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沙爭端的由來與現狀
南沙群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但是自60年代末70年代初以來,隨著南沙海底油氣資源的發現,圍繞南沙群島及其相關水域發生的有關領土主權、經濟權利等的國際爭端愈演愈烈,所涉及的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文萊、印度尼西亞和中國台灣地區等六國七方,問題十分複雜。目前,南沙爭端巳成為影響亞太地區安全和穩定,特別是東南亞地區的國際關係的敏感而棘手的問題之一。
(一)南沙:政治、經濟、地理概況。
南沙群島(西方稱為斯普拉特利Spratly群島)位於南海(西方稱為中國海South China Sea)南部,東經109°30′-117°50′,北緯3°40′-11°55′之間,由大大小小200多個島、礁、沙、洲組成,是南海諸島中島礁最多、分布最廣的一大島群。其中主要島嶼有太平島、南威島、中業島、景宏島、鴻麻島、費信島、馬歡島等。南沙群島多數不具備適宜人類定居的自然條件,其中部還有許多暗確、暗沙,一向被視為航海的“危險地帶”。
南沙群島地處熱帶,周圍海域遼闊,自然資源十分豐富,島上植物屬種達200種以上,常見的海鳥和候鳥有近60種,附近海域海洋生物資源豐富,具有巨大的開發價值和潛力。南沙海域還蘊藏有豐富的油氣資源。據有關方麵調査,南沙的曾母盆地、文萊盆地、巴拉旺盆地、西巴拉旺盆地、禮樂灘盆地、鄭和盆地、南華盆地、中越盆地、萬安盆地等10個沉積盆地,以沉積厚度在20000米以上部分計算,麵積為41萬平方公裏,油氣資源量達300多億噸,其中僅曾母暗沙海域已探明石油儲量就有120-130億噸,具備相當的商業開采價值。
南沙群島在地緣政治中的位置極為重要。它西鄰越南,東瀕菲律賓,向北連接西沙和中沙,南臨馬來西亞和文萊,最南端曾母暗沙是中國領土的“南極”。其附近海域麵積達70多萬平方公裏,是我國南海的海防前哨。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對相鄰國家的安全也十分重要。占有南沙群島礁就可以擴大各國的安全縱深防禦,以南沙海域作為其本土安全的屏障。南沙群島扼太平洋與印度洋海上航線的要衝,西南方著名的馬六甲海峽是世界最繁忙的水道之一。南方的巽他海峽和望加錫海峽是不能在馬六甲海峽通行的超級油輪、巨型貨輪的必經之路。這3個水道被列入美國“前沿戰略”中宣布要在世界上控製的海洋16個咽喉通道之中,在冷戰時期,美蘇兩個超級大國對這一戰略要衝的爭奪十分激烈。美國在菲律賓設有蘇比克海軍基地和克拉克空軍基地。蘇聯在越南的金蘭灣和硯港駐有海空軍編隊,形成了隔海對峙之勢。南沙海域對日本更為重要,日本所需石油、鐵礦石、有色金屬、天然橡膠、棉花等戰略物資主要通過這一海域輸入,每年貨運量超過4億噸,占日本總進口的75%(其中石油占85%)。因此,這條航線不僅極大地影響著日本經濟的繁榮與發展,也同日本的經濟、軍事安全密切相關,被日本視為“海上生命線”。隨著亞太地區經濟的崛起,南沙的戰略地位也將越來越重要。
正是由於南沙群島及其鄰近海域具有地理、經濟及戰略等多方麵的重要性,周圍一些國家都把爭奪南沙群島主權和海洋權益列為重要的戰略目標。它們通過發表聲明、立法、派兵駐守島礁、將所占島礁納人其行政管轄區域等手段,侵犯中國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二)南沙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
中國人民自古以來就在南沙進行生產和活動。戰國時代,今福建、廣東沿海一帶的越族人民已在南海航行與貿易。秦統一六國之後,設置南海、桂林等郡,促進了對這一地區的開發。西漢時稱南海為漲海,開辟了經過南海到印度和斯裏蘭卡的航線。東漢時有了關於南海的文字記載:“漲海崎頭,水淺多磁石。”三國時,孫權派朱應、康泰等訪問了林邑(今越南中南部)扶南(今柬埔寨、越南南端),就經過南沙若幹島礁。康泰在其《扶南傳》中記道:“漲海中,倒珊瑚洲,洲底有盤石,珊瑚生其上也。”晉時,有了關於島嶼命名的記載,“石洲在海上,名為黃山”。“黃山”即“太平島”,海南漁民一直這麼稱呼它。唐代,稱南沙部分島礁為“千裏長沙”、“萬裏石床”。宋代將海南島東側的航線所經海域稱“七洲洋”。元代,朱本恩、羅洪先繪製的《廣輿圖》繪入“石塘”、“長沙”。明代,鄭和下西洋時使用的《鄭和海圖》繪有南沙部分島礁。當時,外國人稱南海為“大明海”。明、清兩代,由中國官方編撰的《廣州通誌》、《瓊州府誌》和《萬州誌》都指明“千裏長沙”、“萬裏石塘”屬瓊州府管轄。實測繪製的《大清中外天下全圖》(1709)繪有“長沙”、“石塘”。