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職權試行條例》規定,會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計劃、預算和各項財務會計製度,保護國家財產,執行財經紀律,有權監督本單位財產物資調撥和檢查分析本單位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情況,有權要求本單位各部門提供有關財務會計的情況和資料,檢查其帳目、憑證和款項。對於違反財經紀律的事情,會計人員有權拒絕付款、報銷和執行。
這兩個文件貫徹執行後,基本建設會計製度和核算手續、方法趨於完備。
一九六三年初,財政部召開全國企業會計工作改革會議,討論研究去掉會計製度中過於煩瑣的細節的問題。會後,印發了《企業會計工作改革綱要(試行草案)》。一九六一年國家建委撤銷後,基本建設概(預)算定額製訂權下放給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基建局),財政部也將國營建築安裝企業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格式的製訂權下放給各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財政部根據會計工作改革綱要草案,於一九六五年十一月製訂頒發《基本建設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格式(草案)》和《基本建設簡易會計製度(草案)》,自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起試行。由於“文化大革命”,沒有來得及在試行中檢驗這些製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考慮加強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不夠,有些過分追求簡化則是明顯的。
一九七○年,隨著基本建設撥款改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辦理,財政部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會計製度司被撤銷。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在會計工作上進行的一係列整頓健全措施,被指責為修正主義的“管、卡、壓”。正在健康發展的會計工作遭到了空前的打擊。這一時期對會計工作的幹擾和破壞,持續時間長,影響範圍廣,造成十分嚴重的惡果。
一九七一年召開的全國基本建設財務工作會議,揭露了放鬆基建財務管理,造成基建投資大敞口、花錢大撒手、工程成本大超支的情況。為了加強基本建設宏觀管理和控製,提高基本建設投資效果,降低建築安裝工程成本,財政部會計製度方麵進行了一係列工作。一九七二年十月,財政部頒發了《基本建設會計製度》。一九七三年一月,財政部和國家建委(一九六五年三月恢複)聯合頒發了《建築安裝企業會計製度》和《建築安裝工程成本核算試行辦法》。這三個文件從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起試行。以此為轉機,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管理工作開始由“亂”到“治”。一九七五年八月,國家建委和財政部聯合召開了施工企業經濟核算經驗交流會。會議學習了有關經濟核算的理論和文件,交流了加強施工企業管理、搞好經濟核算、降低工程成本和推行基本建設大包幹的經驗,研究了進一步搞好施工經濟核算的問題,對於加強會計核算工作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針對基本建設會計製度過份簡化和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規模大小懸殊的問題,財政部於一九七八年十二月重新頒發了《基本建設會計製度》和《基本建設簡易會計製度》,從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試行。一九七九年,財政部恢複了會計製度司的職能機構。進入八十年代後,財政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為中心,根據經濟建設形勢的發展,在總結基本建設會計管理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逐步完善了基本建設會計管理製度。一九八一年八月修訂頒發《國營施工企業會計製度》。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五年兩次修訂了《國營建設單位會計製度》。一九八二年頒發了《國營對外承包企業示範會計製度》。這些文件,使參與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的各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工作逐步步入正軌。
固定資產投資資金的銀行會計管理
中國固定資產投資資金的使用,無論是國家預算撥款,還是自籌資金、銀行貸款,都要通過銀行(主要是建設銀行)來辦理。建設資金的使用,既由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負責,又要有銀行監督。這是中國管理建設資金的一貫做法。
