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集體工業的全麵改革
一九八四年十月《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的發布,從理論上、政策上深刻地闡述了中國經濟體製改革的重大意義和發展方向。
一九八七年十月,中共十三大全麵總結了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成就和經驗,明確指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以及黨在這一曆史階段的基本路線。大會再一次強調堅持全麵改革,提出在公有製為主體的前提下,繼續發展多種所有製經濟和促進橫向經濟聯合的進一步發展等重大決策。
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一係列重大決策的指引下,隨著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集體工業的改革不斷趨向深化,向新的廣度和深度繼續發展。
這一期間,國務院在一九八四年十一月批轉了輕工業部、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關於輕工業集體企業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即國發〔1984〕l63號文件)。這一文件的下達和貫徹執行,對集體工業特別是輕工業集體企業的改革起到了有力的促進作用。
這個文件就輕工業集體企業的性質、特點、管理原則和放開搞活集體企業的若幹政策作出了具體規定,在一些方麵取得了突破。
在集體企業內部領導體製方麵,文件從處理好民主管理和廠長負責製兩方麵關係的要求出發,規定“輕工業集體企業實行民主管理。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企業的重大問題,由職工大會民主討論決定,廠長由職工大會選舉產生,對職工大會負責。”還規定“集體企業實行廠長負責製,廠長對企業各項日常生產經營等活動實行全麵指揮,對企業經營負經濟責任。”
在集體企業經營方麵,文件強調集體企業靈活經營的特點,規定“輕工業集體企業有權根據社會需求和市場變化調整生產方向,實行自主經營,允許一業為主,多種經營。”文件還根據發展商品經濟的實際需要,規定“集體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擴大業務進行的廣告宣傳、信息交流、展銷訂貨等所需業務經營費用以及企業在開展供銷業務中所必須的交易費,可以列支”。
在集體企業收益分配方麵,文件規定“在國家多收、企業多留的前提下,允許個人適當多得。隻要產品成本中工資含量不增加,利稅增長幅度高於工資收入增長幅度,就應當允許職工工資收入(包括獎金、計件超額工資)按實列支、計入成本”。
在集體企業勞動製度方麵,文件規定集體企業有權確定人員的增減,有權自行招工,不受勞動指標限製。
在集體企業經營機製改革方麵,明確集體企業可以實行多種形式的承包責任製。還指出“職工應按規定繳納股金。股金同企業盈虧掛鉤,企業盈利和虧損,按股金分紅或以股金彌補虧損”。這為集體企業實行股份經營提供了政策依據。
此外,文件還就集體企業的物資供應、產品銷售、價格管理、利潤分配、工資製度、集體福利、橫向聯合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國務院國發〔1984〕163號文件體現了國家深化改革的總精神,反映了集體工業改革的成功經驗,並對改革適時地加以引導。因此,受到各地普遍的歡迎。
發展和完善承包經營責任製
進入一九八五年,各地人民政府和輕工業主管部門把全麵推進和完善承包經營責任製,作為加快經濟體製改革,改善企業經營機製,增加企業活力的重要措施,加強了對這項改革工作的指導,集體工業企業的經濟承包責任製出現了向深度、廣度發展的新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
第一,實行承包經營責任製的麵進一步擴大,承包的辦法和製度逐步完善。到一九八五年底,二輕工業係統實行各種形式承包責任製的集體企業占企業總數的85%,進展快的吉林省二輕工業係統達93.1%。四川省二輕工業係統實行承包責任製的企業從一九八四年的70%擴大到90%。不少地區的集體工業企業實行承包責任製已從生產第一線擴大到科室、後勤部門;在承包指標的確定上,注意做到合理,既顧及企業和職工眼前利益,又注意考慮企業的長遠發展。承包的期限一般都改為三至五年,避免出現短期行為。
