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輪船公司與菲達電器廠、菲利公司、長城公司無單放貨糾紛再審案(1 / 3)

美國總統輪船公司與菲達電器廠、菲利公司、長城公司無單放貨糾紛再審案

再審申請人(原審上訴人、一審被告):美國總統輪船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Da?v?id?L?.?A?ta?r?l?in?g訴訟代理人:靳慶軍、張恒順,廣東省深圳市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萬寶集團廣州菲達電器廠。

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江燕路。

法定代表人:鄧少怡,該廠廠長。

原審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中國長城工業廣州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廣園西路。

法定代表人:功力行,該公司總經理。

原審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菲利(廣州)工業有限公司(已被注銷)。

原審上訴人美國總統輪船公司(以下簡稱美輪公司)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其與原審被上訴人萬寶集團廣州菲達電器廠(以下簡稱菲達廠)、菲利(廣州)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菲利公司)、中國長城工業廣州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無單放貨糾紛一案作出的二審民事判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此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審判決的執行。提審期間,菲利公司因未進行年檢、長期歇業以及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已經於?1997年?12月?30日被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沒有任何公司表示承受菲利公司的債權債務。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菲利公司在本案中的當事人地位。

原審判決認定:1993年?7月?29日,被上訴人菲達廠與新加坡藝明燈飾公司(?GBLIGHTINGSUPPLIER以下簡稱藝明公司)以傳真的方式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菲達廠向藝明公司出口一批燈飾;菲達廠發貨後,以傳真的形式將提單發出;藝明公司須在三天內將貨款全數彙出;菲達廠收到彙款通知副本後,再將正本提單交付給藝明公司;若有違法提貨的行為,以詐騙論。

協議簽訂後,被上訴人菲達廠於?1993年?8月?14日委托被上訴人長城公司辦理?910箱照明燈具和變壓器的出口手續,8月?21日委托廣州外資企業物資進出口公司辦理?783箱照明燈具的出口手續。廣州外資企業物資進出口公司接受委托後,交由其下屬即被上訴人菲利公司負責辦理。長城公司、菲利公司分別在黃埔港以托運人名義,把裝有菲達廠貨物的兩隻集裝箱裝上上訴人美輪公司所屬的“?EAGLE?WAVE?V?.002”輪和“?EAGLE?COMET?V?.112”輪,委托該公司承運。美輪公司為此給長城公司、菲利公司分別簽發了編號為?APLU?023158043、?APLU?023157949的一式三份記名提單。兩票提單均記載:承運人為美輪公司,收貨人為藝明公司,裝貨港為黃埔,卸貨港為新加坡,運費預付。黃埔海關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實,兩票提單項下貨物的貿易術語是?FOB,貨物價值分別為?58994.148美元、39669美元。

上述貨物運抵新加坡後,買方藝明公司未依協議給被上訴人菲達廠付款,卻在未取得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先後於?1993年?9月?16日、9月?17日致函上訴人美輪公司,要求美輪公司將兩票貨物交給其指定的陸路承運人?YUNG?XIE運輸(私人)有限公司承運,車號?13445880000?C,並保證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任何後果。新加坡港務當局證實,這兩票貨物已分別於?1993年?9月?16日、17日交付放行。

上述兩票貨物提單背麵的首要條款均規定:“貨物的收受、保管、運輸和交付受本提單所證明的運輸協議的條款調整,包括?……(3)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的條款或經?1924年布魯塞爾公約修改的?1921年海牙規則生效的國家內一個具有裁判權的法院裁決因運輸合同而產生爭端的規定。”持有上述兩票貨物全套正本提單的被上訴人菲達廠以上訴人美輪公司無單放貨為由,向廣州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被上訴人長城公司、菲利公司同時申請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該訴訟,並表示支持菲達廠的訴訟請求。廣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後,裁定準予長城公司和菲利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美輪公司沒有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

廣州海事法院審理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及國際慣例判決:美輪公司賠償菲達廠貨物損失?98666.148美元及利息。利息從?1993年?9月?17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企業流動資金同期美元貸款利率計算。

美輪公司不服廣州海事法院的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是:按照雙方在運輸合同中的約定,本案應適用美國法律或者新加坡法律。憑正本提單放貨,在國際慣例中是針對作為物權憑證的可轉讓提單而言的。中國法律明確要求,承運人隻能將記名提單項下的貨物交給提單中載明的收貨人。這是承運人簽發記名提單的保證,而不論正本提單如何。另外,被上訴人不通知美輪公司暫停向記名提單所記載的收貨人交貨,放任損失的發生,後果應當自負。判決讓美輪公司賠償菲達廠損失?98666.148美元及利息,沒有依據。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當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