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達姆:反人類罪的罪與罰
熊培雲/思想國↙思↙兔↙網↙文↙檔↙共↙享↙與↙在↙線↙閱↙讀↙
《南方周末》方舟評論
經曆了一年多的審判,伊拉克特別 法庭11月5日宣布,前總統薩達姆?侯賽因因在1982年的杜賈爾村案中犯有“反人類罪”,被判處絞刑。盡管從程序上說薩達姆仍有生還可能,由於自海灣戰 爭以來薩達姆身上被賦予太多象征意義,這張“死亡通知書”立即轟動世界。以此為契機,這一判決同樣引發人們對“反人類罪”的思考。
近兩百年前,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在考察美國民主後曾經如此對比民主與專製這兩種政治生態:前者與自然為他們設置的障礙進行鬥爭,後者則是與人進行搏鬥; 前者與荒野和野蠻戰鬥,後者與全副武裝的文明作戰;前者自由為主要的行動手段,後者以奴役為主要的行動手段。在此意義上,應該說,和今天的恐怖主義一樣, 曆史上以屠殺、征服或奴役人為主要目的的侵略與專製都具有某種“反人類”的傾向。
“反人類”罪也稱作“反人道罪”或“危害人 類罪”,最早確立這一罪行的國際文件是《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1945)。憲章第6條規定:“反人類罪即在戰前或戰時,對平民施行謀殺、滅絕、奴役、 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的、種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為執行或有關本法庭管轄權內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為,至於其是否違反犯罪地法律則在 所不問。”國際刑事法庭的《羅馬條約》(1998)對反人類罪同樣有詳細規定。在國際司法實踐中,二戰後的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上,就適用了反人類罪的罪 名。諸如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等戰犯即是領“反人類罪”受死。
反人類罪,是一種敵視人類、敵視人類生活、敵視人類生命的罪行。其犯罪主體,通常是指一個政權或者一個集團,隻有它們能夠有組織、有係統地對特定人群施暴,因而是一種集團式犯罪。但是,這裏所謂的“特定人群”並不止於犯罪團體所圈定的特殊群體。
正因為此,二十世紀對反人類罪有著深刻理解的政治哲學家漢娜?阿倫特堅持認為,雖然作為納粹秘密警察猶太處處長的阿道夫?艾克曼欠下了至少兩百萬條猶太 人的命,但其所犯的罪行並非“反猶太人罪”,而是“反人類罪”。在阿倫特看來,將艾希曼一案作為反猶太人的象征來審判,將完全誤導甚至掩蓋納粹罪行的時代 內涵。猶太人身處人類之中,是人類中的一員,如果將其納粹暴行定義為“反猶太人罪”,實際上是再次將猶太人從人類中剝離出來,而這種取樣與剝離與當年納粹 反猶主義有著相似的邏輯。
進一步說,“反人類罪”罪名的設立,首先是對人類作為一個命運共同體的認同。它超越了以往有關顛覆國家 與政權的種種罪名,超越了人類在世界設計的一切,從而回到人的權利自身。反人類罪的規製,對人類文明的意義,就在於它把“人類”放到了“文明”(人之造 物)的前麵。人類是一切文明的起點,文明不應高於人類而存在。任何以複興文明、鞏固政權的名義,或以“曆史的意誌”、“前進的方向”等為借口來消滅、奴 役、流放本國國民與其他族群的行為都是犯罪。沒有人是座孤島,對反人類者施以懲罰,歸根到底是要捍衛人類文明的根基。
值得注意的 是,人們習慣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