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後來的發展情況看,有一部分供銷生產合作社並沒有全部都轉為集中生產。有些行業,如刺繡、挑補花、抽紗、草席編織等以手工生產為主的行業,都長期以分散生產的形式進行生產,隻是一部分經營管理人員、成品整理等工序小部分集中。實踐證明,有一些行業可以長期適用這種分散的組織形式,不需要加以改變。
三、手工業生產合作社
這是手工業社會主義改造的主要形式和高級形式。它以人為單位入社,繳納股金,參加勞動。它的生產資料完全為社員集體所有,全社實行統一經營,統一計算盈虧。它的生產是按計劃進行的,一般實行集中生產,也有少數分散生產。它的收入除去繳納國家稅款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外,完全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由於合作社已經徹底改變了手工業勞動者的個體私有製為合作社的集體所有製,徹底改變了舊有的封建關係、剝削關係為新的平等的互助合作關係,因此大大地解放了生產力,使它能夠不斷地擴大公共積累,改善社員生活,並且從手工操作逐步發展到半機械化、機械化的生產。
經過手工業生產小組和手工業供銷生產社,或經過這兩者中間的一種,過渡到手工業生產合作社,是手工業合作化由小到大、由低級到高級的一個發展過程。所以需要有這樣一個發展過程,是因為把生產資料的個體私有製改變為社會主義集體所有製,把分散的個體生產變為有分工協作的集體生產,並在此基礎上把手工業生產改變為半機械化以至完全機械化生產,需要培養社員集體生產的習慣,摸索出一套集中經營的經驗,準備好領導幹部,需要謹慎耐心地向社員進行工作。如果不經過這樣一個由低到高的發展過程,就會使他們中間一些人產生思想顧慮,甚至造成生產上的混亂和損失,結果欲速則不達。
是否所有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在任何情況、任何條件下都必須經過這種由低到高的發展過程呢?不是這樣。在條件成熟時,有些也可以直接組織為生產合作社,而不必循序通過上述的低級形式。比如在解放初期,城市中有很多象三把頭起家的上海鐵床社那樣的合作組織,就是由失業工人組織起來的,他們不占有任何生產資料,更沒有雇傭關係和師徒關係,思想覺悟高,要求走社會主義道路的心情迫切,因而可以跳過或不經過低級階段而組織高級形式的生產合作社,這是完全對的。然而,手工業合作化的對象更主要的是個體手工業者,他們之中很多是老婆孩子齊下手的“連家鋪”,也有一部分是擁有少量雇工剝削的作坊主。他們同手工業工人不同,開始入社時,往往會有這樣或那樣的顧慮。因此,必須因地製宜、因人製宜,按照手工業者易於接受的形式,從供銷入手,由低級到高級、由小到大、由簡單到複雜地去進行工作。這樣做,在合作化初期尤為必要。
對手工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實質是改變生產資料私有製。在開始建社時,由於手工業者的私有觀念還很濃厚,生產技術還很低,合作社還沒有很多積累,生產資料不可能一下子改為集體所有,有的可以租用,有的可以由社員帶來,有的可以由社員折價入股。這樣做,為多數手工業者所樂於接受,在建社初期可以普遍采用。然而隻有把全部或主要的生產資料改變為集體所有,才能合理地組織勞動力,實行分工協作,根據需要采用先進的生產工具。當實現集體生產後,由於生產力的提高,公積金的增加,加以上級合作社聯合社能夠調劑其它生產合作社多餘的資金和聯合社的公積金,國家又給予必要的貸款扶助,改變私有製為合作社的集體所有製就有了更大可能。這時就必須適時地逐步地實現這種改變。
半機械化、機械化是手工業合作化後的奮鬥目標。除了某些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需要保持手工生產,不能實行半機械化、機械化外,大部分手工業生產合作社都可以實行。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在實行半機械化、機械化時,必須在分工協作、改進手工工具、生產技術提高的基礎上,根據生產的需要和技術條件,有步驟有準備有把握地進行。
手工業生產小組、手工業供銷生產合作社和手工業生產合作社這三種組織手工業生產的形式,早在新中國建立以前的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就出現過,在新中國建立初期的手工業合作化過程中,又被各地廣泛地進行試點和推廣。隻是在第三次全國手工業生產合作會議上,這三種形式,才第一次作為手工業社會主義改造的組織形式被完整地提出來。從一九五一年到一九五三年,當時主持全國合作總社工作的主要領導人程子華,親自到上海、北京、濰坊等地,對手工業生產合作作了典型調查;廣泛聽取了全國合作總社工作組和各地合作社領導機關有關的工作情況彙報,組織全國合作總社機關局以上幹部學習了列寧的《俄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學習了《資本論》的有關章節。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手工業社會主義改造的三種組織形式,並且作了理論上的闡述,使以後的手工業合作化得以順利發展。程子華對中國的手工業社會主義改造作出了重要貢獻。
生產合作社的組織對象
第三次全國手工業生產合作會議進一步明確,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的主要組織對象為手工業獨立勞動者(小手工業者)、家庭手工業者和手工業工人;手工業資本家不應吸收入社,對他們要通過加工定貨、統購包銷、公私合營等國家資本主義形式進行改造。手工業生產合作社是由手工業者自願聯合組成的,社員必須直接參加勞動,不能隻以資金入股。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對小手工業者和手工業資本家進行階級劃分呢?這是在第三次手工業生產合作會議前後,各地手工業合作社的領導機關以至全國合作總社,摸索研究的一個重要的政策性問題。