康熙年間(1710—1712)和宣統年間,清政府曾派海軍巡視南海諸島,還於1832年製定了“巡海會哨製度”,規定每年4月和10月的10日為巡海會哨時間。隨著世界航海業的發展,西方殖民者開始侵入我國南沙海域。1803年(清嘉慶八年),德國人斯普拉特利(Spratly)駕捕鯨船闖入我國南沙群島海域,並以自己的名字為這一群島“命名”。1885年,法國全麵占有越南之後,即開始侵入南沙,當時遭到中國人民的激烈抗爭。1907年,日本也加入了入侵者的行列。1933年,法國人在軍艦的支持下,強占南沙群島中的南威島等,以“無主地”、“先占”為由,在島上豎起法國國旗,埋設標記,驅趕我漁民,製造了著名的“九島事件”。“九島事件”發生之後,立即遭到中國政府和人民的堅決反對。1938年2月28日,日軍侵占海南島;3月30日,日軍驅逐法國人,占領南沙;4月9日,日本正式宣布占領我國東沙、西沙、南沙等群島,並改名為“新南群島”,隸屬台灣南雄縣治,並建立軍事、航海設施。”1945年8月10日,日本戰敗投降,依《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規定,南沙群島歸還中國。1946年10月15日,法國“希福維”號侵入南威、太平諸島,並在太平島上立碑,中國政府為此提出嚴正交涉。此後,中國中央政府組織內政部、海軍部、廣東省等單位的人員接收西沙和南沙。林遵為指揮官,廣東省顧問麥蘊愉為接收南沙群島專員;12月9日,他們分乘太平號、中業號、永興號、中建號四艦,從海南島榆林港出發,在南沙各主要島嶼上重建國碑、測繪詳圖、升豎國旗,並宣告世界,為紀念這次接收,還將“黃山馬峙”改名為太平島,將其北麵的“鐵峙”改名為中業島。中國海軍接收南沙後一直派兵在南沙駐守。另外,內政部方域司及廣東省測量局的工作人員對南海諸島進行了實測,後據實測結果繪製成南海諸島圖6幅。1947年12月1日,南京中央政府將重新厘訂的南海諸島名稱予以正式公布,並在行政上歸廣東省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國政府和人民繼續對南沙等島嶼行使主權。1951年8月15日,周恩來外長對片麵的《對日和約》中不明確南海諸島主權一事發表聲明,指出:中國對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的主權,“不論美英對日和約草案有無規定及如何規定,均不受任何影響”。然而,由於1950年國民黨撤出駐守太平島的守軍之後,人民解放軍沒有及時派軍進駐南沙,為南沙周邊國家蠶食南沙提供了可乘之機。1956年5月11日,菲律賓人克洛馬帶一夥人侵入南沙群島,在所登陸的島嶼上升起菲律賓國旗,宣告占有這些“無主”島嶼,並將其命名為“自由群島”;7月6日,竟荒唐地宣布建立“自由邦”及其政府,克洛馬自任這個邦的最高委員會主席,此事被稱為“克洛馬事件”。對這一事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台灣的國民黨“當局”都發表聲明重申在南沙的主權。台灣“當局”還於6月2日派“太和”、“太倉”號駛往南沙群島複巡;7月11日,又派“太康”、“太昭”及“中肇”號共載官兵100多人進駐太平島;10月1日,將克洛馬一夥驅逐出南沙海域。同一時期,南越也加緊對南沙的侵略活動。1956年8月22日,南越海軍少校陳少芬率領“綏東”號侵入南沙,在南威島升起南越的國旗。1959年8月22日,南越外交部發表聲明,聲稱對南海的西沙、南沙保留“主權要求”。針對外國對我南沙的侵略,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表聲明,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9月14日,越南總理範文同專門就此照會中國總理周恩來,明確表示讚同中國政府的聲明,尊重中國主權。從1956年菲律賓的克洛馬和南越軍隊侵入我南沙海域開始到1975年越南軍隊取代南越軍隊侵占我南沙部分島礁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南海諸島的主權問題共發表聲明13次,以不同的方式同侵犯我國南沙群島的行為進行了鬥爭,維護了我國對南沙群島的主權。
(三)“石油危機”與爭端的興起。
70年代初,由於“石油危機”以及在南沙海域大規模油氣資源的發現,圍繞南沙島礁領土主權、海洋權益的爭端開始興起。1973年,中東“十月戰爭”中,阿拉伯國家使用強大的石油武器對付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抗議其對以色列的支持。大規模的石油提價的減產,造成了世界曆史上最嚴重的一次石油危機。危機期間西方各國認識到過分依賴單一的石油供應於經濟發展不利,於是采取三條途徑來解決這一問題:節能;發展替代能源;尋找新的供應者。南海海域豐富的油氣資源被發現之後很快成為鄰近各國爭奪的目標。
