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一起侵犯著作權糾紛案(1 / 2)

福建省第一起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

一審情況:

原告訴稱:其傾注了大量心血創作了福安市賽歧鎮大橋頭的三牛塑像,被告人古田縣鶴燙鎮鶴塘村民委員會未經其允許,私自叫人到賽歧拍下三牛塑像,並在村委會大樓前雕塑了在構圖、造型、動作、擺列等方麵完全一致的三牛塑像。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被告人辯稱:原告稱其是作者依據不足。其村委會大樓前的三牛雕像與賽歧環島的三牛雕像雖有些相象,但並不相同,不存在抄襲、剽竊他人作品的情況。因此,原告訴請無理,請求駁回。

事實:

1997年12月前後,原告為賽歧鎮人民政府創作該鎮大橋頭三角坪塑像圖像,最後選擇了三牛圖像。並於同年12月31日雙方簽訂合同,總造價258000元。原告鄭楚雄便於1998年6月7日與石匠翁金訂立石雕三牛合同,總造價為12萬元。三牛塑像於同年3月完工。同年12月,古田縣鶴塘鎮村委會擬在其村委會大樓前建造牛的塑像,黃某根據被告的授意,按賽歧三牛雕塑的形狀加工,從中付給黃某48000元勞務費。

判案:

寧德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原告鄭楚雄是福安市賽歧三牛雕塑的作者,其三牛雕塑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古田縣鶴塘鎮村委會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雕塑了風格和擺設等主要內容與原告的三牛作品基本相同的三牛雕像,不屬於可以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的合理使用範圍。且被告不能合理解釋其村委會大樓前的三牛雕塑與原告創作的三牛雕塑,為何會在主要表現內容上基本一致。原告提出要求判令被告賠償3萬元經濟損失等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其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審情況:

上訴人訴稱:(1)上訴人未在“鶴塘牛”雕塑上署名,且“鶴塘牛”與“賽歧牛”在創作上有許多不同之處,一審認定“鶴塘牛”屬剽竊行為,沒有事實依據。(2)“賽歧牛”作者不明。(3)一審判令鶴塘村委會賠償3萬元缺乏依據。(4)“鶴塘牛”隻有在擺列、布局方麵借鑒了“賽歧牛”的表現,應屬法律上的非直接接觸方式的臨摹,且是置於室外公共場所,不具有任何營利性質。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被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是“賽歧牛”的作者。“鶴塘牛”在構圖、造型、動作、擺列等方麵與“賽歧牛”完全一致,應屬剽竊行為;上訴人剽竊其智力成果,一審判決賠償3萬元恰當:“鶴塘牛”的創作屬於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一審判決正確,維持原判。

事實: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1997年12月,被上訴人鄭楚雄應福安市賽歧鎮人民政府的要求,創作該鎮大橋頭三角坪群牛塑像,最後選擇了三牛方案。三牛塑像於1998年6月完工。1998年12月,上訴人鶴塘村委會大樓前建造牛的塑像,並叫莆田縣黃某做了模型,經上訴人確定後,由黃某加工製作,上訴人付給黃某5.06萬元勞務費。設置在上訴人村委大樓前的三牛塑像沒有任何文字說明或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