第二,重點完善企業內部承包經營責任製,堅持多種形式和多種做法,突出解決主要矛盾和薄弱環節,進一步完善供銷人員的經濟責任製。有的規模大的企業,劃小核算單位,設立“廠內銀行”,完善內部經濟責任製,健全企業全麵經濟核算。為了適應市場變化和提高企業消化承受能力,一些企業對直接生產產品的車間實行以目標成本為主的經濟承包責任製。
第三,實行承包經營責任製與企業內部配套改革相結合。不少企業實行承包責任製與實行廠長任期目標責任製相結合,與改革企業內部分配製度相結合,與改革企業內部管理體製相結合。
一九八五年八月,國家開始征收集體工業企業獎金稅,限製了獎金的發放,使一些地區一九八五年的承包合同不能完全兌現,影響一九八六年承包合同的落實。特別是一些生產發展勢頭好、經濟效益較高的企業,職工積極性和生產效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同時,由於有些地方和部門取消了一些扶持集體企業的行之有效的優惠措施,改革出現了“回生”和反複。一九八六年,相當一部分地方城鎮集體企業生產速度減慢,效益普遍下降,改革進展不大,承包製麵臨著嚴峻的挑戰。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幹規定》。國營企業開始實行以“兩保一掛”為主要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製,並在全國迅速推開,成效顯著。這給集體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製提供了新的轉機。各地集體工業企業結合開展“雙增雙節”運動,為承包經營責任製注入了新的活力。首先,承包引入了競爭機製和風險機製。部分企業實行了招標承包、抵押承包。其次,承包內容和形式有了新發展。有的企業試行計稅利潤承包;有的企業試行了企業承包企業(法人承包),承包辦法逐步完善。第三,企業內部配套改革有了突破。加快了人事製度、勞動工資製度和領導管理體製的改革,出現了一些新的管理方法。
滿眼不堪三月暮,舉頭已覺千山綠。如同集體經濟本身跌宕起伏的發展曆程一樣,集體工業承包經營責任製也是這樣,在曲折探索中不斷前進,在完善中不斷向縱深發展。這說明凡是符合經濟體製改革方向、有利於發展生產力的措施和辦法,是有強大生命力的,是不可遏製的。
給集體企業讓權
一、還權的提出和推行
在推行承包製中,集體企業要求上級主管部門和其它部門把本來屬於企業自身的自主權還給企業的呼聲日趨強烈。同時,許多地方政府也逐步認識到,還權是搞活集體企業的重要條件。從一九八四年開始,根據國務院關於擴大國營企業自主權的精神,有些地方的中共黨委和人民政府結合集體企業的性質和特點,開展了還權於集體企業的工作。國家對集體企業的還權與國營企業的放權,雖然有一些相同點,卻存在著根本差別。相同點是,還權與放權的目的都是為了明確企業經營權的自主程度和範圍,以增強企業活力。其重大差別在於:其一,國家本來就與集體企業不存在所有權關係,但卻按國營企業的模式管理集體企業,對集體企業統得很死,等於剝奪了集體企業的權利,因此,將本來屬於集體企業的權利拿回來,是“還”而不是“放”的問題。其二,國營企業放權不包括所有權,而集體企業的還權,首先要歸還或保障集體企業的所有權。
一九八四年初,福建省二輕工業廳在總結福鼎縣二輕局簡政還權、搞活企業的經驗基礎上,提出集體企業實行“企業自己管,盈虧自己負,幹部自己選,工人自己招,工資自己定”的“五自”原則。“五自”原則體現了集體經濟的性質和特點,突破了原有的按國營企業管理的模式,強調了集體企業應當比國營企業有更廣泛、更充分的自主權。“五自”原則的提出,得到了中共福建省委領導的肯定和支持,在全國引起強烈的反響。一九八四年一月至七月間,河北、廣東、貴州、安徽、天津、浙江、山東、湖南、內蒙古、福建、山西、吉林、湖北、雲南、河南、上海等16個省、市、自治區的中共黨委或政府,根據國務院〔1983〕67號文件和中央放開搞活企業的精神,在製訂和下發的政策性文件中,都強調尊重集體所有製經濟的性質和特點,還權於集體企業。這些文件的下發對於推動集體企業改革起了積極的作用。
各地集體企業的主管部門積極落實地方中共黨委和地方政府的文件精神,使之具體化,把還權於集體企業的工作落到實處。南京市二輕工業局在一九八四年製定了14項還權措施和35條實施細則,明確二輕集體企業具有在生產經營、幹部管理、機構設置、工資分配、勞動安排等方麵的自主權。一九八四年十月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以及國務院〔1984〕號文件的頒發,全麵推動了還權於集體企業的工作,並逐步引向深入。各地集體企業主管部門逐步轉變職能,把工作立足點轉到為基層企業服務的軌道上。集體企業的生產經營自主權逐步得到落實。廣東省二輕工業廳和二輕集體企業聯社在一九八六年進行了“增強企業活力大檢查”工作。對集體企業的12種自主權,即企業所有權、財產支配權、生產決策權、民主管理權、經營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產品自銷權、價格調整權、福利自決權、自行招工權、處理違反廠規廠紀權、經濟聯合權等,檢查了落實情況。檢查結果表明,集體企業應有的自主權,基本還給了企業,明顯地增強了企業自我發展、自我改造的能力。
