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業一度在數量上迅速發展,突出表現在農村保險業務方麵,尤其是保險和防疫、治療相結合的養豬保險。一九五八年二月,湖南省委首先批準實施了“平時包防疫,病時包治療,死時包賠償”的養豬保險辦法,在國內迅速引起反響。各省、市紛紛仿效辦理,到一九五九年國內業務停辦前的一年多時間裏,全國共承保生豬達3400萬頭。
在養豬“三包”保險帶動下,牲畜保險改變了過去那種流動工作組形式,不少地區采取專職幹部管理業務和依靠群眾辦保險的辦法,即保險手續委托農業生產合作社辦,國家保險機構隻派專人在固定地區負責管理和指導。由於農業生產合作社對社內牲畜比較熟悉,在辦理保險手續、收取保費以及處理賠款等方麵比較及時,而且保險幹部的工作點固定後,可以與群眾經常保持聯係,從而提高了工作效率,節省了業務費用。工作方法的轉變,促進了牲畜保險業務的發展。一九五八年七月中旬到八月底,河北省承保牲畜由30多萬頭增加到287餘萬頭。全年全國承保牲畜6000萬頭,較一九五七年增加3倍。
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於一九五八年一月向財政部轉交了關於試辦農作物保險的報告,建議選擇經濟條件合適和合作組織基礎比較好,以及自然災害損失程度有不同類型代表性的地區開始試辦。試辦的種類以棉花、煙葉等主要經濟作物及油料作物中的大豆為主,待條件具備,再逐步擴大試辦其他作物保險。保險辦法根據當地情況,由省、市、自治區保險公司製訂,上報當地人民委員會批準試行。辦理農作物保險的要求是:“組織農民的錢,解決農民自己的困難。”對此報告,國務院立即批準。並以河北、吉林、河南三省的若幹縣進行試辦,共承保各種農作物25.7萬畝。保險責任包括水、旱、風、雹等自然災害以及因病蟲害造成農作物的減產損失。
在保險展業過程中,各地農民認為,農作物保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廣,保費不多,遇到豐收繳點保費算不了什麼,萬一遇到災害則可以獲得經濟損失的基本保障,符合以豐補歉的互助精神,消除了遭災受損的後顧之憂。但對保險對象,賠償方法以及保險目的等問題存在著不同認識。例如,隨著農業“大躍進”的進一步深入以及人民公社化運動出現高指標,使農作物上報產量的虛數很大,對於一畝地承保多少就很難確定,承保指數小了解決不了問題;若按躍進指標承保,則公社必須付出一筆較大的保險費,使保險公司和人民公社都感到為難,所以農作物保險時間不長就停辦了。
“大躍進”初期,城市保險業務也有很大發展。如團體人身險作為社會福利的補充出現,到一九五八年,參加此項保險達300萬人,簡易人身險也發展到180萬人。各地城市業務在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領域中仍有新的開拓,部分地區開展了疾病治療與人身保險相結合的“人身健康險”,以及不分年齡的“家庭人身險”等新險種。這些新險種的出現,適應了不同層次人們的需要,因而,有的地區全縣、全社的社員都投保了人身保險。
隨著衛生保健事業的發展,人口死亡率逐年降低。一九四九年前人口死亡率表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針對這一情況,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於一九五八年根據一九四九年後部分城市人口死亡率的統計資料,編製了新的死亡率表,並將人身保險業務費用率降低到10%,同時還修改了簡易人身險辦法,放寬了投保年齡以及健康條件的限製,擴大了保險責任範圍。新的簡易人身險辦法於一九五八年下半年在全國大部分地區實行。
一九五八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各地區(除台灣、西藏外)設立了分支公司,全國保險從業人員達5萬多人。開辦的國內業務有:國營企業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簡易火災保險,團體人身保險,簡易人身保險,以及鐵路、輪船、飛機旅客強製保險等險種。在農村辦理了牲畜保險,養豬保險和農作物保險等。國外保險業務方麵,開辦了遠洋貨物運輸保險,船舶保險,財產保險等險種。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保險組織經濟補償和積累資金的職能作用。
一九五八年十月,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組織全體保險幹部對人民公社成立後保險工作怎麼辦的問題進行了討論,並向財政部作彙報如下:
(一)國內業務方麵。
1.農村業務:人民公社的所有製盡管仍為集體所有製,但規模比過去農業生產合作社更大,所以自然災害雖然存在,但由於人民公社規模大、人多、勞力集中調配、資源雄厚、後備力量強,抵抗和抑製自然災害的能力大大增強,災害的損失,公社有能力彌補。即使遭到較大的自然災害,公社之間也可以互相支援,必要時財政上可以支援。這表明,人民公社的社會保險可以代替國家保險形式,農村保險已不適應新形勢,沒有必要再繼續辦下去。
