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的恢複及其發展(續) 保險業的撥亂反正(續)(1 / 3)

保險業務的恢複及其發展(續) 保險業的撥亂反正(續)

為適應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特別是對外活動的需要,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請示國務院同意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國務院以(82)國函字282號文件批複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成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董事會的報告》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章程》。指出董、監事會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保險事業的方針政策,領導和監督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董、監事會的組成,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國家經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對外經貿部、鐵道部、交通部、商業部、國際貿易促進會的一位負責人參加。董事會、監事會於一九八三年七月成立,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尚明兼任董事長,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童贈銀兼任監事會首席監事。

以下是董事會、監事會名單: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有23名董事,按姓氏筆劃排列如下:

文業經(國家計委)

王國芳(財政部)

王景師(中國農業銀行)

任建新(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

朱元仁(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李聘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宋國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張崇福(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何可中(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何燕南(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楊樹屏(中國人民銀行)

陳忠表(交通部)

尚明(中國人民銀行)

林震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苑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秦道夫(中國再保險公司)

〔香港〕

黃涼塵(商業部)

崔平(中國銀行)

魯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程萬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蔣冠莊(國家經委)

戴傑(對外經濟貿易部)

擅鶴栓(鐵道部)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監事會設7名監事,按姓氏筆劃排列如下:

王道(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王永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紀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楊子久(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林鬆生(財政部)

施哲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童贈銀(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章程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性質、業務範圍、組織機構等作了明確的規定,共分五章十三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營企業,是經營保險業務的專業公司。規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總公司於北京,根據業務需要,可在國內外各地設立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劃定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及其所屬分支公司的業務經營範圍,包括承保各種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以及再保險業務;購置、租賃、交換與本公司業務有關的動產、不動產;受理國家委托和經國家批準的其他業務等。第二章資本。規定資本金為人民幣5億元。第三章組織。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等作了具體規定。董事會由10—23名董事組成,董事由國家主管部門指定。董事會推選7—9名董事為常務董事,並在常務董事中提名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2人,報請國務院任命。董事會的職權如下:根據國家政策、方針,審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決定分支公司附設機構的設置、變更或裁撤;審定公司每年盈餘分配方案及董事會認為的重要事項;聽取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的工作報告。監事會由7—9名監事組成,監事由國家主管部門指定。監事會推選常務監事3人,並在常務監事中提名首席監事1人,報請國務院任命。監事會的職權如下:審查年度預決算;檢查一切帳目;調查重大案例。董事會、監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任會議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由副董事長召集,並任會議主席。監事會由首席監事召集並任會議主席。董事會與監事會可召開聯席會議,由董事長任會議主席。董事會閉會期間,由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或由其委托的常務董事處理董事會日常工作。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幹人,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命,總經理負責處理公司的一切日常事務,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第四章財務審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每年一至十二月為營業年度,年終編製資產負債表、營業報告、損益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方案,由總經理提交監事會審核並報經董事會審定後,報請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第五章附則。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辦時由財政部撥給注冊資金人民幣5億元,隨著業務量和承擔的責任增大,一九八八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將注冊資金增加到10億元。

國內保險業務恢複以後,在不到兩年的時間裏,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西藏外)的大中城市和少數縣、建立起保險專業機構477個,銀行代理處807個,保險工作人員5700多人,承保企業近10萬個,家庭90餘萬戶,汽車13萬輛。保障財產總額2000億元。

二、深化保險在國民經濟中作用的認識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恢複以後召開全國保險工作會議,當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薄一波同誌蒞會,並對保險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發表講話。他以建國初期開辦保險以來的得失,從三個方麵對保險的作用進行概括:一是開辦保險可以對國家財產進行補償。建國初期開辦保險時由於對整個經濟包括工業、農業都沒有經驗,實行強製保險。當時,農村中大搞耕牛保險,犯了一些強迫命令的錯誤,這是不對的。但是錯誤不是保險不要,而是超過了一定的限度。當時我們仍將保險辦起來了,還是做了些好事情。就是在這個過程中,有些工廠企業是願意保險的,不一定每個工廠都會遭天災火燒。但萬一發生了,遭受到損失,能得到經濟補償,這就是好處。碰到這種情況,國家財政不用另外拿錢。隻是事先開銷保險費,所以保險可以辦。積累的保險基金,與稅收不同,不像海關稅、鹽稅或者貨物稅,保險收了錢還要做許多工作才能使國家財產得到補償,不受損失,因此拿這筆錢是合理的。一個工廠、一個鐵路把拿出的保險費打到成本裏,按照馬克思的觀點說起來,是參加了互保,保險雖然沒有給社會創造物質財富,但是保障了國家工礦企業、鐵路、航運的財產設備等,在這些財產受到損失時可以及時得到補償,促進生產。二是開辦保險可以為國家積累資金。中國的保險業在一九五八年取消以前的一段時間裏有成績,總計保費收入有16億元,賠了3億多元,還給國家積累了12億元,當時一年的基本建設撥款,也不過是40億元。那幾年擠出12億元不算少,今年(一九七九年)的基本建設投資者不夠,如果有12億元加在裏頭就解決了大問題。三是保險可以對防災防損進行監督和檢查,能夠使國家的社會主義財產少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