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全區域範圍所有國家參與的組織形式,主要包括聯合國亞太經社會(ESCAP)、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PECC)、太平洋盆地經濟理事會(PBEC)、太平洋貿易和發展會議(PATTAD)等。它們或者屬官方合作論壇,或者是民間性協商會議。
一、聯合國亞太經社會(ESCAP)
聯合國亞太經社會是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下屬的五大區域經濟委員會之一。其前身是1947年3月28日成立於中國上海的“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1974年改稱現名。亞太經社會是聯合國在亞太區域唯一的政府間綜合性經濟社會組織,是本區域內的國家和地區在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麵加強聯係、交流經驗、進行區域合作的一個重要渠道,同時也是討論本區域國家和地區共同關心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的講壇。
亞太經社會的成員最具普遍性,它“覆蓋了西起阿塞拜疆及哈薩克,東抵法屬玻利尼西亞,北始蒙古,南迄澳大利亞及新西蘭的廣大區域,約占世界陸地麵積的26%,人口超過30億,占世界人口總數的58%左右。另外,由於曆史的原因,它還包括了非本區域的一些成員,如美、俄、英、法、荷等。迄至1992年,亞太經社會成員總數已達58個,其中正式成員48個,準成員10個。我國於1973年恢複正式成員資格。
亞太經社會素有“亞太議會”之稱,它作為聯合國的一個正式機構,對其成員有嚴格的法律要求,隻有主權國家才能占據正式成員的席位,而非主權國家隻能作為準成員,如香港、澳門。
亞太經社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大會,由各成員國部長級代表參加,每年3、4月份召開一次,迄今已召開過51次。大會原來下設7個立法委員會,後來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於1992年第四十八屆大會上予以撤消,改設三個專題委員會、兩個其他委員會和兩個特別機構,分別稱為:區域經濟合作專題委員會、環境和持續發展專題委員會、通過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扶貧專題委員會;運輸和通信委員會、統計委員會;最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內陸國家特別機構、太平洋發展中島國特別機構。執行機構為秘書處,執行秘書由聯合國秘書長任命,任期4年。另外還有一些附屬機構。
亞太經社會成立以來,主要致力於為成員和準成員提供研討經濟和社會問題的政府間論壇,同時開展區域性經濟、科技和發展問題的專題研究,向亞太區域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供技術援助和谘詢服務,並具體組織和協調本區域的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領域的合作。成立以來,亞太經社會在促進本區域經濟發展和共同繁榮方麵貢獻突出,在亞太區域經濟合作方麵也做出了最早的努力和有益的嚐試。這些努力和嚐試具體表現在:
1960年,亞太經社會第十六屆年會上曾通過一個“關於發展貿易和工業的區域經濟合作的綜合性決議”。1961年,在亞太經社會的主持下,由印度商工部次長、泰國經濟部部長、日本經濟企劃廳局長3人組成“亞洲地區經濟合作專家小組”,提出了《關於區域經濟合作問題》的報告,初步提出了建立亞洲經濟合作機構(OAEC)的主張,這是戰後出現的主張在亞洲地區建立經濟合作機構的最早研究成果。1962年,亞太經社會第十八屆年會是以區域經濟發展合作為主題。1967年的第二十三屆年會上通過了有關區域濟合作的《東京宣言》。60年代亞太經社會曾召開過3次“亞洲經濟合作部長會議”,專門討論亞太經濟合作問題,並且在1968年3月的第三次會議上決定成立過一個稱為“亞洲經濟合作部長理事會”的機構,參加國達到25個;1970年該部長理事會曾通過一個“關於亞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的喀布爾宣言”。60~70年代,亞太經社會還先後興辦了諸如湄公河工程、亞洲公路網、亞洲開發銀行(ADB,1966年11月成立)、亞太發展中心、亞太技術轉讓中心、曼穀(關貿)協定、亞洲清算聯盟等許多深有影響的合作項目和組織。
我國是亞太經社會的創始會員國之一,1971年以後恢複參與亞太經社會的活動。我國政府一貫重視亞太經社會的作用,積極支持亞太經社會開展的各項活動,自1973年首次派出代表團參加其年會後,每屆年會我國政府均派出代表團參加。1981年我國在亞太經社會總部曼穀設立了常駐代表處。1992年4月,我國政府首次承辦亞太經社會年會,推動此次會議通過了著名的《區域合作北京宣言》,為促進亞太經社會的改革和調整,增強其在區域經濟合作方麵的功能做出了積極貢獻。
亞太經社會作為本區域內唯一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政府間經濟社會組織,具有推動經濟合作的主體級別高、重視反映發展中國家自主意識、有利於開展南北對話、注重發展經濟與社會進步相結合等種種優勢,但曆史的發展證明,它沒有能夠適應當今世界經濟最有活力的亞太地區的經濟發展形勢,尤其是70~80年代,正當東亞的經濟崛起引起全球關注,世界驚呼“太平洋時代”來臨之際,亞太經社會沒有及時調整工作方向,改革內部效率低下的決策和執行機製,對東亞新興工業化經濟體的需要甚少關注,對美、日等發達國家迫切要求實現的經濟戰略目標更表現得背道而馳。比如,自1974年以後,亞太經社會確定農業和糧食、能源、原料、技術轉讓、外資和農村綜合發展為優先發展領域,在工作中重點關注消除貧困和援助最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的內陸和太平洋島國。到1990年的第四十六屆曼穀年會時,仍然以“本區域11個最不發達國家經濟結構的改革”為中心議題。由此導致發達國家對經社會的活動反應冷淡,新興工業經濟體也漸失興趣。進入90年代,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區域集團化趨勢的加強,亞太地區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經濟體普遍感到來自貿易保護主義的壓力,鑒於經社會在區域經濟合作方麵不能考慮他們的利益和需要,它們便積極謀求在經社會以外實現以發達國家為主導的亞太經濟合作。在PECC、PBEC等民間性經濟合作組織的直接推動下,“亞太經合組織”(APEC)正式成立並迅速走向機製化道路,影響也日漸增大,對亞太經社會形成很大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