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製度,財賦官與行政官分立。元朝的財賦官與行政官則時合時分。中間經過多次變動,中統三年(公元1262年),在中書省之外,另設領中書左右部,總管財賦,由阿合馬統領。中統五年(公元1264年)罷廢領中書左右部,並入中書省,阿合馬為平章尚書省事。至元三年(公元1266年),又立製國用使司,管理財富,阿合馬為製國用使。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罷製國用使司,立尚書省,這段史實,《元史·世祖紀》記載甚詳,茲引如下:
至元七年春正月,立尚書省,罷製國用使司,以平章政事忽都答兒為中書左丞相,國子祭酒許衡為中書左丞,製國用使阿合馬平章尚書省事,同知製國用使司事張易同平章尚書省事,製國用使司副使張惠、僉製國用使司事李堯谘、麥術丁並參知尚書省事……。二月甲申,置尚書省署。
從這段記載可知,尚書省隻置平章政事、同平章政事、參知政事等官,而無左右丞相。可見尚書省乃製國用使司罷廢之後為代行其職而建立起來的官署:製國用使司為掌管財賦的機構,代行而置的尚書省,自然也是掌管財賦的官署。尚書省在有元一代時置時廢,與中書並立前後共三次,其變動情況大致如下:
當阿合馬領中書左右部,總理財政事務時,凡事不關白中書省而直奏皇帝,獨攬財權,中書省諸官無可奈何。不久,阿合馬又設製國用使司,自任該司之長官,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財政機構,以便於更自由行權。但是,這個機構的地位畢竟是在中書省之下,行動尚諸多不便。所以,就在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升製國用使司為一省,名為尚書省,想以此脫離中書省的控製而獨立。在兩省並立之後,世祖定製:“凡銓選名官,吏部擬定資品,呈尚書省,由尚書谘中書聞奏”。這個規定雖然把權力的重心移到尚書省,但是仍不能排脫中書省的製約。當時阿合馬任平章尚書省事之職,以一省長官自居而渺視中書省,選官任人,既不經吏部也不谘中書。中書右丞相安童多次在世祖麵前責備他。但阿合馬固爭不已,安童隻好讓步。於是,中書之權完全移到尚書省了。至元九年(公元1272年),世祖發現中書、尚書並立,弊端百出,便合兩省為一,廢尚書省,恢複中書一省之舊製。以阿合馬與張易為中書平章政事,以張惠為左丞,李堯谘、麥術丁為參知政事。這樣一來,機構雖然複舊,但掌握實權的仍然是原尚書省的一幫官員。加以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以後,不置右丞相,十五年(公元1278年)以後,左丞相也成虛位。事實上,阿合馬成為中書省的長官,更加專橫跋扈。因而至元十九年(公元1282年)便被殺掉。
至元二十四年(公元1287年),諸大臣中多主張恢複尚書省,世祖許之,就於是年閏二月再置尚書省,並改天下之行中書省為行尚書省,改中書六部為尚書六部。中書省仍存在,以安童為中書右丞相,平章政事以下設官如舊,但隻占虛位,並無實際職掌。十月,任命尚書平章政事桑哥為尚書右丞相。桑哥剛愎自用,任右丞相以後,更加專斷,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正月被罷,同年五月廢尚書省,再次恢複中書省總攬政柄的舊製。
元武宗之世,因濫賜諸王大臣,大興土木而造成財政貧乏,鈔法紊亂。為救財政困難之計,便於至大二年(公元1309年)八月特立尚書省,以皇太子為尚書令,發行至大銀鈔,並鑄造銅錢,但終未能挽救經濟窮困之僵局。至大四年(公元1311年)武宗死,仁宗立,又再廢尚書省。
總之,元代三次設立尚書省,與中書並立,皆因互相爭權,弊害百出,終被廢除,而恢複中書一省之舊製。
宣政院
忽必烈在漢地立國建都後,仍然十分注意保持和發展蒙古民族的語言和文化。中統元年(公元1260年)十二月,忽必烈封吐蕃薩迦的八思巴為“國師”,命八思巴率領一些吐蕃語言文學者重新創製蒙古文字。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二月,新字製成,由忽必烈正式頒行,並加八思巴為“帝師”、“大寶法王”,統領全國佛教。朝廷立總製院,管領佛教僧徒及吐蕃境內事務,仍以“帝師”八思巴統領之。《元史·百官誌三》載:“至元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因唐製吐蕃來朝見於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置院使二員,同知二員,副使二員,經曆二員,都事四員,管勾一員,照磨一員”。院使由朝廷命官任領。吐蕃有事,另設分院往治。宣政院的官員,僧俗並用,是元朝設立的一個特殊機構。它既是管理全國佛教的事務機關,又是直接統領吐蕃的政務和軍事。元明宗天曆二年(公元1329年),罷功德使司歸宣政院。設置院使10員,從一品,同知2員,正二品,副使2員,從二品。
