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撥款改貸款。隨著預算撥款改貸款的逐步擴大,到一九八四年出現了撥款與貸款兩種管理辦法並存的狀況。為此,銀行分別設立了“基本建設撥款戶”和“預算基建貸款戶”兩種帳戶。一九八五年預算投資全部改為貸款,預算基建貸款采取“指標管理,核實支付”的辦法,貸款指標由建設銀行會同主管部門共同下達,建設單位在貸款指標內取用款項。在建設期隻計息不付息,在會計處理上開設“基建貸款利息貸款戶”,按同等利率計算複利,待建成投產後一並償付。對無償還能力的部門和項目,經批準豁免貸款本息的,在建設期也要計算利息,待建成投產時予以豁免。預算基建貸款資金也由建設銀行按用款進度向財政部門領取,財政部門按照建設銀行當年實際貸款數列為支出。
預算基建撥款和貸款支出是財政決算組成部分。為了保證決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財政部門要求使用資金的建設單位和經辦銀行要辦理對帳簽證手續,確認年度支用數。支用數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銀行已辦妥取款手續的為準,建設單位以簽證數列入財務決算。建設銀行向財政列報支出決算,財政部門據以編列財政決算。預算撥款資金一年一清,由財政部門與建設銀行清算。
此外,由建設銀行辦理的地質勘探撥款,仍然實行“限額管理,核實撥付”的管理辦法。
(二)預算外固定資產投資資金的會計管理。
預算外固定資產投資資金屬建設單位所有,但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時,必須列入國家的基本建設計劃和更新改造計劃,並按專業銀行的分工將資金存入各銀行開立專門帳戶,在銀行監督下使用。
1.自籌基本建設。各部門、各單位用自有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需列入國家自籌基本建設計劃。為了管好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從一九五二年開始,國家就規定各企業應將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存入交通銀行,設立“自籌基建資金存款戶”專戶管理。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各部門、各單位的自籌基建資金增多,已成為基本建設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國家對自籌基建資金也逐步建立了一套管理製度,規定自籌基建資金納入國家基建計劃,先存後用。為了防止拉長基本建設戰線,加強宏觀控製,國家采取了一些措施。一九八四年國家計委製定了《關於加強基本建設自籌投資管理的暫行規定》,要求從一九八五年起,當年的自籌基建隻能使用上年度存入建設銀行的資金,當年的自有資金不能使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國家計委、人民銀行、建設銀行聯合頒發《加強基本建設自籌資金管理的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自籌基建資金必須存入建設銀行,先存後批,先批後用,並規定隻有九月底前存入建設銀行的自籌資金,才能由國家計委安排基建計劃。一九八五年國家計委、人民銀行、建設銀行《關於基本建設自籌資金必須存入建設銀行監督管理的緊急通知》又作了新的規定,自籌基建資金必須存足半年,國家計委才準予安排基建計劃。建設銀行根據管理要求,特別增設了“待轉自籌基建資金存款戶”,用以核算各部門、各單位的待批自籌基建資金,在國家批準列入基建計劃後,將待轉資金轉入正式自籌基建資金存款戶使用。采取這種措施後,在一定程度上控製了自籌基本建設盲目增長。
2.更新改造投資。國家規定,企業進行更新改造必須列入國家更新改造投資計劃,將資金專戶存入有關專業銀行監督使用。一九八○年六月,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加強現有工業交通企業挖潛、革新、改造工作的暫行辦法》,規定各企業的挖、革、改資金通過建設銀行管理。為此,建設銀行專門設立了“更新改造資金存款”戶,實行專款專用。一九八二年四月,國務院《關於整頓國內信托投資業務和加強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通知》進一步規定: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以及建築企業的更新改造資金,應全部存入建設銀行管理;國營工業、交通、商業企業的更新改造資金,凡已確定用於當年更新改造項目的,應按提取進度存入建設銀行;企業的更新改造資金同財政撥款、建設銀行貸款合用的,由建設銀行管理。
3.其他預算外固定資產投資。除了自籌基本建設、更新改造投資外,還有其他一些固定資產投資,如以煤代油專用資金、拆遷補償資金、人防工程投資、五小企業投資、簡易倉棚投資等等,國家規定也交存專業銀行設立專門帳戶,專款專用。
(三)銀行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的會計管理。
1.銀行基本建設貸款。建設銀行以信貸資金發放的基建貸款與預算基建貸款(即撥款改貸款)是不同性質的資金來源。需要分別開立帳戶,借款單位和銀行分別核算。對這項貸款,銀行設立“建行基建貸款戶”。建行基建貸款在一九八一年以前由於利息沒有列入基本建設概算,利息沒有資金來源,實際上是以銀行貸款資金付息的。為了不影響信貸資金的運用,從一九八二年起改為隻計息不收息,所計的利息設“建行基建貸款利息貸款戶”核算,計算複利。一九八五年人民銀行、建設銀行聯合規定,對信貸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實行當年收息,單位無其他資金支付利息的,以增加貸款支付利息。
2.銀行更新改造貸款。建設銀行利用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發放的各種措施貸款,銀行根據不同貸款種類分別設置核算科目。對出口工業品生產專項貸款,設立“出口工業品貸款戶”進行核算;對小型技術措施貸款,設立“小型技措貸款戶”核算;對集體企業生產地方建築材料專項貸款,貸款企業在銀行設立“地方建築材料貸款戶”;對煤炭工業企業挖革改貸款,設立“挖潛改造貸款戶”;對引進國外技術設備國內配套貸款,設立“引進技術設備配套貸款戶”等。銀行利用存款資金發放的更新改造貸款,設立“更新改造貸款戶”進行核算。
除以上兩種貸款外,建設銀行利用財政撥付的基金對建設單位發放的設備儲備貸款,分別設立中央和地方級“設備儲備貸款戶”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