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康達汽車裝修廠給付原告劉秉正自1987年5月至11月份的入門費2800元;
二、被告康達汽車裝修廠給付原告劉秉正違約金2萬元;
三、解除原告和被告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四、駁回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項共計22800元,被告應自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給原告。
訴訟費252元,由被告負擔。
第一審判決後,被告康達汽車裝修廠不服,以“原告劉秉正沒有提供技術圖紙違約在先”為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上訴人劉秉正在履行合同中,帶著專利資料和技術圖紙到上訴人康達汽車裝修廠,親自指導實施該項專利技術,指導生產出兩台樣爐,並指導上訴人繪製出新的圖紙,使受讓方掌握了生產蜂窩煤采暖爐的專利技術。同時,經詢問國家有關標準部門認為,個人的技術發明,缺乏曬製圖紙的條件,隻要有詳盡鉛筆繪圖,應視為正式圖紙。上述事實說明,被上訴人已經按合同規定履行了應盡的義務。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1987年11月10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該協議雖未履行,但已經成立,並且是有效協議。原審判決將劉秉正在補充協議中已主動放棄的1600元入門費仍判歸被上訴人不當。
1989年5月2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原審判決第二、三、四項;
二、撤銷原判決第一項,改判上訴人北京市康達汽車裝修廠給付被上訴人劉秉正3個月入門費共計1200元。
一、二審訴訟費各252元,均由康達汽車裝修廠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