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價格管理體製(2 / 3)

三十多年來,中央與地方、行政與企業對價格管理的分工,經曆了由分散管理逐步趨於集中,再由集中管理逐步分散並擴大企業定價權的過程。

(一)前三十年的物價基本上是以集中為主。新中國建立初期,國營經濟力量薄弱,資本主義經濟和個體經濟廣泛存在,國家開始從掌握糧食、食油、煤炭、棉紗、棉布等重要商品貨源著手,逐步由國家管理價格。一九五○年初,中央統一管理的主要商品價格給大行政區貿易部5%上下的機動權。一九五一年四月,又將這項機動權下放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地方和企業有較大的定價和調價權,這對於國家計劃指導下的市場調節起著很大作用。“一五”計劃時期,隨著國營經濟的壯大,國營商業基本上控製了市場,中央一級管理價格的商品也逐步增加。一九五五年,由中央一級管理的主要農產品收購價格和工農業產品的銷售價格有400多種,約占購銷總值的70%左右。由於個體經濟還廣泛存在,物價管理也比較靈活,許多商品存在牌價和市價差別,市場調節仍然發揮重要作用。對私營工商業的改造基本完成以後,國營商業在市場上占絕對優勢,除一些次要商品還存在兩種價格以外,絕大部分商品在同一市場上執行統一價格,市場調節的範圍大大縮小。一九五八年,為了使物價工作能與各地的實際情況結合得好一些,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市場物價分級管理的規定》,一度將大部分商品價格下放地方管理。除糧食、棉花、油料、桐油、黃麻、苧麻、茶葉、烤煙、生豬、木材等商品的收購價格,糧食、食油、豬肉、木材、棉紗、棉布、呢絨、食鹽、食糖、煤炭、石油、化肥、手表等商品在主要市場上的銷售價格仍繼續由中央有關部門管理外,其餘商品價格都下放地方管理。很多地區又層層下放,由於沒有相應的措施,管理工作又跟不上,以致出現了一些混亂。由於“左”傾錯誤和從一九五九年開始的自然災害,市場商品供應緊張,為了穩定市場物價,一九六一年又將物價管理權限收歸中央,同時加強對市場物價的集中管理。“文化大革命”中,市場物價基本上處於凍結狀態。六十年代以後,商業部係統的物價管理權限雖然幾經調整,但由於市場供應比較緊張,國營商業繼續進行統購包銷,因而基本上是實行比較集中的管理。物價管理權限的逐步集中,是與各個時期有關經濟政策和計劃體製分不開的,也是與市場商品長期供應比較緊張有關。這種管理辦法,對於完成購銷計劃,保持市場物價穩定,起了很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首先,中央一級管理價格的商品過多,由於對成本和供求變化信息掌握得不及時,地方和企業又無權因地製宜變動價格,以致一些不合理的價格,不能及時得到調整,不利於促進生產發展。其次,行政部門管理價格的權限過多,基層企業基本上沒有定價權。一些次要的農副產品和小工業品價格長期集中於行政部門管理,影響了發揮這類商品價格對市場的調節作用。第三,中央一級管理的差價原則,如地區差價、批零差價等,按不同商品規定具體差率,管理過死,沒有給地方和企業留有機動餘地,影響商品流通。

(二)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物價管理權限逐步下放,並擴大企業定價權。在價格方麵,除對不合理的價格體係進行改革以外,主要改革價格管理辦法,下放價格管理權限,擴大企業定價權,實行多種價格管理形式,把價格放開搞活。

1.國家統一定價。這是以中等生產成本為依據,遵循國家計劃要求,按照市場供求變化,由主管行政部門製定的價格。屬於指令性計劃的商品和一部分指導性計劃的商品,實行國家統一定價。這種價格具有指令性,一經製定,隻有主管物價的行政部門才能變動。一九七九年以前,絕大部分商品都屬國家統一定價。近幾年來,隨著計劃管理體製的改革,由國家直接管理具體價格的商品逐步減少,浮動價格和企業定價的品種逐步增加。這標誌著價格管理辦法的改革,進一步注意運用價值規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