此外,中樞機構中還有一些設置有異於前代,必須提及的:
元代特別重視宗教,對於佛寺大加保護,特設總管機構“大禧宗禋院”,有院使、副使等官。所屬各大寺院設總管府(如“南鎮國寺”,設龍禧總管府;大“護國仁王寺”,設會福總管府;“大承天護聖寺”,設龍祥總管府等)。此外還設有田賦提舉司、營田提舉司、財用所、民佃提領所、香戶提舉司、營繕司等。在這方麵幾乎政教不分,而以正式官署管理寺院事務也是前代所未有的。
曆代掌管宮廷器用之製作多為少府監所屬官署。而將作監則掌管公用之建築。元代升將作監為將作院,專司宮廷器用及衣冠服飾之製作。其所轄各種工藝品的作場也是非常繁多的,依其種類分設三個總管府掌管:一、諸路金玉人匠總管府。所屬有玉局提舉司、金銀器盒提舉司、瑪瑙提舉司、金絲子局、帶斜皮局、瓘玉局、浮梁磁局、畫局、裝釘局、大小雕木局、溫犀玳瑁局、漆紗冠冕局等。二、異樣局總管府。所屬有異樣紋繡提舉司、異樣織染提舉司、紗羅提舉司等。三、大都等路民匠總管府。所屬有備章總院、尚衣局、禦衣局、織佛像提舉司等。
關於宮廷的職事,專供皇後的有中政院,所屬有中瑞司、內正司、正翊司等。專供太後的有徽政院;供應太子的有儲政院。總之,元代的皇後、太後、太子諸王都可以有領地,有丁口,國官與宮官交錯設置,政令分歧,是曆史上所僅見的奇特現象。
元代所設各院,與傳統比較接近的是:太常禮儀院、典瑞院、太史院、太醫院(其所屬有惠民局及醫學提舉司,是有關醫療事業與醫學教育的)。
元末設置的奎章閣及藝文監,專掌書畫鑒定及刊布圖籍之事,也是前所未有的特設機構。
元代的驛站製度特別發達,因此而特設通政院以管理全國驛站之事,而於各路置脫脫禾孫一官以辨奸偽。
元代設官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除最高機構外,一般中外軍民官署皆在主官之外設一達魯花赤,主要由蒙古人擔任,特別是外官,自總管府以至府、州、縣行政實權皆操在達魯花赤之手。
第二,自仁宗始,開科取士,分蒙古人、色目人與漢人、南人為兩榜。雖已稍變初期專用蒙古人擔任要職的做法,但南榜進士最多做到禦史台及六部尚書為止,最高職位仍限於蒙古族人。
第三,事務官及吏員比較充實,其地位也有所提高,例如都事及令史等,往往都有發言任事之權。這是由於蒙古高級官吏對情況不夠熟悉,能力薄弱,不得不假手於這些低級職員。
第四,工藝技術官司之設置十分繁瑣,這是由於元代手工業發達,有匠戶組織的緣故。
元代的地方官製
行省的設置
金朝尚書省臣到地方直接統領軍政,稱“行尚書省事”。蒙古滅金過程中,曾派達魯花赤駐燕京,負責中原的刑名和財賦等事。漢人官員沿襲金製,稱燕京行尚書省事。元朝建國以後,在中央立中書省,為了處理中央和地方事務,忽必烈相繼在首都開平,燕京以及京兆,平陽等地建立“中書省”和“行中書省”的機構。這一時期的“行省”大都屬於中書省的臨時派出機構,在地方主持政治、經濟、軍事事務,因事而設,事已則罷,沒有相對穩定的治所和轄區。如“陝西等處行中書省”從公元1260年到1273年,先後在京兆、利州、興元三地往返遷易治所,其管理地區有時包括四川、甘肅,有時則各自分出別立“行省”。
公元1273年,元軍大舉南下,不久滅宋。南宋舊疆盡歸元朝版圖,據《元史·地理誌》說,當時元朝統轄疆域,“北逾陰山,西極流沙,東盡遼左,南越海表”。如此遼闊的地域,僅靠首都的中央機構及地方臨時性行政機構來治理,便顯得相當困難了。所以,“行省”開始演變為地方行政區域固定的官府名稱。忽必烈滅宋前後,陸續設立河南、江浙、江西、湖廣、陝西、四川、遼陽、甘肅、雲南、征東等十個“行省”。元成宗大德十一年(公元1307年),又以原中央直轄的蒙古本部置“和林行省”。元仁宗皇慶元年(公元1312年),“和林行省”改名為“嶺北行省”。至此,元代十一“行省”建製得以確定,經久不變。十一個“行省”及其首府,轄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