1967—1969年,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下屬亞洲近海礦產資源聯合勘探協調委員會(CCOP)對黃海、東海、南海進行了大規模海洋地質與地球物理調査,評價了包括南海在內的油氣資源遠景。“石油危機”前後,南沙海域鄰近國家在勘探油氣資源上取得了很大的收獲。於是,在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掀起了一股瓜分島礁、開發石油的狂潮。1976年1月22日,菲律賓國家石油局同瑞典“薩蘭集團”締結合同,將3萬平方公裏區域授予該公司。1976年4月29日—7月20日,該公司鑽“桑帕吉塔1號”井,發現天然氣日流量600萬立方米。此外,菲律賓還與加拿大、端典的其他一些公司合作,在南沙的鄭和群島和安渡灘進行地震調查。後由於所進行勘探發現價值不大,暫時放棄了進一步勘探工作。1968年,馬來西亞竊據南沙的盟誼暗沙、曾母暗沙等,將這些島礁附近8萬平方公裏的海域劃為該國的石油礦區,出租給殼牌石油公司的子公司——沙撈越殼牌石油公司鑽探石油。1979年12月,將近27萬平方公裏的海域劃人其官方出版的地圖。1985年以來,馬來西亞進行了新的一輪對外合作談判,先後簽訂了22個合同,其中11個在我國南沙傳統海疆線之內的曾母暗沙盆地之中。至80年代末,馬來西亞、文萊和印度尼西亞在我國南沙南部海域累計鑽井600多口,探明78個油田,66個氣田,年產油量3600萬噸,天然氣300億立方米,其中僅曾母暗沙盆地屬我國海區之內,年產天然氣約110億立方米,年產石油約100萬噸。越南也在南沙海域進行了石油勘探和開發。1990年1月,越南以南沙附近水域30個區塊與外國石油公司談判簽訂石油開發合同,主要集中在萬安灘盆地的大熊油田。進入90年代之後,鄰近國家更加緊了對南沙海域油氣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鄰近國家對南沙海底油氣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嚴重損害了中國的領土主權與經濟利益,對我國解決南沙問題造成許多不利影響:
1.我國海洋資源嚴重損失。油氣資源屬不可再生資源。現在南沙海域油氣資源正以每天10幾萬桶的速度被掠奪著。所以,任其大肆開發,將使我國經濟利益嚴重受損。由於這些國家開發早,一些較易開發的地域巳被侵占,這也不利於我國今後在“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原則下,開發利用這裏的油氣資源。
2.鄰近國家長期開發、占領增加了我國收回南沙主權的困難。開發油氣資源本身是一種經濟活動,但這一活動長期得不到製止,可能形成某種程度的“事實、有效占領”。雖然中國從未放棄對南沙的主權,但各國的開發增大了收回這些權利的困難。所以,不能簡單地把這些行為看作“純經濟行為”,對其政治、法律含義必須予以重視。
3.西方石油公司的介入加重了南沙問題國際化的趨勢。鄰近國家對海底石油資源的開發主要同西方石油公司合作進行。這種局麵使將來任何關於南沙主權以及資源利用的安排都不能不涉及這些公司的利益。這為美國、日本等大國以經濟利益為由插足南沙爭端提供了“借口”。70年代以來,美國、蘇聯(後為俄羅斯)、英國、日本、意大利、法國、加拿大、瑞典等國均參與了南沙海域的油氣開發。90年代以來,這些國家將巨額資金投向這一地區,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等國製定了極為優惠的政策以吸引外資。今後,西方石油公司在南沙的油氣開發勢必使南沙爭端國際化更為嚴重。
4.鄰近國家對南沙的侵占與其“理由”。南沙群島共有200多個島礁或沙洲,其中有露出水麵的島嶼25個,明暗礁128個,明暗灘77個,分布在東西寬約400海裏,南北長約500海裏的約70萬平方公裏的水域中。其主島——太平島由台灣當局控製,7欠署、華陽、南熏、赤瓜、東門、渚碧6個島礁由中國大陸控製,其餘大部分被鄰近國家“瓜分”:
——越南:侵占島礁最多,並宣布對我國西沙、南沙擁有主權。1975,越南從南越政權手中“接管”6個島礁。1978年占8個,1987年占6個,1989—1992年占8個,1992年中越關係正常化之後又侵占2個。現共占30個島礁,其中包括南威島、景宏島、鴻麻島、南子島等較大的島嶼。
——菲律賓:1970年至今共占9個島礁,其中2個建有空軍基地,3個建有陸軍基地。
——馬來西亞:對南沙的12個島礁提出領土要求,派兵進駐3個。其出口石油70%來自南沙海域。
——文萊:1988年10月向我外交部發出照會,宣布對南通礁“擁有”主權。
南沙群島中島礁麵積都很小,作為陸地利用價值不大。然而,據《海洋法公約》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在開闊海域中的一個小島擁有43萬平方公裏的包括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的麵積。因此,南沙群島領土主權的意義重大。
