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紗林服飾有限公司訴上海越申製衣公司侵害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賠償案(1 / 2)

上海紗林服飾有限公司訴上海越申製衣公司侵害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賠償案

案?情

原告:上海紗林服飾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越申製衣公司。

原告上海紗林服飾有限公司係生產特色抽紗勾繡女式時裝等服飾的中美合資企業,其生產的勾繡女式時裝的手繡、編結、鉤針、盤帶、珠片、蠟染等工藝的鑲拚組合及其款式具有較強的工藝性與特色性。原告生產的服飾在國內外市場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為增強其市場競爭力,對其設計的新款服飾紙樣及工藝製作圖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如在職工手冊中訂立職工保密義務,及對職工進行保密教育等。1995年至1996年,被告上海越申製衣公司聘用原告樣衣間工藝員朱某為其技術顧問,按月發給朱某顧問費,被告從朱某處獲取了原告設計的型號為5177—1、6082及5047的服飾紙樣及其工藝製作圖,並依此加工生產後投放市場,其中5177一l型號的服飾,原告雖已設計完成,但尚未組織生產投放市場,市場上尚未有此款式的服飾;6082型號的服飾原告設計後已組織生產,但被告就該相同型號的服飾與原告同時投放市場;5047型號的服飾原告設計後已加工生產並投放市場,被告未通過駁樣等“反向工程”取得該服飾的樣式,仍通過朱某從原告處獲取,被告用低於原告服飾價格進行銷售,造成原告產品的滯銷,原告遂於1996年6月2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上海紗林服飾有限公司訴稱:被告通過聘請原告公司樣衣製作組工藝員朱某為其技術顧問的方法,多次取得原告尚處保密的型號為5177一1、6082、5047的服飾設計紙樣和工藝製作圖,使被告得以在與原告同時期、甚至有的在原告公司還未投產完工的期間,已大批量生產出與原告公司服飾相一致的成品,並以平均每件價格低於原告100多元推向市場,消費者在無法分辨產品內在質量的情況下,隻根據服飾的特色拚圖、鉤針、繡花等外型選擇被告的服飾,而使原本由原告公司設計的服飾處於滯銷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了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害,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00元及其他費用12OOOO元。

被告上海越申製衣公司辯稱:被告僅聘用原告樣衣製作組人員朱某為其技術顧問,並未從朱某處取得原告的服飾設計紙樣和工藝製作圖。原告訴稱之型號為5177一1的服飾,係被告在某展示會上所見,被告默記後製成紙樣加工成衣,型號為6082的服飾,係被告在原告委托加工的加工單位所見,亦默記取得,型號為5047的服飾,係被告在市場上購買原告該型號的服飾後駁樣取得。被告生產、銷售上述服飾獲利甚微或者並未獲利。原告並未對其設計的新型服飾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且服飾本身不存在知識產權,沒有商業秘密。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原告設計的型號為5047的服飾,因已上市銷售,就其服飾的樣式及製作方法已失去秘密(原告對其服飾紙樣及工藝製作圖仍享有版權)。但原告對其設計的型號為5177一1及6082的服飾紙樣及工藝製作圖享有商業秘密的權利。理由為:(l)型號為5177—1和6082的服飾是原告所設計,含有智力勞動的成果,具有相對的新穎性。原告擁有這一設計成果,在一定的時間上與空間上占有競爭上的優勢。(2)原告設計新穎服飾紙樣及工藝製作圖的用途,是為了投放市場,占據競爭優勢。從其內容和效果看,具有實用性並體現了一定的價值性。(3)原告通過訂立職工手冊等方式,對其設計成果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

二、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權。(1)從手段上看,被告通過聘用原告樣衣製作組人員朱某的方式,達到了與原告設計成果的接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禁止性規定。(2)從內容上看,被告使用了與原告設計的相同的服飾。原告設計了服飾,雖未予使用,如型號為5177—1的服飾,但原告可審視市場行情隨時組織生產投放市場,具有競爭上的優勢,而被告獲取予以使用,使原告失去了競爭上的優勢。被告用獲取原告設計的服飾與原告同時將該型號的服飾投放市場,如型號為6082的服飾,減弱了原告在競爭中的優勢。(3)從目的上看,被告獲取原告設計成果,是為了擠占原告的市場,與原告競爭。(4)從結果上看,被告的行為使原告失去了一定的市場,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