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價格管理體製(1 / 3)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價格管理體製

價格管理,是社會主義經濟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國家物價方針、政策的重要保證。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價格管理體製。物價方針、政策、價格計劃製定和重大物價調整等大權歸中央,地方和企業部門在中央主管部門領導下管理物價工作。

一、商業行政部門和商業企業的物價管理職責

中國的物價管理機構,是由各級政府物價綜合部門、企業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和企業、事業三個部分組成。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負責集市價格管理工作。

新中國建立初期,中央貿易部以及其後的中央商業部,在政務院授權下,根據中央規定的方針、政策,管理全國物價,代行物價綜合部門的任務。在三年經濟恢複時期,曾先後召開過三次全國物價會議,研究物價工作的方針、任務,製訂各種差價、比價政策和物價管理分工權限、價格審批製度,組織全國性的物價信息交流,統計主要商品價格,編製全國批發物價指數。

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物價的綜合平衡工作加重,自一九五七年起,國務院第五辦公室設立物價組,負責全國物價管理工作,商業部係統也從一九五七年開始按業務歸口管理物價。物價統計和指數編製工作,一九五六年交由國家統計局辦理。各級商業行政部門和業務係統,根據工作任務設立相應的物價機構或物價人員,負責本地區、本係統、本單位的物價管理工作。一九六二年,為了統籌規劃、集中管理全國物價,加強物價工作的領導,建立全國物價委員會(辦事機構為國家計委物價局)。一九七二年,全國物價委員會撤銷,物價綜合管理機構並入國家計委;一九八○年設立國家物價總局,一九八二年又改為國家物價局。自一九五七年以後,商業係統在物價綜合部門的指導下管理本係統的物價工作。

關於商業行政部門和商業企業的物價管理職責,根據一九八二年國務院發布的《物價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商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供銷合作社管理物價的職權是:負責在本係統、本地區貫徹國家的物價方針政策、價格法規;對上級和同級物價部門下達的定價、調價方案安排實施;按照物價管理權限,規定作價原則和作價辦法,協調同類商品地區之間的價格水平,製訂與調整工農業品價格和非商品收費標準,安排商品的各種差價和調撥價格;對於上級和同級物價綜合部門管理或審批價格的商品,提出定價、調價和計劃的建議;指導本係統、本地區物價工作,負責監督、檢查。

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企業管理物價的職權是:執行物價方針、政策,遵守物價紀律;根據物價部門和商業行政與業務管理部門的定價與調價通知,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價格準確地執行;向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提供生產成本、流通費用、商品產銷、盈餘情況等有關資料;報告價格執行情況,反映價格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企業的定價權限是:對實行浮動價格的商品,按照規定的品種和浮動幅度,製定商品具體價格;對議購議銷的農副產品,按照規定管理辦法議定價格;對工業品中的小商品,按照規定的作價原則製定購銷價格;根據物價部門規定權限,製定新產品的試銷、代銷價格;製定國家不定價商品和服務修理項目的價格,以及為訂貨部門組織加工專業化商品的內部協作價格;根據規定權限,確定殘損、廢次商品的處理價格;按照規定的毛利率,規定國家沒有定價的飲食品價格等。

二、價格管理權限分工的演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