一、銀行對建設資金使用的櫃台監督
銀行會計核算,特別是櫃台付款監督,是固定資產投資資金運動從資金籌集分配階段跨入資金運用階段的最後一道關口。銀行對固定資產投資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通過櫃台付款審查,促使建設單位按照計劃和預算使用款項,使各項開支符合國家財經政策和製度,使收付款項符合結算製度,維護國家資金的安全,保證國家投資計劃的順利完成,節約使用建設資金。三十多年間,建設銀行通過日常的櫃台付款監督,製止了大量不符合計劃、不符合建設內容的用款和違法亂紀的開支,為國家節省了大量的資金,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建設銀行櫃台付款審查,不僅適用於支付預算基建撥款、貸款,而且適用於自籌基建存款的取用。但是,在“左”的思想幹擾下,必要的銀行付款監督幾度受到嚴重影響。一九五八年“大躍進”時期,必要的規章製度被廢除,建設銀行被撤銷,櫃台付款監督也基本被取消,撥款出現了“大撒手”的局麵。建設銀行恢複後,按照“四按”撥款的管理要求,銀行櫃台付款審查工作得到了恢複。“文化大革命”期間,銀行監督工作再次受到衝擊。一九七○年再一次撤銷了建設銀行機構,基本建設資金管理重新出現投資大敞口的局麵。一九七二年,國務院決定恢複建設銀行機構,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才又逐漸走上正軌。曆史的經驗證明,在固定資產投資管理中不能沒有銀行的管理,在資金的運用中不能沒有銀行櫃台付款的監督。
二、銀行對固定資產投資資金的專戶管理
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不斷擴大,資金的來源也多樣化,概括說有3類: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銀行信貸資金。由於資金來源渠道不同,管理辦法和支配權限也就有所不同。但是,不論具體方法和手段有什麼不同,凡是屬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銀行一律采取專款專用原則,實行專戶管理。
(一)預算內撥款和貸款的會計管理。
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分別由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計劃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對這類資金的使用,三十多年來先後采取了3種管理辦法。
1.資金撥款辦法。一九五一年至一九五二年,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項目,在財政部門確定基本建設預算後,由各建設主管部門填製基本建設資金申請書,向財政部門申請撥款,財政部門在核定的預算內撥給各主管部門,存入交通銀行總管理處或大區、省級分行,設立“基本建設基金監理”撥款帳戶。主管部門不直接將撥款資金彙撥給建設單位,而是向交通銀行提送“基本建設投資分配表”,由交通銀行將所需的資金彙撥至各分、支機構,並下達“基本建設撥款許可通知書”作為各分、支機構辦理監督撥款的依據。在建設單位取用款項後,銀行支行再將用款數劃回下達撥款的總管理處或分行。財政部門在帳務處理上,以撥給主管部門的資金列作支出。采用這種撥付資金方法,由於資金已按單位分配,各單位用款進度並不一致,存在時間差,但銀行無權進行合理調劑,不足的還要向財政部門申請增撥,增加了財政資金供應的負擔,資金效益不能充分發揮,而且財政支出也有較大的虛數,不利於財政預算的管理。
2.限額撥付辦法。一九五三年國家開始大規模的經濟建設後,基本建設投資迅速增長,財政撥款采取資金撥付辦法已不能適應管理需要。財政部和交通銀行總管理處研究確定,從一九五三年起改為“限額管理,核實撥付”的撥款辦法,即由財政部對各主管部門確定基本建設預算,不再直接撥付資金,各主管部門在核定預算的範圍內填製“基本建設撥款限額通知”,通過交通銀行下達給建設單位和經辦銀行,由建設單位在銀行設立“基本建設撥款戶”。撥款限額是建設單位用款的指令性指標。沒有限額,銀行不予撥款。建設單位也不得超過限額數取用款項。建設單位用款時,由經辦銀行按建設進度逐筆審查付款,監督建設單位按確定的計劃進度使用。實行“限額管理,核實撥付”辦法後,加強了投資撥款的管理,使撥款支出大體上做到了與工程進度相適應,減少了虛支。交通銀行所需的基本建設資金,由總管理處或分行按月分次向財政部門領取,調撥至各分、支行備付。財政部門以銀行各個時期實際撥付建設單位的數額列入財政支出。預算撥款采取“限額管理,核實撥付”辦法,在財政資金有保障的前提下,是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因此在建設銀行接辦投資撥款任務後直至一九八四年都一直采用這種辦法。但是也有矛盾,主要是下達撥款限額與核撥資金,難以做到同步進行。而且撥款限額是一次或兩次下達,預算資金則是按進度分多次核撥,在用款高峰時,如果銀行不能及時領到財政資金,就會發生預算撥款超支,占用銀行的信貸資金。因此,建設銀行要適時地向財政部門領取資金,保證建設資金的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