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未成年獨生子女的犯罪(1 / 3)

第九卷 教育與研究論壇 第一章 未成年獨生子女的犯罪

進入90年代以來,我國的獨生子女犯罪問題已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為新時期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出了一個新課題。據筆者近期專題調查,某省少年管教所、女子監獄在押未成年犯中係獨生子女的共有188名,已占到全省在押未成年犯總數的17.62%,是1990年的6倍,並呈繼續上升的發展趨勢。因此,調查分析當前獨生子女犯罪的基本狀況、心理特點和成因,研究提供預防對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未成年獨生子女犯罪的基本狀況及其構成特點

調查結果表明,進入90年代以來未成年獨生子女犯罪不僅在數量上迅速增加,而且在犯罪年齡、類型、性質以及在捕前身份、文化程度、家庭成員構成等方麵與未成年非獨生子女犯罪相比呈現出明顯的特點。

1犯罪年齡偏低

在押188名未成年獨生子女犯的初次犯罪年齡分別為:14周歲的22名,15周歲的61名,16周歲的72名,17周歲的33名。他們初次犯罪的平均年齡為15.61周歲,比在押未成年非獨生子女初次犯罪的平均年齡低0.51周歲,其中有8名在14周歲前就有違法劣跡行為。未成年獨生子女犯罪的低齡化,令人十分擔憂。

2侵財犯罪的多

從犯罪類型上看,未成年獨生子女犯中犯盜竊罪的72名、搶劫罪的69名、奸淫幼女罪的14名、強奸婦女罪的12名、故意殺人罪的10名、故意傷害罪的8名、流氓罪的2名、綁架勒索罪的1名(他們中一人犯二種及其以上數罪的有26名,這裏隻選其中一項主要的)。侵財犯共有142名,占75.53%,比在押侵財型未成年非獨生子女犯所占的比數高出3.92個百分點。未成年獨生子女實施盜竊、搶劫、綁架勒索等侵財犯罪有兩個鮮明的特點:一是受好奇、刺激的誘惑所為,二是為了吃喝玩樂。

3犯罪危害嚴重

從刑期構成上看,未成年獨生子女犯中不滿7年刑的132名,7年以上不滿10年刑的有28名,10-15年刑的有25名,無期徒刑的有3名。10年刑以上的重刑犯合計有28名,占14.89%,比未成年非獨生子女重刑犯所占的比數高出2.58個百分點。近年來未成年獨生子女由於受社會上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影視、書刊的影響,犯罪常常具有很大程度的瘋狂性,作案不計後果。從獨生子女重刑犯明顯偏多可以看出其犯罪危害的嚴重性。

4文化程度偏低且輟學流失生占大多數

從捕前文化程度上看,未成年獨生子女犯中文盲的4名,小學未畢業的27名,小學畢業至初中畢業的108名,初中畢業及其以上文化的有49名,其中包括高中、中專、技校在校生17名(這裏所說的文化程度僅為表麵顯示,並非他們的實際文化水平)。由此可以看出,未達到初中文化的合計有139名,占73.94%,比同類型未成年非獨生子女犯所占的比數高出5.46個百分點。調查中還發現,未成年獨生子女犯中捕前係在校生的僅有48名,占25.5%,而未達到初中畢業便輟學、流失到社會上的有113名,占60.11%,比同類型未成年非獨生子女犯所占的比數高出2.86個百分點。

5社會上閑散人員占大多數

從捕前身份上看,未成年獨生子女犯中在校生48名,待業49名,務農的65名,工人21名,個體經商的5名。調查中發現,除去48名在校生和21名工人外,未成年獨生子女犯大多原在社會上屬於閑散人員,輟學後重活幹不了,輕活不想幹,整天在社會上吊兒郎當閑耍取樂。

6家庭結構破裂的多

調查統計的結果顯示,未成年獨生子女犯中捕前長期生活在結構破裂家庭裏的明顯偏多,其中亡父的6名,亡母的14名,父母離婚的17名,父或母與他人私奔的2名,父或母服刑、勞教的3名,合計45名,占23.94%,比同類型未成年非獨生子女犯所占的比數高出4.94個百分點。家庭結構破裂容易給子女打上極為有害的心理烙印,影響子女的社會適應,導致子女違法犯罪。同時,不容忽視的是心理破裂的家庭對未成年獨生子女犯罪更有影響。從問卷調查中得知,未成年獨生子女犯中占46.8%的人承認自己被捕前長期生活在父母經常爭吵對罵、充滿緊張衝突氣氛的家庭環境裏。由此可見,對未成年獨生子女犯罪的影響並不隻是缺少一個家長,而是取決於家長與子女的親情關係。

二、未成年獨生子女犯罪的心理行為表現及其成因

1以自我為中心的意識強

多數獨生子女犯原在家庭中是"小皇帝",長期生活在"大家圍著轉"的家庭環境裏,家庭經濟狀況普遍較好,家長對其處於服從地位,千方百計地滿足他們的各種願望和要求,結果使他們逐漸形成了以我為中心的意識,為所欲為,十分任性、自私、貪婪和霸道。他們隻注重自己的感受,隻想自己吃得好、穿得好、用得好、玩得好,卻較少顧及甚至不顧及他人的利益,其中最為明顯的不太注重名譽,而崇尚金錢,追求自身利益,追求高消費,爭強好勝而缺乏進取精神,甚至為了達到目的不擇手段。這已成為未成年獨生子女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入監服刑後,盡管他們已不能再為所欲為、吃喝玩樂,但其以我為中心的意識仍有明顯的表現:一是在生活上繼續追求享受。有的父母已經下崗,收入微薄,但他們全然不顧,仍是經常寫信向家中索要高檔食品、日用品,有的甚至以斷絕關係相要挾。二是在犯群中的人際交往上,表現出自私、嫉妒、不合群等特點,一旦交往受挫便會產生報複心理。三是在認罪悔罪上,把犯罪原因推向客觀,過分強調自己是法盲和失足者,不從主觀上找原因,隻談自己被判刑受懲罰的痛苦,卻不說自己的犯罪給受害人給社會帶來的嚴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