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的恢複及其發展(續) 保險業的撥亂反正(續)(3 / 3)

隨著國內保險業務的發展,為更好地開展國內保險業務,必須進一步明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管理體製。一九八一年四月,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關於保險公司管理體製的通知》指出:保險業務是一個對內、對外聯係麵廣泛,而且是一項比較複雜的經濟工作。為了加強對保險工作的領導和有利於保險公司對外活動,將各級保險公司的管理體製明確如下:(1)保險公司是在各級人民銀行領導下辦理保險業務的專業公司,應視同各級商業、外貿係統的專業公司。目前屬於銀行內部的行政建製應予改變。(2)各級保險公司受同級人民銀行和總公司雙重領導,業務上由總公司領導為主,並實行獨立核算,按規定比例留存各級保險基金。(3)省以下各級保險公司的經理,可以配備相當於同級人民銀行副行長級的幹部擔任,也可以由銀行副行長兼任或主管。(4)今後保險公司增加人員指標,由銀行逐級戴帽下達,並按照有關規定由保險公司根據專業需要,自選招考或招聘,擇優錄用,報當地銀行備案。對保險幹部的任免,各地銀行要按幹部管理權限多征求保險公司的意見。保險幹部要保持相對穩定,不要輕易調動,以利於工作和培養專業人才。

一九八三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已在28個省、市、自治區(除西藏外)建立了各級分、支機構1214個。陸續開辦了集體企業、家庭財產、汽車、船舶、貨物運輸險等各項業務20餘種。三年來共處理洪水、火災等大小賠案112000餘起,使32000餘家工商企業很快恢複生產,15000餘戶家庭重建家園,還為國家積累保險基金,初步建立了國家經濟補償製度。國外保險業務發展也很快,承保中國對外貿易額的70%以上,中國的遠洋船舶、國際航線上的飛機全部由自己承保。為分散承保財產的風險,為國家創收更多外彙,已與12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1000多家保險公司建立了國際業務關係,每年分入毛保費1.5億多萬美元。

為適應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設出來成為迫切需要。一九八三年四月,中國人民銀行向國務院上報了《關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組織機構問題的請示》。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83)32號文件予以批轉,要求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參照執行。文件指出:隨著國民經濟體製的改革和城鄉工、農、商多種經濟責任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方麵對保險的要求愈來愈迫切,許多企業不僅要求承保財產運輸保險,還要求承保各種責任保險。廣大農村的專業承包戶和逐步富裕起來的農民,要求辦理家庭財產保險、牲畜、家禽保險等。集體和個體經濟的迅速發展,紛紛要求舉辦集體養老年金和簡易人身保險。城市承包戶要求辦理產品質量保險和醫療、停電事故的責任保險。交通運輸企業要求舉辦旅客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保險。為此,迅速發展保險事業,已成為保障國民經濟發展不可缺少的一環。

保險工作涉及麵廣,在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方針貫徹執行以後,保險工作日益繁重,但保險公司現行體製與工作要求很不適應。省公司是處級單位,省轄市的公司是科、股級單位,不利於開展工作。根據保險工作發展的需要,將省、市、自治區的保險分公司升半格,高於處級單位,歸總公司和人民銀行省、市、自治區分行雙重領導,以總公司領導為主。省分公司內部設處的建製,可同其他部門聯合行文,分公司經理由廳局長級幹部擔任,可以參加同級政府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文件。

一九八三年九月,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升格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的經濟實體,按照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獨立行使職權和進行業務活動。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146號文件和中國人民銀行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文件的精神,中國人民銀行於一九八三年下發了《關於保險公司在人事、勞動工資等方麵實行係統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受專業銀行總行、保險公司總公司垂直領導”。並強調中央銀行成立後,各專業銀行總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作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的經濟實體,在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在法律、法令和計劃的指導下,獨立行使職權,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在基建、物資、勞動工資、財務、人事、科技等方麵,可在有關部門單獨立戶。從一九八四年一月開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改由保險總公司領導,在基建、物資、勞動工資、財務、人事、外事等方麵實行係統管理。並要求各地分支公司做好機構分設工作,首先解決好各級公司在當地政府的有關部門單獨立戶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要按照國務院決定的精神,辦好劃轉和交接工作,並協助保險公司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解決單獨立戶問題。其次要抓緊配備好保險分公司的領導班子,各省、市、自治區分行要抓緊配備好各分公司的經理、副經理及處級幹部,以利於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再次要根據保險係統幹部實行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的雙重領導,以保險公司領導為主的管理體製,各級銀行要將原來管理的保險公司幹部檔案移交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自行管理。

一九八五年二月以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公司經過當地黨政部門的批準,全部升格為廳局級機構。省以下的市、縣保險公司級,與同級人民銀行一樣。歸總公司和當地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總公司領導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