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為主義心理學派(2 / 3)

瓦特生所說的第二種觀察,實際上乃是指一般的實驗法而言的。

2“條件反射法”:瓦特生把條件反射法也分為兩類:“A,用以獲得條件分泌反射的方法”,“B,用以獲得條件運動反射的方法”。他認為:“在聾、啞、嬰兒和某些病態被試的情況下,語言的方法是不可能加以應用的。當然在動物界,情形亦複如此。因此,大體上我們可以說,凡是在不能依賴語言的情況下(無論是否由於缺陷),條件反射法都可以發生效用。其次,條件反射法還可以用來校核以後所要講述的口頭報告法”。他說:“條件反射法一向被看做是心理學方麵的惟一客觀的方法。當我們從廣義方麵來考慮心理學的方法時,這種看法就不夠正確。凡是在反應時間實驗以及在‘記憶’和聯想的實驗方麵所應用的一切方法都是純粹客觀的方法:測驗的工作、實驗教育學和商業心理學的工作大都是借助於各種客觀的方法而加以完成的”。

瓦特生不僅把條件反射法正式列入心理學的研究方法之內,而且還親自應用這一方法對人的情緒問題進行過係統的實驗研究。僅就這一點來說,瓦特生在心理學的發展方麵還是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3“口頭報告法”:瓦特生認為:

“以上所討論的各種方法都在於研究我們以外的各種個體的整合性運動的和腺體的行為的。這些方法大都是通過動物行為和年幼人類被試的研究而發展起來並且獲得優越的地位的。誠然,在這些領域內我們必須主要地依賴這一類的方法,因為觀察自我身體內部所發生的各種變化並對這些變化進行口頭報告,在動物界是不可能的,在變態的人們的情況下也會是極不完善的。人類首先是一種最經常而又最複雜地用言語反應去從事反應的動物。有一種相當流行的見解認為客觀的心理學並不研究言語反應。這當然是一個錯誤。忽視人類的發音行為,那就未免愚蠢和片麵得達到了可笑的程度。往往在人類方麵惟一可觀察的反應就是言語。換句話說,他對各種情境的順應更經常地是用言語而不是通過其他運動機製的動作來完成的”。

瓦特生的口頭報告法曾經在西方的心理學界引起很大的爭論。有些人認為瓦特生采納口頭報告法實足以表明他的行為主義心理學仍不是徹底客觀的心理學。瓦特生本人也公然承認口頭報告法是在當前的科學技術條件下不得已而權宜應用的一種研究方法。他說:

“在生理學方麵和醫學方麵,自我觀察是粗糙的和不精確的,而且隻要有可能使用其他的方法,就立即舍棄掉它。目前在心理學方麵我們承受著很大的苦楚,因為用以觀察在別人的內部機製中所發生的變化情況的方法一般地說來還是付之闕如的。由於這一原因,所以我們至少對一部分情況就不得不依賴他自己的報告。現在我們正在逐漸地舍棄這一不精確的方法;如果這一需要得到了更普遍的承認,我們就會極其迅速地舍棄掉它”。

4“測驗法”:瓦特生把測驗也看做心理學的一種特殊的研究方法。他說:

“很多的心理學家們現在傾向於,或者最初就傾向於,把測驗看做心理學的純粹實際方麵的一種發展,因而就斷言它們完全屬於實用心理學。可是‘純粹’科學和‘實用’科學之間的差別在心理學方麵也和在其他領域方麵一樣,業已漸次泯滅。現在我們把測驗和心理學裏的任何其他一類的方法都同等看待”。他進而認為:

“直到目前發展起來的各種測驗絕大多數都是和人們的語言行為有關的,而且主要地是依賴於個人說話的能力;……這當然是不幸的,因為我們有很多的人完全不會說話,另外有很多的人在言語方麵有缺陷(例如,患失語症的人和嚴重口吃的人),還有一些人隻會說極其艱澀的外國語。這些人用他們的手去做一定的事情,用他們的身體的其餘的肌肉去形成一定的習慣的能力,並未受到損傷。為了適應這樣的一些情況,其實也為了實現許多其他的目的,應該更多地重視各種並不一定需要語言的外現型和顯明型的行為測驗。由於那種認為語言行為具有某種特別重大的含義的奇特但卻廣泛流行的觀念的緣故,作業測驗的發展一直嚴重地處於不利的地位”。

瓦特生的這種極端藐視語言在人類的心理方麵所具有的特別重大含義的態度,正足以清楚地表明他想把人的心理完全生物學化和動物學化的錯誤企圖。不過,瓦特生竭力主張在心理學的研究方麵徹底廢除主觀的方法而完全采用客觀的方法;單就這一點來說,他的心理學的方法論也還是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的。

