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的恢複及其發展(續) 保險業的撥亂反正(續)(2 / 3)

薄一波副總理認為,要把國內過去辦保險的經驗好好總結。從一九五○年辦保險一直辦到一九五七年,到一九五八被砍掉了,為什麼被砍掉,這一段經驗教訓要總結,對我們再辦保險有好處。當時被砍掉的原因估計有兩個:一是工作做得不好發生了漏洞,二是有些人一開始就反對,到這個時候乘機推你下去。更重要的要從三十年的曆史全麵看,一九五八年後是一個大變動,一九五八到一九六○年,我們國家在經濟發展上受到一定的挫折。曆史上通常稱為兩年大躍進。經驗教訓是搞“浮誇”,刮“共產風”,瞎指揮,造成經濟紊亂,造成三年暫時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還保什麼險呢?保險公司被否定了,現在總結了經驗,要恢複。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一日,國務院(1982)27號文件批轉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內保險業務恢複情況和今後發展意見的報告》並發出通知,指出:積極開展保險業務,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補償製度,對於保障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安定人民生活,減少社會財富損失,都是有利的。同時,也是積聚建設資金的一個重要渠道。這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是國民經濟活動中不可缺少的一環。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都要重視和加強這項工作,並給予大力支持,幫助解決業務開展中的一些實際困難。保險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有利於受災企業及時恢複生產,有利於安定人民生活。國內保險停辦後,原來以為,企業受災後,企業的這種損失可以由財政補償。事實上,由於財政後備有它的特定的用途,一般隻能事後衝帳報損。這種做法,不能補償直接損失,其後果是生產中斷,縮小生產規模,使原來盈餘的企業變成虧損,減少財政收入甚至容易造成以少報多浪費損失物資的不良現象。利用保險這一經濟手段,補償企業的災害事故,情況就不同了。企業參加保險,把不可預料的災害損失,化為一定的保險費支出,有利於企業的經濟核算。企業得到賠款,可及時恢複生產,減少間接損失。如一九八一年夏季,四川、遼寧、陝西、福建、黑龍江、江蘇、廣西、上海等地洪水成災,保險公司對參加保險的受災企業2500餘家,受災家庭800餘戶,支付了賠款約1.07餘億萬元,僅四川一省支付的賠款達7732萬元。四川省內江地區有一大型棉紡廠被淹,損失嚴重,保險公司及時賠款345萬元,使這個廠在災後40天就恢複了生產。沒有參加保險的企業,由於得不到賠款,災後困難很大。

2.有利於促進防災、防損工作。物質財富是人民辛勤勞動的成果,保險要保持充分足夠的經濟補償力量,以最大限度的減少災害損失為前提,把防止災害,減少損失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保險公司在配合消防、防汛、交警等部門進行防災宣傳和防災檢查,以及參加受災物資的搶救,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一九八一年上半年在全省範圍內檢查了1737家企業,提出防災建議2937條,經過采取有效措施,使90%的隱患得到消除。河南省開封市皮鞋廠的鍋爐房和簡易倉庫,都緊挨著汽油庫,很容易釀成火災,經保險公司提出建議後,廠方將汽油庫遷到安全的地方。

3.有利於積聚資金,支持經濟建設。運用保險資金,是保險活動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支持地區建設,促進保險事業發展的重要措施。一九八一年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積聚的資金已有2—3億元用於經濟建設。公司從一九八四年開始進行資金運用,到一九八五年底全係統以入股和投資性貸款等方式,對企業的技術改造和發展第三產業進行投資,全係統共投資項目230多個,運用資金總額2.3億元。如總公司和常州市分公司共同與常州供銷合作總社聯營的農工商貿易中心大樓,12層共1萬平方米,總投資1000萬元。總公司、紡織部、蘇州紡織裝飾品公司和江蘇太倉縣四方聯合投資的無紡地毯廠,總投資700餘萬元。

4.有利於發展對外貿易,節約和吸收外彙資金。隨著中國對外開放政策的貫徹執行,涉外業務得到飛速的發展。一九八○年保費收入為1.3億美元,一九八四年增加到1.7億美元,五年共收入保險費9.4億美元(不包括國際再保險的保險費),除去賠款和費用開支4.8億美元,為國家創彙4.6億美元。開展涉外保險業務,既為國家增加了外彙收入,又對中國對外貿易和經濟交往中的風險給予經濟保障,提供防損服務,對促進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往來,增強外商來華投資的信心,起了積極作用。

三、保險機構的分設

保險機構恢複前,有的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的一個部門性機構,也有的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一九七九年,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恢複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中指出:“保險公司是人民銀行領導下的實行經濟核算的企業單位,各分公司受保險總公司和當地人民銀行雙重領導,業務上以總公司領導為主”。“各省、市、自治區省會所在地的重要口岸(上海、天津、廣州、青島、大連)的保險分公司相當於省、市、自治區分行處一級的企業單位,省行所在地分公司即省的分公司”。“目前各地保險公司係屬中國銀行的一個科(組)或者與中國銀行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在中國銀行體製改革後,保險公司應逐步從中國銀行分設出來。但為了不影響當前日常業務的進行,在分設條件尚未具備的口岸,暫時應維持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