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大革命”時期積累了不少物價問題。“文化大革命”時期市場物價處於凍結狀態,由於運動初期和後期縮小地區差價,降低金額較大,一些主要農副產品收購價格提高,沒有相應地提高銷售價格,國家增加了價格補貼。因此,降價金額大於提價金額,到一九七六年,全國零售物價總水平較一九六五年下降1.7%。但是,長期凍結市場物價,積累了許多問題,增加了物價不穩定的因素。首先,工農業生產發展緩慢,影響國家的財力物力的積聚,削弱了穩定物價的物質基礎。其次,農產品收購價格長期沒有調整,生產成本有所提高,致使一些農產品增產不能增加收入,工農業產品比價不合理,挫傷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影響農業生產發展。第三,受“左”傾思想影響,不適當地降低某些工業品價格;許多工業品由於原料成本提高,價格不能調整,生產虧損;某些環節差價過緊,不利於生產和流通。第四,增加了對工農業產品的價格補貼,國家用於商品價格補貼,一九六五年為26.1億元,到一九七八年增加到了79億元,削弱了國家財力。
五、經濟體製改革時期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從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入手,穩步地進行了價格體係改革。
(一)發展消費品生產,壓縮基建投資,為保持市場物價基本穩定創造條件。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農業生產發展很快,促進了輕工業的發展。一九八一年,國家用於基本建設的投資較一九七九年減少三分之一,國家財政赤字由一九七九年的170.6億元縮減為25.5億元。財政收支基本平衡,為保持市場物價基本穩定提供了條件。
(二)加強市場物價管理,保證價格改革順利進行。為了保證提高農副產品收購價格,並在調整工資和提高8種主要副食品銷售價格時市場不受幹擾,一九七九年九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全國物價工資會議紀要》中指出:“這次價格和工資的調整,必須加強集中管理,各省、市、自治區可以適當集中管理權限,進行統一安排。”一九八○年四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加強物價管理,堅決製止亂漲價和變相漲價的通知》中指出:“計劃規定的商品價格,任何部門和單位一律不準自行提高。”“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以來,凡是應該經過而沒有經過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由各單位自行提高的價格和與群眾生活有關的收費標準,應在接到本通知後一個月內,按物價管理權限報批,不應提價的,限期退回原價,所有擅自增加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必須保留的,應重新報批。”為了防止有些地區擴大議價範圍,擅自提價,幹擾價格改革,一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國務院又發出《關於嚴格控製物價、整頓議價的通知》,要求“從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凡由國家規定牌價的工農業商品,在全國各地的零售價格,一律執行國家的規定,不得提高。”並規定了議價商品的範圍,要求各地把各種議價商品的價格控製在十二月七日價格之內。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曆次通知精神,全國各地持續地開展了物價大檢查,對於製止亂漲價、變相漲價,保持市場基本穩定,起了重要作用。
(三)有計劃地調整主要農產品和部分工業品價格,改革了價格管理辦法。從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五年,經國務院批準,對主要農產品、部分工業品價格和價格管理辦法作了調整。
1.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為落實黨的農村經濟政策,促進農業生產發展,一九七九年四月提高糧食收購價格。水稻、小麥、玉米、高粱、小米、大豆等6種糧食統購價格平均提高20.86%,並將超購加價的幅度由30%擴大到50%。同時,陸續提高了油料、棉花、生豬、菜羊、菜牛、鮮蛋、水產品、甜菜、甘蔗、蓖麻油、桑蠶繭、南方木材、黃牛皮、水牛皮等農產品的收購價格。