三、其他重要的心理學理論

1關於“感覺”的理論——瓦特生堅決主張在客觀的心理學體係內徹底廢除一切因襲的主觀性名稱,而代之以客觀的行為的字眼。他認為心理學的研究對象是人和動物的行為,而行為的基本構成因素是刺激和反應;因此他就斷言:“我們能夠將我們的一切心理學問題及其解決,都納之於刺激和反應的軌範之中。我們現在且以S來代替‘刺激’(或代替比較複雜的‘情境’),以R來代替‘反應’。於是我們便可以把我們的心理學問題化成下麵的公式:

S………………R

有了?(要找出)

S………………R

?(要找出)有了

及至問題已經解決了,其公式又如下:

S………………R

已找到了已找到了”。

這就是瓦特生所提出的心理學的基本公式。正因為在瓦特生看來,一切心理學的問題都可以簡化為刺激和反應的問題,所以他就在他的心理學體係內,就其力之所及,盡量避免應用“感覺”之類的傳統心理學名稱,而千方百計地代之以刺激和反應的字眼。例如,在瓦特生的《行為主義觀點的心理學》一書內,根本沒有明確論說“感覺”、“知覺”等問題的任何章節;在他的這一部書內,有一章的標題是“受納器和它們的刺激”,其中所討論的實質上完全是關於“感覺”的問題。不過,瓦特生在他的這一章內也始終並未提到“感覺”的字樣,他把各種感覺都分別改譯為“視的反應”,“聽的反應”,“痛的反應”等等字眼。他在這一章內也曾談到了“感受性和感受閾”的問題。他在談到聽覺的感受性和感受閾時曾說:“人們已經確定用條件反射法所得到的差別閾限和用口頭報告法得到者並無顯著的差異(我們尚未證實這一點)。憑借後一種方法,一種小於一個振動的三分之一的差別已被報告出來。不過,這一數值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以我們在音階上所試驗的部位為轉移的。就音樂方麵缺乏訓練的人們來說,這一差別就要更大得多,若就所謂‘音聾’的人們來說,這一差別還要遠遠地更大。人們在偶然研究聽力有缺陷的人時,發現他們不能對某一個音或一組相鄰近的音發生反應,可是他們對於頻率更大或更小的振動卻仍正常地發生反應”。他在談到視覺的感受性和感受閾時曾說:“其次所發生的問題是一條光線必須與另一條光線在波長方麵具有多麼大的差異,才能夠引起差別的反應。……無論如何,為了引起差別的反應,在能量方麵所必須具有的差異是極其微小的,我們隻要說我們對於單色光的許多反應都是以這樣的一些差異為根據的也就足夠了”。瓦特生在他的這一章內也談到了“補色”的問題。他對於這個問題是這樣加以表達的:

“如果我們使網膜同時感受兩種或者更多的單色光的刺激,那麼在反應方麵就會出現某些別具特色的差異。……如果實驗者用他的分光鏡使某種能量的665·2 μμ(紅色)和某種能量的492·1μμ(綠蘭色)同時落在石膏麵上,那麼被試就會像對一條某種光度的白光那樣地發生反應。這兩種刺激就被稱之為‘互補’或彼此平衡或對銷”。

瓦特生本來是堅決反對“意象”這一概念的,他認為:“意象乃是內隱行為的一種形態”。可是,他在上述的一章內也曾談到了“後象”的問題。他對於這一心理現象的說法是:

“在全部感覺生理學內所碰到的成批最有趣的現象之中,有一種現象是單色光的刺激作用的後效。當眼睛已被一種單色光刺激了一定的時間而這一單色光後來被移去之後,被試就會報告出一種或兩種情況:被試可能發生這樣的反應,似乎他又被原來的光重新加以刺激,這就是所謂‘積極後象’;或者似乎他被一種波長與原來的光互補的光加以刺激,這就是所謂‘消極後象’”。

瓦特生在上述的同一章內也曾談到了“錯覺”的問題。他說:

“各種各樣的‘錯覺’或者是眼睛所易發生的視反應的錯誤,也許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是由於眼睛的運動係統在機能方麵缺乏一定的平衡和協調。例如,眼睛對於銳角反應不足,而對於鈍角則反應過度”。

從上述的情況,我們已足以看到,瓦特生雖然費盡心機,力求把感覺之類的心理現象排斥於他的心理學體係之外,可是實際上並未能擺脫傳統心理學所討論的各種感覺問題;他對傳統心理學所進行的所謂“革命”,單就感覺這一領域來看,也隻不過是用“刺激”和“反應”的字眼對傳統心理學內的某些術語和說法做了一番更加生澀費解的翻譯工作而已。