各國在侵占島礁的同時,對我傳統海疆線以內水域提出要求並強行劃分。越南侵入我100多萬平方公裏海域,菲律賓、馬來西亞、文萊分別侵入我41萬、27萬、5萬、0.3萬平方公裏海域。各國在劃分海域中亦有衝突,情況複雜。
南沙爭端的核心問題有兩個,一是島礁的主權歸屬,二是領海、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劃分。下麵分析一下鄰近國家所聲明對各自聲稱“主權”的“理由”:
越南:1975年以前,越南政府一向承認包括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在內的南海諸島是中國的領土。1975年4月,越南接管了南越政權侵占的南沙的6個島礁,。此後,開始提出對南沙、西沙的主權要求。它把南沙群島更名為“長沙群島”,行政“隸屬”同奈省,並繼續侵占南沙島礁,成為侵占南沙島礁最多的國家。越南提出的理由主要有:(1)曆史依據越南認為18世紀越南的《撫邊雜錄》已有關於南海諸島的地誌、自然資源以及越南人在那裏的開發活動的詳盡記載。1802—1845年編撰的正史《大南實錄》記載了越南皇帝派遣人員到南海活動的史實。《大南統一全圖》也顯示了西沙、南沙是越南的領土。但是,在《撫邊雜錄》中,不僅記載的“黃沙渚”與今天西沙群島的位置、地貌根本不合,而且越南所稱的“長沙”(指南沙)則根本沒有提及,其他越史名著如《皇越地輿誌》、《大南實錄前編》等書中亦未提及。1910年重修的《大南一統誌》中雖有“黃沙島”和“萬裏長沙”,但在其《大南一統全圖》中,“黃沙”標在今越南的占婆群島和廣東群島的位置;“萬裏長沙”則標在今越南南部平定、富安、慶和三省以東的近海處。可見,越南曆史資料所標識的島嶼與我國的西沙群島毫無關係。(2)“先占”並“管轄”。1979年9月28日,越南外交部公布的《越南對於黃沙和長沙兩群島的主權》中稱:“在曆史上,各個朝代的越南封建國家是首先占有這些群島的人,並以國家的資格行使主權開發。在此之前,這兩個群島從來沒有屬於任何一個國家的行政地理範圍內”。所以越南對南沙群島的主權是“先占”並“管轄”的結果。但從中國的史籍和南沙出土的文物來看,中國對南沙的開發和管轄顯然要早得多,而且,在南沙活動的人也是中國人。這一理由不能成立。(3)“有效占領”和“有效管轄”。越南提出從法國殖民政府時期開始,南越政府、越南政府都以武裝“占領”,並且仍處在這一狀態中。事實上,已形成“有效占領”和“有效管轄”。然而,國際法規定領土隻有在“對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的占領”或“對於一塊土地已經長期行使主權,以致於不受幹擾的占有的事實構成了所有權的充分根據”。南沙不是“無主地”,曆屆中國政府也沒有承認任何其他方對南沙的占領。所以,越南的“占領”是無效的。另外,在1975年以前,越南政府多次在正式照會、官方報道、官方地圖和教科書中都明確承認西沙群島是中國的領土。1975年越南統一之後,卻提出對南沙的主權要求,這違背了國際法中“禁止反言”的原則,越南提出先前中國對西沙、南沙主權的承認是為了尋求中國對越南抗美鬥爭的支持的需要才做出的。這種無視一個國家應承擔的國際法義務的做法是站不住腳的。
菲律賓:1947年菲律賓獨立時並沒有將現在其侵占的南沙島礁繪入版圖之內。它獨立後的第一部憲法規定:菲律賓領土範圍在東經110度與北緯10度、北緯7度40分交點連接線以東。而南沙群島則在這條線以西。1956年,菲律賓人克洛馬“發現”並“占領”南沙部分島礁之後,將之命名為“卡拉延群島”。1956年5月,菲外長加西亞提出太平、南威兩島,因位於菲律賓海附近,屬該國所有。70年代後,菲律賓加快了侵略南沙的步伐。1973年,頒布新憲法刪去了對其侵占南沙不利的條文。1978年,又以總統令的方式劃定“卡拉延區域”(位於我南沙海域,與克洛馬的“卡拉延”略有出入),宣布這一區域屬於菲律賓的“主權範圍”,是菲律賓“領土”的一部分。菲律賓的理由包括:(1)地理上鄰近,對菲律賓安全十分重要。菲律賓提出自己所要求的區域離中國約950海裏,離越南約350海裏,而離菲律賓巴拉望島的普林塞港隻有250海裏。對菲律賓有明顯的戰略重要性。因此,要保有這一區域。這一理由是可以理解的,但地理鄰近本身不足以賦予主權。美國的阿拉斯加與加拿大相接,毫無疑問這不表明它應屬於加拿大。(2)“無主地”和“先占”。菲律賓稱“卡拉延區域”是克洛馬“發現”的“無主地”,所以,菲有權占領。1956年時中國雖未派兵駐守南沙,但不意味著放棄了對南沙的主權。前文中已論述過中國反對這種“理由”的依據,在此不再讚述。(3)“曆史權利”。菲律賓提出從古代開始菲律賓人就到過南沙部分島嶼礁捕魚,雖未永久占領,也已形成“曆史權利”。相比之下,中國的曆史依據明顯充分得多。(4)“卡拉延區域”位於屬菲律賓的大陸架之內。這一“理由”更加荒謬,現代科學測量證明,南沙群島除曾母沙到盟誼暗沙位於馬來西亞的沙撈越大陸架之外,其餘都位於南海的中國盆地南部,東南與菲律賓的巴拉望島和馬來西亞的沙巴隔著一條長約400公裏的海溝,菲律賓呂宋島西側,海岸陡峭,根本沒有大陸架。
