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價格管理體製(3 / 3)

2.浮動價格。這是國家統一定價的一種形式。采用這種形式,是在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中準價和上下浮動幅度內,或者在規定最高、最低限價範圍內,由企業自行變動價格。例如,純棉和滌棉混紡花布、色織布,根據花形、配色、外觀等因素,批發、零售企業在國家規定中準價基礎上,可在規定幅度內變動價格;電子產品,在國家規定最高限價和下浮幅度內,變動價格。這種價格,受國家規定中準價製約,具有計劃性,又可以在規定範圍內浮動,有一定的靈活性。除此之外,退出統購、派購的主要農副產品,如生豬實行指導性議購議銷,由中央和地方物價主管部門分別製定全國和地區一定時期的指導性價格,作為企業部門製定具體購銷價格的參考,雖然沒有規定價格的具體浮動幅度,但企業定價受指導性價格的製約,也應屬於浮動價格性質。也有些計劃商品,計劃內生產、調撥部分實行國家統一定價,計劃外部分實行浮動價。

3.企業定價。這是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實行市場調節的價格。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同生產者、經營者之間,根據市場供求,協商定價或自行定價,既不同於國家統一定價,也不同於集市的自由價格,而是受國家政策指導的、更為靈活的一種價格。它能夠靈敏地反映社會勞動生產率和市場供求變化。實行企業定價的商品主要是:

(1)實行議購議銷的次要農副產品。包括原來的三類農副產品和一九八三年以後退出統購、派購的農副產品中的次要品種,由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同生產者或經營者之間,根據市場情況,本著有利於保護和合理使用資源的原則協商定價。這種議購議銷價格,不受國家製定的指導性價格水平製約,但要受物價部門監督,國營和供銷社商業要履行參與市場調節、平抑市場物價的職能。一般在不高於當地集市貿易價格的原則下,高進高出,低進低出,薄利多銷,調節供求。

(2)由工商企業協商定價的小工業品。這類小工業品,產地價格由工、商企業協商議定,銷地價格則由商業企業自行製定。按照市場供求變化,有漲有落,靈活掌握,各種差價由企業自行掌握,不再受統一規定的地區差價、批零差價等約束。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參與市場調節,一般要求在正常生產、合理經營下都有一定利潤,利潤率比大商品大一些。要運用價格杠杆,促進生產企業搞好小工業品的生產,提高質量,降低成本,增加花色品種。

(3)部分飲食品和服務項目,由企業製定價格和收費標準。

4.集市貿易價格。允許進入城鄉集市的農副產品,其價格由買賣雙方自行商定,屬自由價格性質。集市貿易價格是國家計劃價格的補充,但受供求關係的影響較大,有衝擊計劃市場和計劃價格的消極作用。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物價改革開始是以調整價格為主,把不合理的價格理順,管理權限不變,進而把一些次要商品價格的管理權下放給企業,做到調整與放權相結合。物價管理,從基本上由國家統一定價到多種價格形式,這是一個很大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