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紗林服飾有限公司訴上海越申製衣公司侵害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賠償案(2 / 2)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l0條第l款第(1)項、第(3)項,第20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5條的規定,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被告上海越申製衣公司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與原告上海紗林服飾有限公司所訴之相同型號的服飾(5177—1和6082);並登報向原告賠禮道歉。

2.被告上海越申製衣公司應賠償原告上海紗林服飾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3647O元。

3.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230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3200元,其他訴訟費人民幣l00元,合計13530元由被告負擔。

評?析

審理本案的關鍵,在於認定原告對其設計的型號為5177一l及6082的服飾紙樣與工藝製作圖是否享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以及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害。

一、確認原告對其設計的型號為5177一1及6082的服飾紙樣與工藝製作圖享有商業秘密的權利。

長期以來服飾行業被認為沒有知識產權,沒有商業秘密,侵權多有發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與不斷完善,建立與完善市場規則,保護知識產權,保障正當競爭日益顯示其重要性。服飾能否作為商業秘密的客體,應視服飾本身是否具有商業秘密的內涵。新穎的服飾在其紙樣及工藝製作圖的設計過程中,包含了設計者對服飾的樣式等的創造性的思考及對市場文化與消費觀念的估測,含有智力勞動的成果,這些創造性勞動理應受到尊重、受到法律保護。我國從1993年12月1日起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商業秘密及其侵犯手段作了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的手段有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以及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就本案而言,原告對其設計的型號為5177一l及6082的服飾紙樣及工藝製作圖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因為:

1.原告對服飾紙樣及工藝製作圖的設計,是設計人員對服飾的行情及消費心理的審度,它包括對消費的觀念、審美、時尚的心理的評估,注入了設計人員的智力勞動。因此,原告的服飾紙樣及工藝製作圖包含有技術知識的技術方案和技術訣竅,具有相對的新穎性,原告擁有這一成果,占據了一定的時間與空間上的競爭優勢,原告擁有這一成果,可適時選擇入市,以贏得商業利潤。而一旦漏密(非原告自願)則優勢頓失。

2.原告設計的新穎服飾紙樣及其工藝製作圖具實用性及其價值性,但其實用性與價值性是相對的,其在被侵權後,相對性表現得更為突出,原告擁有設計成果並非意味必然會給原告帶來經濟上的利益。因為市場競爭激烈,經營者的營銷策略,售後服務的不同及其消費者的消費層次及價格的選擇差異,所以銷售結果殊難預料;對於原告所擁有的設計成果,僅表現為可能獲得經濟利益。一旦這一設計成果被人用不正當手段獲取並加以使用,則權利人在正常的、不被侵權的情況下是否獲得經濟利益成為不可知,如上述型號為5177—1的服飾。

3.原告對其設計成果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要求僅為采取一般性保密措施即可(並不排斥嚴密的保密措施)。原告采取的保密措施的程度並不作為其商業秘密是否被侵權的衡量標準。這裏立法的精神在於限製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以建立良好的商業風尚。

所以,原告對其設計的新穎服飾紙樣以及其工藝製作圖享有商業秘密的權利。

二、確認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害。

被告為了市場競爭,通過聘任原告樣衣製作組人員朱某的手段,達到與原告設計成果的接觸,並且製作了與原告設計相同的服飾,擠占了原告的市場,造成了原告的損失,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