吃不成了”?好像儲戶反倒占了銀行多大便宜似的。
關於這件事,我們隻要看看這一點就足夠了,對於吸納儲戶的存款,銀行業向來是“臥榻之側,豈容他人酣睡?”絕不允許別人伸進一雙筷子的。若是誰竟敢伸進一雙筷子,立刻《刑法》中“非法集資罪”伺候。你就可以明白,絕對壟斷的銀行業所經營的是多麼賺錢的業務。
我想,各行各業的現金流也都是要點鈔的,按照同樣的理由,是不是都該收“點鈔費”?憑什麼你收我不收?你模樣兒長得比別人心疼?
會不會明天超市購物也要收“點鈔費”了?到郵局彙款、取款也要收“點鈔費”了(名正言順)?到財務處領工資也要收“點鈔費”了?會不會爆發突如其來的“點鈔費”疫情?
還有,我到銀行去取錢,你把錢付給我,你的工作並未完成,我必須還得再核查一遍,經我核對無誤,這個取錢的過程才告結束。
於是,你付錢給我得點鈔,可我收你付錢,也還得點鈔。如果你因為為我支付了勞動,得向我收取“點鈔費”,那麼,我因為為你而支付了核查的勞動,你也該給我付“點鈔費”,這才公平。對不對?
憑什麼你可以收“點鈔費”,而我不能收“點鈔費”?還記得那句古訓嗎:來而不往非禮也。這件事如何擺平?
還有,這個條款有個可鑽的空子。
因為“點鈔費”隻設了上限而沒設下限,既沒設下限,那麼下限就可以為零。於是,一些慧眼獨到的、更精明的、有雄才大略的銀行不收“點鈔費”便是合法的。於是,老百姓的存款便會水往低處流,哪家銀行不收“點鈔費”就會成為存款盆地,存款就會蜂湧而至。這家銀行就會成為競爭中的大贏家。
銀行要收“點鈔費”,有戲。
霸王行業的霸王條款
2005年3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第二次調高了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於是,許多用按揭方式貸款買房的人,打算提前還貸。應當說,這是再正常不過的市場反應,這既是國家所希望看到的,也是銀行撒出此網,所期待的斬獲。
因為中國人民銀行之所要再次調高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就是要釋放由於過熱的中國房地產所堆積的、危若累卵的、高達27,000億元的中國房地產業的銀行貸款,化解潛在的金融風險,降低中國房地產發生呆壞賬的機率。修砌和加固中國金融業與中國房地產業之間的防火牆。
中國人民銀行此舉是包含著明確的利己的動機的,(此語並無貶意),當然,這沒有什麼不對。可利己卻不能損人。我想,這是個很普通的道德準則,不僅適用於商業。
於是,這裏便出現了第一個問題:是銀行出台的房貸新政,導致貸款人提前還貸,這是貸款人單方違約嗎?可貸款人提前還貸,你還要處罰貸款人,這是個什麼理兒?
3月17日,央行調高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己不是第一次調高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它是2004年10月29日第一次調高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一種伸展和延續。實際上,那時“提前還貸該不該收違約金?”的問題便己浮出水麵,可惜的是那次的辯論未能激化,於是,便未能深入,未能深入到像“電話卡餘額該不該作廢”的那種程度,於是,便未能爭出個青紅皂白,成為一個沒有結論的問題。
由於新利率將從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所以2005年年底將掀起一股提前還貸的高潮。在設計此方案時,銀行便己為自己預留了緩衝期,這個緩衝期長達8個多月,應當說,夠足分了。
為應對提前還貸,廣東多家銀行已準備出台措施,對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據報道,中行已規定,收取還款額的一個月的利息作為違約金,而農行、建行、工行則在緊急商討中,估計會在1~2月內出台具體措方案。
據北京市工商行一家支行提供的數字,該支行3月份提前還款額達600多萬元,同時當月還收到提前還款申請100多筆。該行表示,由於市民提前還款需要提前30日,向銀行提出書麵申請,因此這些已經還款的金額,實際上是在央行此次調整房貸利率前申請的。他預計4月份還款金額還會增加。而且大部分銀行提前還貸需要提前預約,但排期太長,有的市民去年底提交申請,卻已經排到今年的5、6月份才能受理。
由此看來,提前還款的數量還不算很大。但也不算很小。
那麼,提前還款的違約金數目有多大?
舉例說,如果客戶2003年3月份買的房子,今天提前還款30萬元。那麼違約金就以30萬元一個月的利息來計,利率按照原合同簽訂的還款利率(5.31%/12=0.44%)執行,違約金為1,320元左右。
違約金數目並不是個無足輕重的小數字。
對於此事,律師們說,如果貸款人與銀行所簽的貸款協議中,沒有“提前還貸要收違約金”的事先約定,那麼“提前還貸要收違約金”一說便不能成立。可以拒付。如果有該條款,可以協商。可據調查,大多數貸款人與銀行所簽的貸款協議中,都有明確的“提前還貸要收違約金”的事先約定。
看來“提前還貸要收違約金”勢在必行,那麼,對“提前還貸到底該不該收取違約金?”的討論便顯得既緊迫又實際。
2005年,中國銀行業進入消費者評選出的《中國十大霸王行業》,排位第6。而“提前還貸要收違約金”則是霸氣十足的最有代表性的,霸王行業的霸王條款。
此條款讓人立刻產生的聯想,是出自《左傳。僖公十年》裏的那句成語:“欲加之罪,其無辭乎!”翻成現代漢語,即:“要收你的錢,還怕找不到理由嗎?”