2.城市業務:隨著人民公社化和供給製的實現,總的趨勢是收縮停辦。
(二)國外業務方麵。
1.外貿部門已掌握大量外彙,損失自己可以解決,出口業務不必辦保險。
2.進口業務是否辦保險,應結合分保業務考慮。進口業務不辦分保,保險可以停辦。如果辦理分保,國家不僅可以不支出外彙,還可以給外貿提供300萬英鎊限額的保障,並能進一步吸收外彙。由此看來,辦理保險的意義較大。
總的說來,各方麵停辦國內保險業務的意見基本一致。
鑒於上述情況,一九五八年十月在西安召開的全國財貿會議提出:“人民公社化後,保險工作的作用已經消失,除國外保險業務必須繼續辦理外,國內保險業務應立即停辦”。同年十二月在武漢召開的全國財政會議正式作出決定:立即停辦國內保險業務。同時,財政部發出停辦國內保險業務以後財務處理的通知。一九五九年一月,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召開第七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貫徹落實國內保險業務停辦的精神,並部署善後清理工作。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留下4億準備基金,其中各省市400—600萬元,國外業務留下5000萬元,其餘都上繳各級財政。隨即國務院財貿辦公室批轉財政部和人民銀行《關於國內保險業務停辦後的善後清理工作和國外業務一律由中國人民銀行接辦的報告》,至此,曾經一度轟轟烈烈的國內保險業務進入空前低穀時期。
二、保險隸屬關係的轉移
國內保險業務停辦後,考慮到國際貿易和國際信貸中不可缺少保險這一現實,財政部決定國外保險業務繼續辦理,隸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國外業務部門領導。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專營國外保險業務,對外以中國銀行辦理外彙結算,在上海、廣州、天津、青島、大連等各主要港口設立分公司,內地的漢口、重慶、南寧、梧州等地設立分公司或支公司,全國各地的人民銀行代理貨物運輸檢驗或處理賠款,在世界約200個港口或地區,設有約300多貨物損失檢驗或處理賠款的代理人。
從精簡機構考慮,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管理局下設保險處,負責處理中央和北京地區的進出口保險業務,領導國內外分支機構的業務和人事,集中統一辦理國際分保業務和日益增多的對外活動。對外聯係業務時仍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私合營中國保險公司”及“太平保險公司”三個公司的名義。一九五九至一九六三年,承保國家進出口物資和遠洋船舶共41.6億美元,為國家節約保險外彙1914萬美元;爭取外國商人在中國保險,為國家創外彙1386.7萬美元;利用國外分保,使國家巨額財產遭受損失後獲得外彙補償;海外18個分支機構自一九五九到一九六三年為國家吸收外彙資金162萬美元(其中包括壽險準備金70萬美元)。
一九六四年,隨著國民經濟的全麵好轉以及中國國際地位的日益提高,保險處級機構,對編製和幹部配備顯得頗不協調。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於一九六四年六月十七日向國務院財貿辦公室請示,建議恢複保險公司建製。國家明確保險處改為局一級單位,對外行文均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名義,獨立建製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兼任保險公司總經理。
隨著保險實踐的不斷深入和業務的發展,對保險業從業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一九六一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涉外保險業務工作計劃提出,為國家海運事業的發展製訂船舶險條款,編寫船舶險實務處理手冊,編寫海運險和分保業務的教材。一九六三年九月,修訂了《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航空運輸一切險條款(進口專用)》,《郵包一切險條款(進口專用)》等,一九六五年十一月製訂了《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印發了《關於調整出口貨物保險費率的說明》等文件。通過努力,在承保險別,投保方法,保險費率等方麵更加明確,從而使保險規章製度日趨完善,促進了保險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的迅速提高。
三、上海、廣州、哈爾濱等城市保險業務的保留