一九五○年八月四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決定》明確指出:
“小手工業者。占有少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生產資料,自己從事獨立的手工業生產,以其成品出賣,作為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人,稱為小手工業者或獨立生產者。小手工業者一般不雇傭工人,有時雇傭輔助性質的助手和學徒,但仍以本人的手工業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這種小手工業者的社會地位和中農類似。”
“手工業資本家。占有多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資本,雇傭工人和學徒以進行手工業生產,取得利潤,作為收入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人,稱為手工業資本家。小手工業者隻雇傭輔助自己勞動的助手和學徒,而手工業資本家雇傭工人和學徒則不是為了輔助他自己勞動,而是為了獲取利潤。這是小手工業者與手工業資本家的主要區分”。
“手工工人。完全沒有生產資料,或者隻有很少的手工工具,向消費者,或向手工業資本家,或向小手工業者出賣勞動力,為雇主從事手工業生產,領取工資,作為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人,稱為手工工人。手工工人的社會地位,與工人、雇農同。”
如何判別被雇傭的工人和學徒的性質,也就是說,他們是否作為“輔助性質”的勞動而被雇傭的呢?這是個複雜的問題。列寧的《俄國資本主義的發展》一書,給人們以重要的啟示。列寧寫道:“資本主義作坊與小手工業者作坊之差別,最初隻在於同時雇傭的工人數目上麵。”隨後他分析了雇傭勞動在手工業中的使用情形,用統計數字論證了伊沙也夫在《莫斯科州工藝》一書中的下列觀點:“‘可以把作坊老板的地位和他雇傭的工人數目聯係起來’——例如,我們在家具業的記述中讀到:‘兩三個工作者給老板如此之少的剩餘,他得同他們一起工作……。五個工作者已經給與老板如此之多,他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擺脫手工勞動,偷幾分懶,主要地執行老板最後的兩種作用(即收買材料與出售商品)’,‘如果雇傭工人數目達到十個或者超過這個數字,那麼,老板不僅丟開手工勞動,並且停止對工人的監督;他設置一個監視工人的工頭。……在這裏他已經變成小資本家,真正的大老板了’。”
根據一九五三年成都市鐵作、皮件、皮鞋、棉織業手工業的調查,雇傭一至五人而業主參加主要勞動的共有17戶,其中雇傭1人的4戶,2人的3戶,3人的5戶,4人的4戶,5人的1戶,平均剝削量分別為13.7%,15.2%、21.8%、36.9%、62%(雇傭4人的4戶中,如去掉其中1戶違法經營者外,其餘3戶平均剝削量為27.3%),參照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決定》中“剝削收入不超過其全家一年總收入25%者為中農或富裕中農”的規定,當時全國合作總社的意見是:雇工三人以下的小手工業者(含雇工三人),是手工業合作化的組織對象,雇傭四人以上的,不吸收入社。部分雇傭四人以上已經入社的,隻要他們能接受改造,把他們與雇傭者的剝削關係轉變為互助合作,也可不必令他們退社。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共中央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工農業總產值分類和計算方法中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指出:“個體手工業係指業主或其家庭成員參加主要勞動,不雇傭工人與學徒,或雖雇傭而不超過三人的小商品生產者。雇傭工人與學徒超過三人者一般應視為工場手工業。”這就為當時和以後確定手工業合作化的組織對象提供了政策依據。
組織合作社的基本原則
一、掌握自願互利原則
組織手工業者成立合作社,必須掌握自願和互利的原則。這個原則不僅用之於手工業合作化的開始,而且也貫串於合作化的全過程。這是合作化初期實踐中得出的一條重要經驗。對手工業勞動者的改造不能采取任何剝奪或者強迫命令的手段。把他們組織起來走向合作化、集體化,首先要做到出於他們的自願。他們有參加或不參加合作社的自由,參加後要退出應該允許,退出後再參加也歡迎。因為小手工業者是個體的小生產者,他們習慣於根據自己的實際經驗來辦事情,隻有當他們認識和體會到合作化能給他們以實際好處時,他們才會願意參加。當他們存在顧慮,經過說服教育仍然不願參加合作社時,就得耐心等待。各地實踐經驗證明,凡是建立在群眾自覺自願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合作組織,都是比較鞏固的,並能獲得健康的發展。
在組織過程中,股金、工資、分紅等製度必須經社員民主討論,以保證每個人應得的合理收益。合作化道路本來就是要大家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互利的原則自然也是很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