馬來西亞:馬來西亞的巴沙、沙撈越的傳統邊界本在中國南沙群島的東南。而現在劃入南沙範圍之內,其理由主要有二:
(1)依據大陸架的範圍劃定。它認為自己所宣布擁有主權的27萬平方公裏的海域是位於馬來西亞沙巴的大陸架上。(2)不承認馬來西亞所占島礁屬南沙群島。它認為自己索取的是“在南沙群島以外,即在南沙群島南部的16座島嶼的主權。”這兩條理由不能成立,因為:首先大陸架的權利雖是由《海洋法公約》規定的,但這一規定不能損害別國曆史上形成的領土主權。它僅適用於確定在大陸架上沒有主權歸屬的區域。否則,這一原則將嚴重影響目前世界許多國家的領土劃分。其次,馬來西亞的第二條“理由”是不符合現實情況的。從地理和曆史習慣來說,南海礁到祿康礁長達200海裏的島礁鏈都是南沙群島的一部分。這一點,中國曆代的有關海圖可以證明。
文萊:提出“理由”也是南海礁在其大陸架上。
此外,印度尼西亞和上述其他國家以建立專屬經濟區為由強行劃分中國傳統海疆水域。《海洋法公約》規定,“曆史性水域”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南沙海域是中國的“曆史性水域”。這些國家必須首先尊重這一事實。其在中國傳統海疆水域劃分專屬經濟區的行為是非法的。
5.中國在解決南沙爭端問題上的立場和主張。
南沙群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這是無可爭辯的事實。對於目前存在的南沙爭端,中國政府的立場和主張是:
(1)中國對南沙群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南沙群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這不僅是大量的史料、文件、地圖和文物可作證明。而且,也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廣泛的國際輿論所承認。在近代曆史上,南海諸島曾被法國和日本所侵占,但並有能改變它們屬於中國的曆史事實和法理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1958年9月4日,發表《領海聲明》,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寬度為12海裏,並明確指出:“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此外,1979年9月26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聲明,1980年1月30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文件——《中國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的主權無可爭辯》,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問題的備忘錄》以及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均一再聲明了這一立場。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承認中國對南沙的主權,包括侵占我南沙領土的國家也曾承認這一點。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對我南沙群島的主權要求是毫無根據的,其對我島礁的侵占也是完全非法和無效的。
針對外國對中國南沙主權的侵犯,中國政府多次以照會、聲明等方式表示抗議。1988年3月14日,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對來犯的越南軍艦進行了還擊,取得了“三·一四海戰”的勝利,捍衛了自己的領土主權。
(2)鑒於南沙爭端的現狀,中國政府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主張。這一政策是鄧小平在80年代初針對釣魚島問題提出的。鄧小平提出:解決南沙問題,“一個辦法是我們用武力統統把這些島收回來;一個辦法是把主權問題擱置起來,共同開發,這就可以消除多年積累下來的問題。”後來,這一思想發展成為中國對南沙爭端的解決的基本政策。具體說來就是要在承認中國對南沙群島擁有主權的前提下,采取雙邊談判的方式,和平解決爭端,和有關國家共同開發這一海域的自然資源。1990年12月,中國總理李鵬在訪問東盟國家時明確指出:“中國希望在造當的時候,以友好的方式同有關國家就存在的分歧進行協商。在此之前,還是將這個問題擱置一下為好”。
