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遠公司訴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運費、港雜費糾紛案
原告:天津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區。
法定代表人:陳洪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範欣欣,天津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胡鎮,天津市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閆萍,天津市源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香港美通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軒居詩道。
法定代表人:張明坤,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天津美通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區。
法定代表人:劉彬,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邢陽,天津美通船務有限公司職員。
原告天津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中遠公司)因與被告香港美通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美通公司)、被告天津美通國際貨運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美通公司)發生拖欠海運費、港雜費糾紛,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天津中遠公司訴稱:自?1993年起,被告香港美通公司即委托原告運輸貨物,原告都積極履約並按時保質地將貨物分別運抵目的地。香港美通公司在原告履約後,不能如期付費。至?1996年?10月?8日,香港美通公司欠原告運費及港雜費折合人民幣?4794902.30元。至原告起訴時,香港美通公司仍拖欠?4442324.11元。對香港美通公司拖欠的運費及港雜費,被告天津美通公司承擔著連帶償還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欠運費及港雜費人民幣?4442324.11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未做書麵答辯。
天津海事法院經審理查明:
1993年至?1995年期間,被告香港美通公司通過分別簽訂協議書,委托原告天津中遠公司的前身天津遠洋集裝箱貨運公司(以下簡稱集裝箱公司)、天津遠洋貨運公司(以下簡稱貨運公司)運輸貨物。集裝箱公司、貨運公司按約定,分期將香港美通公司委托運輸的?218票貨物安全運抵目的港。截止到?1996年?7月?2日,香港美通公司欠集裝箱公司、貨運公司海運費?589380.71美元,港雜費人民幣?241958.01元。
集裝箱公司曾於?1994年?10月?20日、12月?23日分別向被告香港美通公司、被告天津美通公司發出催收欠款的通告和主張權利通知書。1995年,香港美通公司向集裝箱公司出具了《還款計劃》。《還款計劃》載明:“我公司所欠集裝箱公司的全部海運費,爭取在?1995年?6月?31日之前對清、還清。平均每個月還美元?10萬元左右(95、3—?6)”。該《還款計劃》未加蓋香港美通公司的印章,有香港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明坤的簽名,還有劉彬的簽名。劉彬當時的身份,既是香港美通公司天津辦事處的雇員,同時又是天津美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996年?5—?10月,被告香港美通公司通過其駐天津辦事處,給原告天津中遠公司償還了?6筆運費計?40833.21美元。?1996年?12月?17日至?1998年?8月?21日,被告天津美通公司給天津中遠公司償還了香港美通公司所欠的運費?6筆,計?45479.30美元、人民幣?45542.01元。其中,1998年?7月?8日、8月?21日償還的運費及簽單費人民幣?45542.01元、美元?3000元,是天津美通公司已經知道天津中遠公司對其提起本案訴訟後給付的。扣除已償還的款項,香港美通公司現尚欠天津中遠公司海運費?503068.20美元,港雜費人民幣?196416.10元。
另查明:1996年?2月?28日,集裝箱公司、貨運公司撤銷後,合並成立了本案原告天津中遠公司。本案被告香港美通公司天津辦事處的首席代表是蘇子奇。?1994年?9月?1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香港美通公司在天津設立了外商獨資企業——被告天津美通公司。該企業的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碼為?003906,法定代表人由香港美通公司天津辦事處的雇員劉彬兼任。?1996年?4月?28日,香港美通公司將其在天津美通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香港大鵬貨運倉庫有限公司,但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和法定代表人均未變更。
上述事實,有集裝箱公司、貨運公司與香港美通公司天津辦事處簽訂的貨運協議、提單,有集裝箱公司發出的催收欠款通告、主張權利通知,有香港美通公司出具的《還款計劃》,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給天津中遠公司償還欠款的彙票、支票等票據,有天津中遠公司的上級單位發布的撤銷合並文件,有天津美通公司設立時的工商登記以及國家工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變更天津美通公司的投資方為香港大鵬貨運公司的文件等證據證實。所有證據經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