一九五八年十月,西安財貿會議提出停辦國內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並未立即行動,采取了比較審慎的態度。一九五八年底至一九五九年初,上海分公司兩次召開企業主管單位領導同誌座談會,力求統一思想認識,會上絕大多數主管局認為,國內保險業務不應該停辦。一九五八年上海市企業財產保險損失賠付達290餘萬元。如果不辦保險,企業受災後的這些損失,完全由地方財政來擔負有一定的困難,勢必給企業財產、資金補償和恢複生產帶來不利影響。有了保險,企業受損後能迅速獲得保險賠款,及時恢複生產,既不影響利潤上繳,也不影響地方財政預算。因此,與各主管局討論研究後,上海市委在一九五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批轉上海市財政局黨組的報告作出如下決定:“企業的財產保險在市委未作出決定前,凡保險已滿期的各單位,暫不辦理保險手續,如果發生損失,仍由保險公司負責。待市委批準辦理自願保險後,如需要保險的單位,應以原保險期滿次日補繳保險費,補辦保險手續”。
中共上海市財政局黨組於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向上海市委作了《關於本市國內保險業務的處理意見》的報告。《報告》提出:國營、公私合營企業的財產保險和船舶保險由強製保險改為自願保險;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繼續辦理;簡易人身險和其他人身險業務繼續保持;牲畜保險停辦改由公社自辦,如有困難可向保險公司分保;地方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交有關交通部門辦理;並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內保險業務停辦的善後清理工作和國外保險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接辦的決定,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及其全部檔案移交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接管和領導。
上海市委對繼續辦理國內保險業務態度是十分明確的。七月二十九日批轉同意上海市財政局黨組的報告。各局均按一九五九年初臨時協議的要求給各所屬企業補辦了投保手續並補繳保險費;一九五九年全市共有93%的強製保險單位改為企業財產自願保險。全年保費收入1600多萬元,比一九五八年增加了130多萬元。
從一九六○年五月起,原設立在市人民銀行的保險處被改組為儲蓄保險處,全市大量的保險幹部被調往其他工作崗位,保險幹部從一九五六年的556人下降到一九六二年七月的92人。在展業方式上,從一九六○到一九六二年上半年,各項業務均采取收縮停辦措施。由於人為因素,分散性業務大量下降,一些人認為保險可以停辦了。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指令保險處派人,先後赴黃浦、普陀、虹口等地進行調查,以進一步取得應該停辦的證據。調查結果為:
(一)企業財產保險。一九五八年承保企業財產險18239戶。從一九五九至一九六一年,隨著企業的變遷、調整以及改為自願保險後,部分企業不再參加保險。一九六一年承保戶已減少到5800戶左右。企業繼續參加保險的主要原因有:(1)從企業本身著想,認為“保了總比不保好”。在上級未作出不要保險的情況下,企業是否繼續保險由其自主決定,且上級規定保險費可以攤入生產成本。保了險,保費支出不多,但企業若發生財產損失,可以通過保險賠款來補償,不必向上級申請撥款,減少了處理事故的麻煩。同時,利用保險監督,可以加強企業資金管理。(2)建築環境差,或有易燃物品,危險性大,需要保險保障。(3)保險是慣例,按常規辦事。
(二)國內貨物運輸保險。保險處針對上海市國內貨物運輸險的狀況,選擇收、發、運三個方麵的31個單位進行調查。調查中發現,各單位比較普遍地認為需要保險。理由是:(1)人類目前還無法控製自然災害。船隻在航行中遭受人力所不能抗拒的災害或事故,通過保險得到補償,有利於經濟核算。(2)由於包裝材料跟不上發展需要,以及交通運輸部門滿載快運致使經營易碎易漏貨物的收、發、運損失較多,其對保險需求更迫切。(3)保險部門的防災宣傳和包裝檢驗工作,對物資安全有一定的積極作用。(4)物資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其責任往往牽涉到收、發、運三方麵。因此,不論收、發貨方,不論單保基本險或加保破碎滲漏險的單位,都認為如果不保險,遭遇損失,索賠無門,既影響帳務結算,也影響資金周轉。
(三)公民財產保險、簡易人身保險。簡易人身險的調研工作是在10個區的工業戶、商業戶、裏弄居民、機關學校、合作組織成員等不同類型中進行的。保戶對保險反映有需要的占70%,不需要的占10%,可有可無的占20%。從一九五九到一九六一年總共減退被保險人數484萬人。造成業務大量減少的原因:一方麵是由於就業充分,經濟比以前寬裕些;另一方麵據多數退保戶反映,保費由工資內代扣代繳、改為自行繳付後,繳費很不方便。後者是本項業務衰退的內在原因。