(3)中國希望通過和平方式解決爭端,反對訴諸武力和南沙問題國際化。中國現在正在集中精力進行現代化建設,需要和平的外部環境。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而且,中國“特別重視發展同鄰近國家的睦鄰關係”,“這不僅關係到我國的安全和發展,而且影響到整個亞洲和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和穩定”。中國“對於同我國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分歧的國家”,“力爭同它們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分歧,使相互關係逐步得到改善;即使分歧一時不能解決,”中國“願意耐心等待”。中國認為希望通過“一攬子”方案解決南沙爭端是不現實的。因此,中國認為應該就具體區域問題同有關國家和平協商解決。
中國堅決反對將南沙問題國際化。中國同意在東盟地區論壇(ARF)的框架內進行討論,但不同意建立東盟為一方,中國為另一方的磋商南沙問題的專門機構。尤其反對本地區以外大國介入。
南沙爭端發展到今天,已成為影響亞太地區和平與穩定的敏感問題。南海周邊國家以外的某些懷有野心的國家企圖卷入衝突,從中漁利。南沙爭端所涉及的國家應本著合情合理、合作開發、擱置爭議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的協商談判,達到這一問題的最終和平解決。否則,各持己見,甚至企圖引入外國幹涉,這不僅不利於南沙爭端的解決,而且還會危及到亞太地區來之不易的和平與安全,危及亞太國家發展經濟的大趨勢。
二、中日釣魚島爭端
中日釣魚島爭端是目前乃至今後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中日關係中最敏感和最富有爭議的問題。這一爭端涉及兩個方麵的內容:島嶼的主權歸屬和與之相關的東海海洋權益。
釣魚島等島嶼(以下簡稱群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它位於中國東海大陸架的東部邊緣,由5個無人居住的小島和3個小礁所組成,其位置約在台灣東北120海裏,西距中國大陸和東距日本衝繩各約200多海裏。島嶼附近水深100—150米,與衝繩群島之間隔有一條水深1000—2000米的海溝——衝繩海溝。
整個群島麵積為6.3平方公裏,其中以釣魚島麵積為最大,約4.5平方公裏,其餘依次為黃尾嶼、南小島、北小島、赤尾嶼、大北小島、大南小島和飛瀨島。台灣、香港及海外華人把這些島嶼統稱為釣魚台群島或釣魚台列嶼。日本稱這些島嶼為尖閣群島(Serkaku Islands)。
釣魚島群島附近海域漁業資源豐富,島上盛產名貴藥材,海鳥棲集,鳥類相當豐富。另外,這些島嶼的海底是新三紀的沉積盆地,蘊藏有大量石油。據中國科學家1982年估計,釣魚島周圍海域石油儲量約在737—1574億桶之間。釣魚島群島橫跨於東海海麵交通線上,戰略地位也十分重要。
釣魚島爭端與石油資源有關。由於60年代末有關釣魚島附近蘊藏著大量石油的《埃默裏報告(EmeryReport)》的發表,爭端開始激化。中日兩國均主張對釣魚島擁有主權,互不相讓,從而使得釣魚島問題一度成為非常敏感和富有爭議的問題。進入90年代以來,隨著冷戰的結束和大規模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時代的到來,雙方鬥爭漸趨升級。這裏既有著民族感情因素,又有著相關的大陸架權益因素;既牽涉到曆史事實,又涉及到國際法,因而解決起來難度很大。
(一)爭端的由來與現狀
1.爭端的由來。釣魚島作為台灣附屬島嶼,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早在明朝,該島就屬於中國的防衛區域。16世紀中葉,明朝嘉靖年間的文獻中就有關於該島的記載,當時中國皇帝派往琉球的冊封使的航行路線也是以該島為航標的。清光緒十九年(1893),由於在該島能采集到名貴中草藥,慈禧太後發布詔書,將該島賜予盛宣懷。中日甲午戰爭,清政府戰敗,台灣及其附屬島嶼被割讓給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回歸祖國。由於當時美軍占領日本,釣魚島及其海域實際上被駐紮在衝繩的美軍控製。
從日本投降到60年代末的20多年裏,中日美三國均未對釣魚島群島給予高度重視。中國方麵認為主權在我,已無疑義,由美軍手中收回隻是遲早的事情。作為戰敗國的日本對此更是無言致辭。
