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差價政策的製定及實施(1 / 3)

商品差價政策的製定及實施

商品差價,是商業企業補償費用、取得利潤的手段。不同社會製度下,差價的性質和作用是不同的。在舊中國,地主、資本家利用政治地位和經濟力量,在商業經營中低價購進商品,高價出售,通過商品差價,攫取高額利潤,剝削城鄉勞動人民。在農產品秋收旺季,低價收購,在青黃不接季節高價出售;工業品從城市到農村、農產品從農村到城市的差價很大。一九三四年至一九三六年,糧食等主要農副產品的季節差價一般在20—50%,棉布從沿海產地到青海、內蒙古等邊遠地區,有的地區差價達到1倍左右。一九四七年至一九四九年解放戰爭時期,國民黨統治區物價飛漲,廣大勞動人民蒙受差價過大和貨幣貶值的雙重剝削。

新中國建立以來,差價政策是國家物價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各個時期國民經濟發展情況,對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差價進行了調整。三十多年來,各個時期的進銷差價、地區差價、調撥作價、批零差價、質量差價、季節差價的演變情況說明,正確地運用差價政策,有利於促進生產,擴大和搞活流通。

一、進銷差價

(一)工業品進銷差價。工業品進銷差價,是根據批發商業合理經營費用水平、各類商品的價格政策和工商利潤分配原則製訂的。在全行業公私合營以前,國營商業收購國營工廠與私營工廠產品的價格,區別對待,同一種產品的收購價格不完全一樣。

五十年代初期,國營商業對私營工業加工、訂貨、統購、包銷商品的工繳費或進貨價格,按照不同情況,保證私營工廠按其資本計算,在正常合理經營的情況下,每年獲得10%左右、20%左右、30%左右的利潤。執行這一原則,使一些成本低、質量高的產品,獲得較多的利潤,成本高、質量低的產品也能獲得一定的利潤,從而保證了私營工廠有利可圖,而又不致利潤過大。國營商業經營私營工廠產品,保持較大的進銷差價。直到一九五六年全行業公私合營以後,由於企業所有製發生變化,工人勞保福利增加,逐步改按國營工廠的辦法,即按“工大於商”的利潤分配原則,提高了出廠價格,縮小了商業進銷差價。

對收購國營工業和地方國營工業的產品,一直實行“工大於商”的利潤分配原則。一九五一年四月,第二次全國物價會議規定:“商業利潤原則上應該低於工業利潤。”一九五四年第五次全國物價工作預備會議製定的《對當前物價工作中幾個主要問題的安排意見》中又指出:有正常利潤的商品,工商都應有一定利潤,工大於商;生產成本較高、利潤很少,為人民需要的產品,工業微利,商業暫時保本;新建的個別工廠,因成本較高,短期賠錢的,原則上由工業補貼,商業保本,但也可暫由商業補貼,工業限期改進;工業有利、商業賠錢的,應加以改變。一九六四年九月,國務院批轉全國物價委員會《關於國營工商企業商品作價的規定》中,重申了“工大於商”的利潤分配原則,並進一步明確指出:“利潤分配的計算,應當從生產環節算至批發環節,工業利潤為出廠價格扣除成本和稅金的餘額,商業利潤為批發價格扣除進貨價格和批發站、店費用的餘額。”這就是說,商業進銷差價中包括產地采購批發企業的費用和利潤,也包括銷地批發企業的部分費用和利潤。這部分銷地批發費用和利潤,通過調撥作價方式在各級批發企業之間進行分配。各地貫徹工商利潤分配原則,有的按二、八開(商二工八),有的按三、七開(商三工七),不盡一致。一九六六年以後,由於有些產品原材料價格上漲,工業成本提高,有的工業發生虧損;也有一些產品工業利潤過大,商業虧損,曾進行工商讓利,多數是商業向工業讓利,進銷差價縮小。一九八二年,小商品實行工商企業協商定價以後,很大程度上按市場供求來商定價格,有些小商品的進銷差價,已突破“工大於商”的利潤分配原則。目前工業品的進銷差價多數在8—10%左右,基本上保持產地采購批發企業有一定利潤。但是,在不同地區、不同商品之間,進銷差價也有所不同。一般是:沿海先進產地的產品大一些,內地後進產地的產品小一些;高級消費品大一些,人民生活必需品小一些;商業經營費用高的商品大一些,經營費用低的商品小一些;成本低、工商業利大的商品大一些,成本高、利潤低的商品小一些;地區差價小的商品大一些,以進銷差價來彌補商業經營費用。