保險幹部們經過辛勤的調查,得出了客觀實際依舊需要保險的結論。但在“保險是倒國家資金口袋”的思想指導下,以及總趨勢是停辦的既定方針支配下,保險幹部仍不得不違心地進行一稿、二稿、三稿的修改,以求作出符合上級需求的“社會對保險是現象上的需要,實質上的不需要”的結論。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在得到所需結果後,即研究製訂了停辦實施細則,並於一九六二年三月,正式給上海市委呈送了《關於停辦本市國內保險業務的意見》的報告,報告指出:如企業遇有特殊情況,受損特大,可按財政部一九六○年的規定,一律衝減企業資金和銀行信貸,報轉財政部統一解決。報告還要求,根據一九五九年國務院關於“凡立即停辦問題不大,即行辦理結束,凡立即停辦有困難的,可以過渡一年”的精神。從一九六一年起即有計劃、有步驟地停辦國內保險業務。由於這個報告與事實有出入,上海市委未予批準。
一九六二年下半年,全國各地進一步貫徹了國民經濟以調整為中心的“八字方針”,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總行又頒布了兩個“六條”,決定嚴格劃分兩類資金,進一步加強企業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因此社會對保險的需要表現得更為迫切,上海市委明確指示,國內保險繼續辦理。麵臨停辦的上海市國內保險業務因而又柳暗花明,得以積極發展。
隨著國民經濟全麵好轉,黨內“左”傾思想日漸抬頭,文化大革命開始後,在“上海紅色風暴”的猛烈襲擊下,凡與商品沾邊的全部被視為資本主義產物“在劫難逃”。上海市國內保險業務立即受到紅衛兵和保險公司內部造反派的衝擊。他們指責人身保險是“活命哲學”,各種財產險是封、資、修的產物,辦保險是為了複辟資本主義,保險應該徹底砸爛。從一九五八年西安財貿會議提出停辦國內保險業務後,坎坷10年的上海市國內保險業務,終於無法頂住這股逆流。一九六七年七月,被迫宣布全部停辦。一九六八年六月保險機構正式被撤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內設國內保險業務清理小組,清理未了事宜。
在武漢財貿會議正式決定停辦國內保險業務後,哈爾濱市對本市保險的狀況進行了調查。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市人民委員會認為:城市人民公社正在試點階段,如全部取消保險業務,尚有一定困難,為保障國家財產的安全,支持工農業生產的更大躍進,國營企業和地方國營企業的財產強製保險、運輸工具汽車保險、城市公民財產保險,仍繼續辦理。根據市人民委員會這一指示,原保險機構作了相應的調整。在哈爾濱市人民銀行內,設保險處,編製5人,統一辦理保險業務,並負責指導7個區和4個縣的工作。其餘具體業務由各區銀行辦事處設專人或兼職經辦,對外仍保留保險公司名義。
盡管哈爾濱市繼續辦理部分國內保險業務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充分顯示保險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但在文化大革命中,保險還是被當作資本主義的產物,遭到批判。哈爾濱市人民銀行革命委員會,哈爾濱市財政經濟辦公室革命領導小組聯合在一九六九年一月向哈爾濱市革命委員會生產委員會提出《關於停辦財產強製保險的報告》,並立即獲得批準。這樣,哈爾濱市國內保險業務在“文化大革命”的衝擊下全部結束,1613萬元保險基金列入地方預算中的“其他企業收入”項下。
一九五八年十月西安財貿會議後,廣州市財政局根據廣東省人民委員會《關於當前保險工作的通知》,以及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逐步停辦國內各項保險業務的具體方案的指示精神,報請市委批準,停辦了廣州市的各項國內保險業務。在停辦國內保險業務後,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損失不能取得經濟補償,特別是集體企業,經濟基礎比較薄弱,受災後不能向財政報銷,又無法依靠自身力量彌補。一九六三年,在廣州市政協第三屆第一次會議上,又提出“恢複私人房屋、家具保險業務”的提案,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市分行據此於同年六月八日向中央財政部遞交了《關於恢複國內保險業務的報告》。這表明保險在廣州有一定的基礎,人們的生產生活需要保險保障。
一九六三年底,廣州市領導同誌到上海參觀學習,發現上海的國內保險業務一直沒有停辦,它不僅為受災企業彌補損失,促進生產,而且為地方建設提供了資金。在上海經驗啟發和廣州各界的支持下,廣州市委決定恢複辦理國內保險業務,指定廣州財政局負責辦理籌備工作,並組織原保險人員歸隊,決定市保險公司隸屬於廣州市財政局。經過幾個月的籌備,保險機構得以建立,並配備55名幹部(其中歸隊幹部44人),著重辦理財產、運輸、人身保險三項主要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