1967美國人埃默裏經過調査研究後認為,九州島與台灣之間的地帶具有很大的石油潛力。1968年,美國以“聯合國亞洲經濟委員會”的名義,勘測台灣海峽以北的海底資源,發現釣魚島一帶50萬海裏的海底蘊藏著十分豐富的石油資源。這一發現使一向缺乏石油的日本對這個地區發生了濃厚的興趣。為了獲得釣魚島周圍海域石油,日本采取了一係列單方麵行動,並試圖對釣魚島再度進行竊取。其做法:
(1)加緊對釣魚島周圍海域的實地勘測。從1968年7月—1970年6月,日本先後3次派人到釣魚島海域“視察”和勘測,其中後兩次航程大部分在中國東海水深200米的大陸架海麵。
(2)炮製偽證,加緊製造既成事實。1969年5月,日本衝繩地方當局派出水警和工程隊到釣魚島樹立了水泥樁,正麵為“八重山群島尖閣列島釣魚島”,反麵為“衝繩縣石垣市宇登野城三二九二番地”,側麵為“石恒市建立”等字樣。同時,在其它各島上也建立了水泥標牌,謂之“國際”。台灣漁民建在島上的孤魂廟、天後宮等,也被日本人拆除。1970年8月31日,日本衝繩地方立法機構通過法律,確認釣魚島屬於衝繩石垣市,亦即單方宣布了釣魚島主權屬於日本。同年9月15日,日本水警將(台)《中國時報》記者樹立在島上的“中華民國國旗”“撥下並撕毀”。不僅如此,日本政府還擬以篡改地圖、在釣魚島設立“氣象觀測站”或“永久性燈塔”等行動造成日本擁有釣魚島主權的既成事實。1971年,日本佐藤政府甚至公然決定把釣魚島群島編入日本的“防空識別圈”內。
(3)製造輿論,混淆視聽,欺編本國人民。為了造成日本有理的印象,日方將以前的天皇敕令、閣議文書和其它有關文件都找了出來,並將甲午戰後日人古賀一家在島上經營時的照片、稅單等一概展示公眾。1970年9月17日,在日本的支持下,當時尚在美國監管下的琉球政府發表了冗長的《關於尖閣列島的領有權聲明》。該聲明羅列了一係列釣魚島屬於日本的證據,為處理這個問題定下了基調。同時,日本官方和學者組成了形形色色的研究機構,如外務省設立的“尖閣列島領有紛爭檢討研究機關”、南方同胞援護會設立的“尖閣列島研究會”等等,為證明釣魚島屬於日本去搜羅“證據”。
(4)積極向美國索還琉球群島,想借美國歸還之機,渾水摸魚,強霸釣魚島,進而達到獨占該地區石油資源的目的。在日本再度侵占釣魚島群島的過程中,美國對日本的偏袒態度起了惡劣的作用。本來在二戰期間,羅斯福曾多次公開表示要將琉球歸還中國。但冷戰開始後,美國基於政治上的考慮,不僅放棄了將琉球歸還中國的主張,而且企圖玩弄“鷸蚌相爭,漁人得利”的手法,借日本牽製中國。基於這一背景,美國明裏暗裏都支持日本對該群島的主權要求。1970年8月12日,美國駐日大使館發言人向外宣布,他們“認為接近台灣的尖閣列島是琉球群島的一部分,並將定期‘歸還’日本”。同年9月10日,美國國務院正式發表聲明,表示要按1969年11月尼克鬆總統和佐藤首相協商結果,於1972年將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和釣魚島等島)的行政權“歸還”日本;9月20日,在美國琉球軍政府的同意下,琉球的巡邏艇在釣魚島附近海域兩次驅逐中國漁船。1971年4月9日,美國國務院再次聲明,美國肯定支持日本對釣魚島群島的“主權”,並將按有關協定於1972年把這些島嶼連同琉球一並“交還”日本。至於釣魚島主權之爭,美國表示應由中日雙方自行解決,或由第三方調處。1972年3月,美國根據1971年的日美“歸還衝繩協定”,把琉球群島和釣魚島一並“歸還”給日本。
日美勾結侵奪中國釣魚島主權的活動引起了海內外中國人的強烈不滿和憤怒,中國政府明確主張中國對釣魚島擁有主權。這樣,一場圍繞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的爭端遂遽然而起。
1970年12月29日《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指出“台灣省及其所屬島嶼,包括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島嶼在內,是中國的神聖領土。”1971年5月1日《人民日報》刊登題為《中國領土主權不容侵犯》的評論員文章,抨擊了日美勾結侵略中國領土的帝國主義行徑,重申“中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主權不容任何侵犯。”1971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表聲明,指出:“釣魚島等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現在,美、日兩國政府竟再次拿我國釣魚島等垮嶼私相授受。這種侵犯中國領土主權的行為不能不激起中國人民的極大憤慨”,“中國人民一定要解放台灣!中國人民也一定要收複釣魚島等台灣的附屬島嶼!”