這是文言雅語,若是用老百姓的市井俚語說,那叫:“要錢不要臉”。別嫌這話粗,話粗理不粗。這話直白,一針見血,還是傳神之筆。一筆下去,形神兼備,維妙維肖,活靈活現。
銀行對“提前還貸要收違約金”所作出的解釋是:“提前還貸打亂了銀行的資金安排,造成了銀行的利息損失,所以,要收違約金”。
說得好像蠻有道理。
還是用老百姓的市井俚語來評說吧,那話結實,還言簡意賅,形象生動。那叫:“吃屎的把拉屎的給箍住了”。這話粗了點兒,說文雅些,那叫:“叫你用你就得用,不用也得用,不用就罰,你敢不用?”。
您說,是不是滿臉的橫肉?
貸款人借銀行的錢,提前還給銀行了,降低了銀行的壞賬風險,降低了銀行的準備金率,充盈了銀行的金庫,加快了銀行的資金周轉。不要忘記這句商業格言:“市場上最好的商品是賣得最快的商品”。
而且,貸款人的中長期貸款因提前歸還,而變成了短期貸款,而貸款人的短期貸款,還是按照要高出許多的中長期貸款的利率付息的,銀行己經占了貸款人的便宜。一個蘿卜兩頭切,便宜全讓他占了。可就這,銀行不但不對貸款人心存感激,還要罰貸款人違約,這是個什麼理兒?
貸款人還給銀行的錢,銀行還可以拿出去放貸,怎麼會造成了銀行的利息損失?憑什麼處罰貸款人?也許,銀行會說,如果你還給我的錢又貸不出去,豈不是造成了我的利息損失?
笑話,你的錢貸不出去,那是你的經營風險,憑什麼把你的經營風險要我來承擔?而且,提前還貸還預留了長達8個多月的緩衝期,這個緩衝期夠長了。還要提前三十天預約,你要再貸不出去,怪誰?再說,現在有幾家銀行為有錢貸不出去犯愁的?說白了,“提前還貸要收違約金”,那叫無孔不入,千方百計要錢。
除了“霸王行業的霸王條款”,還能對“提前還貸要收違約金”作出別的解釋嗎?
結論
看來,銀行的改製不能隻考慮銀行自身的商業利益,還得更多地考慮儲戶的利益,把儲戶的利益當成立身之本,那才是正確的思路。
銀行不是一家單純的商業機構,它還代表國家行使管理金融的權力,為百姓當家理財。這才是我們所說的“銀行”的真正的概念。
而且,誠實信用是銀行業的立身之本,就像黃金是銀行業的鎮庫之寶一樣。
如果錢放在銀行裏都不安全,如果銀行業總是利用負利率,聽任老百姓的錢在銀行的金庫裏縮水貶值,越存越少,如果銀行連起碼的安全感都不能給予儲戶,那麼,我們還要銀行幹什麼?
如果銀行改製的結果是服務越來越差,收費項目越來越多,服務質量越來越差,收費額越來越高,安全度越來越低,現在所發生的情況便己經如此。那麼,這樣的銀行改製是在前進,還是在倒退?
如果我們向銀行發問:銀行改製給老百姓帶來了些什麼?銀行該如何回答?
(《中國外資》2005年第06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一部規範經濟行為的,或可稱為《經濟憲法》的法典。盡管這部法律在中國己實施多年,但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嚴重違法的經濟行為,還比比皆是。這就不能不讓我們嚴重地關切這件事:讓經濟在法製的軌道中運行。
讓經濟在法製的軌道中運行
新聞事件:民航總局停收“機場建設費”
2012年4月17日,幾乎國內所有的大小媒體都以最醒目的位置,報道了國家民航總局停收備受詬病的“機場建設費”的通知,卻又同時開收“民航發展基金”。民航總局說,此舉沒有加重消費者的負擔。
民航總局此舉似乎是個善舉,說得又那麼體恤民情。召來的卻是鋪天蓋地的一片罵聲。最具代表性的民意表達是“換個馬甲,我就不認識你了?”
“機場建設費”從1992年開始征收,至今整整二十年了,乘坐國內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幣;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90元人民幣。征收總額超過了1000億元,人們都在詢問,如此一筆巨款用到哪了?
在兩會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是這樣評價“機場建設費”的,該費用是“收費時間最長、收費範圍最廣、最沒有法律依據、最不公開透明、引起最多反對聲音”的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