在既定出廠價格基礎上,進銷差價決定產地批發價格,而先進主要產地的價格又是製定內地後進產地同類產品價格的依據,對後進產地同類產品價格起著製約作用。多年來,物價主管部門通過管理主要先進產地批發價格,運用進銷差價政策,掌握全國工業品價格水平,指導和促進內地工業發展。但是,由於價格管理不夠靈活,價格調整不夠及時,有些供過於求的產品,工業利潤進銷差價長期過大,以致保護了落後,有些企業盲目增產,造成損失。

此外,對於關係工業品進銷差價的“工大於商”的利潤分配原則,從多年實踐經驗來看,同決定生產價格的資金利潤率、工資利潤率不盡適應。在製定生產價格的原則上,怎樣結合價格體係的改革,更有利於理順價格,又能促進工業品按計劃生產,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解決。

(二)農副產品購銷差價。農副產品購銷差價,體現了國家同農民的關係,也體現國家同消費者的關係。根據各類農副產品生產和經營的特點,在購銷差價上,主要采取三種形式:一是當地生產、當地銷售的農副產品(如產地的蔬菜、水果等),一般不經過批發環節,以零售價格直接供應消費者,購銷差價表現為收購價格與零售價格的差價;二是工業原料(如竹、木、藤、棕等),以批發價格供應當地工業、手工業企業,購銷差價表現為收購價格與批發價格的差價;三是經過簡單加工後的製成品(如收購稻穀、出售大米,收購生豬、出售豬肉等),購銷差價表現為原料與加工成品之間的差價。

國家對農副產品購銷差價的掌握,以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為原則,並考慮國家計劃要求和市場供應情況,區別對待。對關係國計民生重要的農副產品,購銷差價從緊掌握,商業保本或有微利;次要農副產品,購銷差價適當從寬,使經營者有一定的利潤;工業、手工業原料,結合對製成品價格的影響,慎重安排,一般是主要產地購銷差價從緊,以調入為主的大、中城市購銷差價適當從寬。我國農產品產地的購銷差價一般是很小的,隻包括產地商業部門合理費用和微小的利潤。這樣的差價,對於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掌握貨源,協調國家與農民的關係是有利的。但是,有些關係人民生活的重要農產品,如糧食、油料等,購價高於銷價,生豬與豬肉的差價偏小,長期由國家進行補貼,矛盾很多,影響商品流通。一九八五年國家已將供應農村糧食購銷價格拉平,減少了一些補貼。

二、地區差價

我國幅員遼闊,地區之間經濟發展差距很大,商品運輸路線長,費用高,曆史上地區差價大。多年來,國家對工農業品的地區差價,采取逐步縮小的政策。

在國民經濟恢複時期,國營商業力量薄弱,為了更好地發揮私營批發商在活躍城鄉物資交流中的積極作用,規定了產、運、消三者有利的地區差價政策,獎勵私商長途販運,深購遠銷。一般是:需要私商販運的商品,地區差價從寬,需要限製和縮小私商販運的商品,地區差價從緊;次要商品地區差價從寬,主要商品的地區差價從緊。

“一五”計劃時期,為了排擠和代替大批發商,采取了“城城微利,城鄉合理”的地區差價政策。根據各類商品價格政策,國家控製貨源和對私營批發商改造的要求,對不同商品和不同流通環節,掌握不同尺度。國家基本控製貨源的重要商品,各個流通環節的地區差價都有一定利潤;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和私營批發商都占有一定經營比重,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需要擴大經營的品種,在大、中城市之間的差價打緊,中、小城市和城鄉之間差價適當從寬,促使私營商業向附近國營商業進貨;對某些主要利用私營商業販運,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經營比重很小的小土產、小工業品、手工業品,在地區差價中保持合理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