在中國政府發表嚴正聲明的同時,海外僑胞和台灣同胞也掀起了轟轟烈烈的保釣運動。僅在美國,投身於此運動的行動委員會在36個州內就達100多個。台灣、香港等地一些報刊發表了幾十篇關於釣魚島問題的文章。台灣國民黨當局也聲明不能接受美日歸還衝繩協定。
盡管中國政府、台灣當局和海內外同胞為維護釣魚島領土主權同美、日進行了激烈鬥爭,但並未能阻止日本對釣魚島的侵占。自1972年以來,這些島嶼一直處在日本的實際控製之下。
2.爭端的現狀。1972年9月,為促成中日邦交正常化,中日政府同意暫時擱置釣魚島爭議問題,留待以後解決。1978年,中日雙方領導人再次約定避開釣魚島問題,等待將來時機成熟時解決。但從1972年以來,這一問題仍時有反複,近年來還有漸趨升級之勢。
1978年4月13日,發生了中國大陸漁船駛入釣魚島海域的“漁船事件”。由於中國政府采取措施,所有漁船於4月26日撤離。由於此一事件正值中日談判簽署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時,日本國會一些議員遂抓住這一偶發事件不放,要求中國承認日本對釣魚島的主權要求作為日本簽署條約的代價,以此要挾中國。後經兩國政府商定,在談和平友好條約時不涉及這一問題,並留待以後解決。至此,此一事件方告平息。
但日本方麵並沒有因此而善罷罷休。1979年5月,日本擅自在釣魚島上建立了一座直升機機場,加強了對釣魚島等島嶼的控製。1981年7月,日方對釣魚島周圍海域進行了漁場資源調查。1988年,日右翼團體“日本青年社”繼1978年之後在島上新建了燈塔,並且“自設計階段起便得到海上保安廳的指導。”
1990年10月21日,中國台灣地區體育選手用漁船運送體育運動會“聖火’’前往釣魚島,結果遭到了日本巡邏船和直升飛機的阻止。盡管當時中國政府對日方行為提出了批評,但問題並沒有解決。
1992年2月25日,中國全國人大通過了《領海及毗連區法》,其中寫明“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為中國領土。這本是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情,然而,日本各方卻做出了強烈反應。日本首相宮澤喜一宣稱釣魚島是“日本固有領土”,“日方將要求中國在領海法中刪除有關釣魚島的條文”。對於日本方麵的無理要求,中國理所當然地給予了拒絕。
1996年7月以來,日方又接連在釣魚島問題上挑起事端。7月14日,“日本青年社”再次在島上設置燈塔;20日,日本政府宣布開始實施200海裏專屬經濟區,把中國領土釣魚島包括在內。1997年4月27日和5月6日,日本國會議員西村正吾等人又兩次登上釣魚島進行“行政考察”。對於日方的上述行徑,中國政府除重申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外,嚴正要求日方懲治肇事者,杜絕此類現象的再度發生。
(二)釣魚島是中國的神聖領土
釣魚島主權爭執問題不論如何發展、演變,最終仍然離不開這些島嶼主權歸屬的曆史事實。盡管日本堅稱自己擁有釣魚島主權,並實際控製著該島嶼,在爭端中對中國采取進攻性姿態,但是,隻有中國才真正是釣魚島及其周圍海域的主人。根據通行的國際慣例和大量的曆史事實,可以證明釣魚島自古以來是中國的神聖領土。
1.中國人民最早發現和命名了釣魚島群島。我國文獻中在1403年(明朝永樂元年)已有釣魚島群島的記載。《順風相送》是我國明朝的一本記載中國古代航海經驗的書。書中所載的針路、島嶼名稱是1403年以前或至少不遲於1403年我國已有名稱。《順風相送》中記載了“福建往琉球”針路。“太武放洋,……(中略)。北風東湧開洋。用甲卯取彭家山。用甲卯及單卯取釣魚嶼南邊,用卯針取赤坎嶼,用艮針到枯美山。南風及單辰四更,看好風單甲十一更取古巴山即馬齒山,是麻山赤嶼。用甲卯針取琉球國為妙。”
根據這一記載,可知釣魚嶼、赤嶼(即赤尾嶼)等名稱在1403或1403年以前,早已被我國定名采用。這也是迄今為止,世界上各種文字典籍中最早關於釣魚島群島的記載。
自我國對釣魚島等命名後,明清以來皆繼續使用這些名稱。不僅如此,日本的古代文獻也都采用了中國對這些島嶼的命名。遠在日本幕府時期,日本學者林子平著《三國通覽圖說》(1785年)在附圖中不僅把“釣魚台”、“黃尾山”、“赤尾山”明確劃在中國福建海域內,而且采用了中國對這些島已定的名稱。直到1900年(明治三十三年)左右,日本人才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稱為“尖閣列島”,也就是說,所謂“尖閣列島”名稱的出現,晚於中國定名約500年。而日本所聲稱的最早“發現”釣魚島,也隻是在日本吞並琉球,並將琉球改為“衝繩縣”之後的1884年,比中國文獻最早記載該島遲約480年。
2.在曆史地理上,釣魚島屬於中國,而不屬琉球。有關這一方麵情況的曆史記載甚豐。根據現在可以查證到的資料,可以歸納如下:
(1)1543年(明嘉靖二十二年),冊封使陳侃著《使琉球錄》,記述“古米山乃屬琉球者”。他所說的古米山,即現在所稱久米島。這一記載表明中國與琉球之間的分界是在赤尾嶼與久米島之間,釣魚島等島嶼屬於中國,而不屬琉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