2.提高8種主要副食品的銷售價格。基於副食品收購價格的提高,為了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一九七九年十一月提高了豬肉、牛肉、羊肉、家禽、鮮蛋、蔬菜、水產品、牛奶等8種主要副食品的銷售價格。同時,發給職工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價格補貼。
3.提高卷煙和酒類的銷售價格。卷煙和酒類,由於原料價格提高,利潤下降,品質差價不合理,優質煙、名酒市場供不應求。為了合理調整品質差價,增加貨幣回籠,於一九八一年十一月提高了銷售價格。采取高檔卷煙多提、一般卷煙少提、低檔卷煙少提或不提,名酒多提、一般酒少提、低檔薯幹酒不提的辦法。
4.降低化纖織品價格,提高純棉織品價格。由於化纖工業發展,成本降低,化纖織品價格過高,供求發生矛盾,化纖織品與純棉織品產銷不平衡,為促進紡織工業的發展,調節產銷,一九七九年三月將維棉布銷價平均降低20%,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將滌棉布銷價平均降低12%;一九八三年一月,又將滌棉布銷價平均降低25%左右,同時將純棉布銷價平均提高25%左右。
化纖製品與純棉製品比價的調整,促進了產銷平衡,同時減少了國家財政對棉花的價格補貼。此外,手表、電視機等耐用消費品,也幾次降低了銷價。
5.工業品中小商品逐步放開,實行由企業定價;農副產品擴大實行議購、議銷價格的範圍。為發揮小工業品和農副產品市場調節作用,一九八二年和一九八三年,先後將由商業行政部門管理價格的510種小工業品,下放由工商企業協商定價,到一九八四年基本上全部放開。一九八三年,將原來實行派購、由國家管理價格的大麻、羔皮、生漆、蜂蜜、土紙、紅棗、榨菜等20多種農副產品改為議價購銷,至一九八五年,除少數主要農產品實行合同收購、保留統銷價以外,大部分農副產品價格已基本放開。
6.一九八五年,對糧食、棉花、生豬、蔬菜等主要農副產品取消了統購、派購製度,實行合同定購,同時調整了價格。糧食合同定購的品種,僅有小麥、水稻、玉米和主要產區的大豆。小麥、水稻、玉米由按統購、超購數量分別計價收購,改為一律按征購30%、超購70%固定比例計價;大豆仍執行原收購價,合同定購以外的部分議購、議銷。國家供應農村糧食的銷售價格,都提高到與收購價格相同,實行購銷同價,改變購銷價格倒掛的不合理狀況。棉花合同定購部分也由征購、超購量分別計價,改為按固定比例計價;定購以外的部分不再加價;不獎售化肥。生豬采取合同定購以後,實行指導價格管理形式,同時提高購、銷價格。在中央物價主管部門製定生豬和豬肉購銷價格平均提高30%指導價格的標準下,各級物價部門根據本地區情況,提出一定時期的指導性價格水平,國營食品公司在國家政策指導下自行掌握具體購銷價格。生產者和集體、個體的經營者,在遵守國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價格有漲有落,自由成交。蔬菜價格放開以後,國營商業對主要品種定購一定數量,次要品種和訂購多餘部分議購議銷。國營商業企業通過購銷活動參與市場調節,同時適時地運用掌握的價格補貼,平抑市價。肉、蛋、魚等價格放開以後,根據各地情況,由國家給予城市居民一定的價格補貼。
這一時期,由於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時,銷售價格沒有相應提高,或者銷售價格提高了另給消費者補貼,因此補貼金額是逐步增加的。以糧食、食油、棉花、魚、肉、禽、蛋、菜等8種主要農副產品為例,各年的補貼金額是:一九七八年為47.3億元,一九八○年為153.7億元,一九八二年為208億元,一九八四年為265億元。
根據國家統計局資料計算,一九八五年與一九七六年比較,全國零售價格總水平上升31.6%,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水平上升39%,農產品收購價格水平上升73.1%,農村工業品價格水平上升11.4%,工農產品比價縮小35.6%(綜合比價指數為64.4)。由於落實中共中央農村經濟政策,提高了農產品收購價格,解放了生產力,糧、油、棉等主要產品連年增產,農民收益增加,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近幾年來,國家又連續多次調整職工工資,一九八五年,全民所有製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213元,較一九七六年的605元提高100%。實際工資指數,以一九七六年為100,一九八五年為144,職工生活水平也有一定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