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分城市基本和非基本活動的方法
城市經濟基礎理論中關於區分城市經濟活動的基本和非基本部分的觀念是簡單明瞭的,但要具體區分卻不容易。下麵按發展順序介紹幾種有代表性的方法。
(一)普查法
通過發調查表和現場訪問獲得每一個企業和單位基本和非基本活動的信息,最後都折合成職工數,進而得到整個城市的B/N比。這一方法雖然可以得到比較準確的結果,但整個調查過程非常繁瑣、冗長和乏味。當城市規模較大時,工作量浩瀚異常。如果想同時對比研究幾個城市,簡直就無法靠個人的力量得到第一手資料。
(二)殘差法
這是霍伊特為了簡化直接調查的程序而提出的一種間接方法。他先把已經知道的以外地消費和服務占絕對優勢的部門,作為基本部分先分出來,不再過細的區分內部可能包含的非基本部分。然後從基本活動不占絕對優勢的部門職工中,減去一個假設的必須滿足當地人口需要的部分,霍伊特具體假設這部分職工中基本和非基本的比例為1:1。例如一城市有100000勞動力,其中20000名明顯屬於以基本活動占絕對優勢的部門,那末餘下的80000名按假設對半分為基本部分和非基本部分。這樣,這個城市的B/N比為60000:40000=1:0.7。這一方法的缺點是比較粗略,1:1的假設比率是主觀確定的。
中國城市規劃在調查基本人口時,為了簡化過程也曾采用過這一方法。不過為了比較準確起見,常常是分別和有關的主管部門,共同討論估計出每個部門的合適比例。
(三)區位商法(也稱宏觀法)
這個方法的實質是認為全國行業的部門結構是滿足全國人口需要的結構,因此各個城市必須有類似的勞動力行業結構才能滿足當地的需要。低於這一比重的部門,城市需從外地輸入產品或取得服務。當城市某部門比重大於全國比重時,認為此部門除滿足本市需要外還存在基本活動部分。大於全國比重的差額即該部門基本活動部分的比重,把各個部門和全國平均比重的正差額累加,就是城市總的基本部分。
馬蒂拉(J.M.Mattila)和湯普森(W.RThompson)首先提出這種方法,其數學表達式為:
式中
ei——城市中i部門職工人數;
et——城市中總職工數;
Ei——全國i部門職工人數;
Et——全國總職工數;
Li——區位商。Ls大於1的部門是具有基本活動部分的部門。
(2)式中Bi為剩餘職工指數。當Bi小於0時,i部門隻為本地服務;當Bi大於0時,Bi就為i部門從事基本活動的職工數。
式中
B——城市中從事基本活動的總職工數。
區位商法大大簡化了區分城市基本和非基本部分的複雜過程。適宜於對若幹個數量不多的城市進行經濟結構的對比研究。對大城市按中等尺度進行部門分類的對比研究效果較好。這一方法也可推廣到省區級地域單元的城鎮研究,用省區的平均結構作為標準來揭示省區內各城鎮的經濟基礎的差異。
但是,區位商法的假設隻有在國家沒有外貿出口和全國各城市都有相同的生產率和消費結構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對於重要的出口部門,用全國比重去衡量城市滿足本地需要的部分,顯然標準就偏高了。城市之間在同一部門生產率的實際差別和消費習慣的不同也會影響計算的準確性。一些更尖銳的批評者認為,全國平均比重是一個非常容易變動的數,但大多數城市的經濟結構,並不會隨著全國平均數的變化而發生變化。而且全國的平均百分比數,從理論觀點來看,是一個很難解釋的統計學上的抽象。對並不是每個城市都可能有的所謂“散在部門”尤其如此。
(四)正常城市法
瑞典地理學家阿曆克山德森在評價區位商法時,舉例道:美國汽車工業職工占全國的1.5%,但隻有12%的城市能有這麼高的比例,最高的底特律為28%,而70%的城市隻有0.2%甚至更少。因此1.5%的全國平均比重很不確切。為此,阿曆克山德森在1956年研究美國城市經濟結構時企圖為各部門尋找一個“正常城市”作為衡量所有城市應有的非基本部分的標準。低於這一標準的部門,隻為本地服務,在這標準以上的部分,是城市的基本活動部分。
阿曆克山德森收集了美國864個10000人以上城市的職工資料,按36個部門計算了每個城市的職工構成百分比。分別把每個部門的864個城市按職工比重從小到大排列起來,並據此畫成各部門職工百分比的累積分布圖。他經過大量的對比,最後確定選取各部門序列中第5個百分位(即第43位)城市的職工比重作為該部門滿足本地需要的正常比重,並稱之為K值。超出K值的部分為基本活動部分。
舉例來說,在864個城市中,批發業比重最低的城市為0.01%,第2位是0.2%,……,第43位是1.4%,……,第863位是16.9%,最高的一個是18.7%。阿曆克山德森即把K值定為1.4%,第43位以後的城市,批發業都具有為市外服務的作用,大於K值的部分即該市批發業的基本活動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