2關於“本能”的理論——瓦特生在他的早期和後期的著作中,曾對本能的問題提出判然不同的看法。他在他的早期著作內,並不否認本能的存在,隻不過對“本能”這一概念提出了一種行為主義的界說。例如,他在他的《行為:比較心理學導論》一書內曾說:

“行為主義者把本能看做一種由許多在適當的刺激作用下係統地展現出來的先天性反應所形成的組合;……在這種組合內,每一種元素都可以被看做是一種反射。因此本能乃是一係列連續的反射”。

後來,他在《行為主義觀點的心理學》一書內又說:

“我們應該把本能界說為一種遺傳的類型反應,它的個別的元素主要地都是橫紋肌的運動。它也可以按另一種方式被表述為一種由許多在適當的刺激作用下係統地展現出來的先天性反應所形成的組合”。

他在他的這一本書裏還曾大力強調本能所具有的獨特作用。他認為:

“一切本能活動的主要任務,撇開植物性的和生殖性的本能活動不談(後者在習慣內特別具有補充的作用),是在於引發學習的過程。如果一個對象既不引起積極的反應也不引起消極的反應,那麼有關那一對象的習慣的形成就會是不可能的,除非我們能夠設法形成一種條件性的反應”。

可是,他在他的後期的著作裏卻根本反對在心理學內繼續應用“本能”這一概念。例如,他在他的《行為主義》一書內,曾明確地主張:

“在心理學中再不需要本能的概念了。……我們現在必定要看事實去。我們再不能遲延著而不到育嬰堂中去做觀察了。我想在育嬰堂中做嬰孩和兒童的研究的人,不會發現出什麼來,足以鼓舞他仍把詹姆斯的本能表當作神聖看待”。

在瓦特生看來:

“人類是一種動物,生而便具有一定形式的構造。因為有了這樣一定形式的構造,在他一生下來的時候,他對於各種的刺激便不能不發出一些有一定方式的反應(如呼吸、心跳、打噴嚏,以及其他類比的反應。……)。這些有一定方式的反應是我們各個人都同樣具有的。不但是我們各個人都同樣具有的,就是幾百萬年以前剛剛進化而成的人類,恐怕也是同樣具有的。……我們現在且把這一群反應稱為人類所有的非學習的行為。在這一群為數不多的非學習的行為之中,沒有一種是和現代心理學家及生物學家所稱為‘本能’的那種行為相符合的。所以在我們看來,並沒有本能這種東西——在心理學中再不需要有本能這個名詞了。我們現在時常所稱為本能的那一切動作,大致都是由於學習而得的結果——是屬於人類所有的學習行為之中的”。

他進而聲稱:

“我們且趕快承認,在形式上及在構造上,各種人是有遺傳上的差異的。……不過在這個地方務請要注意,那些已經沒有問題了的關於遺傳的事實,已經帶了一些生物學家走上錯誤的路上去了,我們現在切不要也讓它們帶到錯誤的路上去。現在已經確知的,都是構造上的遺傳。而構造上的遺傳並不能證明機能上也遺傳。許多人都以為機能上也有遺傳,那是把機能和構造混為一談了”。

瓦特生在徹底否認本能的存在之後,接著就提出了下述的論斷:

“所以,我們的結論是:關於心靈特質的遺傳,我們實在沒有可靠的證據。我非常相信,曆代為騙子、為凶手、為竊賊、為娼妓的人們所生的嬰孩,隻要是身體強健沒有缺點,我們都可以將他們教養成為良善的人。哪一個曾有什麼證據,足以反證我的這種相信的呢?每年都有好多好多的兒童,本是為良善的父母生於良善的家庭裏的,但隻因後來在教養上有了這樣或那樣的錯誤,便成為蠻橫者、偷竊者、賣淫者了。更有好多好多的兒女們,是為不規矩的父母們所生的,因為他們所處的環境,不能使他們成為別的樣子,隻好也成為不規矩的人了。假使有一個抱來的養子,他的祖先是壞的,他現在也變成為一個壞人了。那麼這種事例,往往有人就用來當作不道德的劣根性及犯罪的趨向可以遺傳的鐵證。可是在我們看來,這種事例很少,不足以使我們得出道德的劣根性及犯罪的趨向可以遺傳的結論”。

根據上述的論斷,瓦特生就進而提出了以下著名的斷語:

“現在,我要再進一步去說:‘請給我十幾個強健而沒有缺陷的嬰孩,讓我放在我自己的特殊的世界中教養,那麼我可以擔保,在這十幾個嬰孩之中,我隨便拿出一個來,都可以訓練他成為任何一種專門家——無論他的能力、嗜好、趨向、才能、職業及種族是怎樣,我都能夠訓練他成為一個醫生、或一個律師、或一個藝術家、或一個商界首領,或者甚至也可以訓練他成為一個乞丐或竊賊。’我的這種說法,超過於我所有的事實了,這是我承認的;但是那些主張和我相反的人們,幾千年以來,早就把他們的說法超過於他們所有的事實了”。

可是,瓦特生乃是一個極端的“環境決定論者”。後來,他的某些信徒,例如中國的郭任遠,竟至荒謬到根本否認遺傳,而把人和動物的發展完全歸因於“胎內環境”和“胎外環境”的作用。

最後,瓦特生又提出了所謂“動作流”的學說。他說:

“為使人們易於明了行為主義的中心原理(這就是:一切複雜的行為都是由各個簡單的反應發育或發展而成的)起見,我們且在這裏提出‘動作流’的概念。動作流可以代替詹姆斯的意識流。……關於人類嬰孩在最早時候的行為,我們在前麵已經把許多已經知道的事實大略講過了。現在我們且畫成一個圖表,把人類的整個行為組織由簡而繁的現象表示出來。這種圖表當然是很不完備的。……不過,我們現在且不管這些使我們的圖表不能完備的困難,我們且把一個完備無缺的圖表想一想——我們且把那種繼續不停的動作流,從受精的卵開始起,隨著年齡的增加而逐漸變成為複雜的情況,拿來想一想。其中有一些非學習的動作,其生命是很短的,隻在動作流中表現一個短的時期,便永久消滅去了。例如吮吸、非學習的緊握(這和學習的緊握及玩弄是相對的)、大足趾的張開(就是巴冰斯基反射的動作)等,就是這類短命的非學習動作。此外,又有一些非學習的動作,要到我們生命中的後一時期才能發生。如閃眼、月經、射精等的動作。它們不但發生得遲,它們在動作流中所存在的時間也較長,如閃眼要到死亡才能消滅;……這種圖表把整個心理學的範圍,用圖解的方式很快地表示了出來。為什麼說它把整個心理學的範圍都表示出來了呢?因為行為主義者所研究的每一個問題,都是‘在這種確定的、明確的、實際上能觀察到的動作流中有一種背境的’。這種圖表還表示行為主義者的基本觀點。而行為主義者的基本觀點是:要想了解人,我們必須了解人所有的動作的曆史。這種圖表又表示了心理學是一種自然科學——是生物學中的一部分”。

瓦特生的最後這幾句話坦率地表白了他的這一學說的精神實質。

“情緒是一種遺傳的‘類型反應’,其中包括整個身體機製的深刻變化,但特別是內髒和腺體係統的深刻變化。所謂類型反應,我們是指反應的各個細節表現出一定的恒常性,一定的規則性,而且每當激動的刺激呈現時,差不多總是依同樣的相繼次序依次出現的這種意思而言的。顯然,要使這一表述合乎事實,有機體的一般條件就必須處於使刺激足以產生它的效果的情況。一個在暴風雨的夜裏獨自處於一間燭光黯淡的屋裏的兒童,當聽到梟啼時,就會表現出恐懼的反應。如果父母在旁而且屋裏燈光明亮,那麼這個刺激也許就引不起反應。可是,就這一意義來說,刺激是以廣泛的方式用來不僅指激動的對象而且指一般的情境而言的。這裏也含蓄著這樣的事實,即有機體的一般狀態對於當時的這種形式的刺激必須是敏感的。這個條件非常重要。一個青年男子在尚未結婚的時期,對於他所遇到的每一個女人的媚態都會極為敏感,而且在這樣的情況下,總會表現出顯著的興奮和過度的反應。及至幸福地結婚之後,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他的這種敏感性就會顯著地降低。這個表述也許似乎是迂回的——有點近似乎說,一種刺激隻有當你得到類型反應的時候才算是一個情緒的刺激,可是實際的情況差不多就是這樣”。

瓦特生把本能和情緒都看做是遺傳的類型反應。他認為本能和情緒具有下述的區別和關係:

“如果刺激所引起的順應是內部的,而且是局限於主體的身體之內的,那麼這就是情緒,例如,臉紅;如果刺激引起整個有機體對各種對象的順應,那麼這就是本能,例如,防禦反應、握取,等等。情緒很少單獨出現。刺激通常總是同時引起情緒的本能的和習慣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