二、還權的主要內容
集體企業的自主權是多方麵的。針對長時期對集體企業“統得死、管得多”的作法、許多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首先把集體企業應有的自主權還給企業。其中最基本的是把集體企業的財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人事任免權、收益分配權還於企業。
(一)還財產所有權,保障集體企業合法權益。財產所有權是集體企業最基本的權利,它是保證集體企業利益的實現,充分行使自主權的基礎。多年來,集體企業財產關係被模糊了,造成了“什麼‘全民’的、‘集體’的都是公家的”錯誤認識,其結果是職工對企業財產的關心程度降低了,社會上任意平調集體財產的事,時有發生。在還權中,各地十分強調尊重集體企業財產所有權,對集體企業財產所有權作出具體規定。一九八四年一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1984〕2號文下發的《關於發展城鎮集體所有製工業若幹具體政策的補充規定》中明確規定,對集體工業企業不準搞“升級”、“過渡”;堅持誰興辦誰管理的原則,企業隸屬關係必須保持穩定,不準劃走和上收;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調集體企業的資金、物資和勞力,企業對違者有權抵製,有權索賠經濟損失。一九八四年四月中共浙江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發出的《關於加快城鎮集體工業經濟發展若幹政策問題的規定(試行)》中指出,城鎮集體工業企業的財產所有權、正常的經營活動和正當的收入,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廣東、河南等省人民政府也作出了在經濟改組和聯合中,應保持集體企業所有製、隸屬關係和財務收繳關係三不變的規定。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尊重和維護集體企業的財產所有權。這在當時,對穩定集體經濟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二)還經營管理權,增強企業內在活力。在還權於集體企業中,各地都把還經營管理權作為重要的方麵,規定集體企業有權根據市場的變化調整生產方向,靈活安排生產和經營;有權組織生產和承擔計劃歸口產品以外的產品和加工任務,不受行業限製;有權開展橫向聯合,等等。把經營管理權還給企業,使集體企業得以擺脫部門附屬物的地位,真正成為麵向市場,獨立經營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三)還人事任免權,實行民主管理。獨立自主地決定企業人員的去、留、升、降是集體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則。各地根據企業幹部、職工素質狀況和國家人事製度改革的進程,有步驟地開展這項還權工作。確立了職工代表大會作為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的地位,規定企業廠長由職代會選舉,使集體企業的民主管理得到體現。有些地方為使這項工作穩妥進行,采取了民主選舉廠長同上報批準備案相結合的過渡辦法。
(四)還收益分配權,調動企業和職工積極性。馬克思主義認為,生產決定分配,生產資料所有製形式決定分配的形式、內容以及可供分配產品的數量。集體企業自主地決定收益分配是集體所有製的內在要求和實現條件,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著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許多地方著眼於這一點,把收益分配權還給企業,結合推行承包責任製,把企業和職工利益與經濟效益掛起鉤來。許多地方規定了集體企業有權決定企業的工資分配形式,有權合理支配稅後利潤,可以集資入股,按股分紅;有權給表現突出的職工和技術人員晉級等等。不少地方規定集體企業在完成承包合同後,職工的收入與經濟效益掛鉤浮動,“上不封頂、下不保底”。職工高興地說:“增利增酬、超不封頂是動力;降利降酬、賠不保底是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