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遠公司訴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運費、港雜費糾紛案(2 / 3)

天津海事法院認為:1993年至?1995年期間,原告天津中遠公司與被告香港美通公司簽訂的委托運輸協議合法有效,這是確定本案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根據。天津中遠公司按協議約定,已經將香港美通公司的貨物全部安全運抵目的港,由此產生的海運費、港雜費扣除已償還的款項後,尚有美元?503068.20元、人民幣?196416.10元應當歸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香港美通公司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如數償付所欠天津中遠公司的海運費、港雜費。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香港美通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香港美通公司出具的《還款計劃》上,雖有被告天津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彬的簽名,但是由此讓天津美通公司承擔連帶償還債務的責任,理由不充足,證據不充分。

據此,天津海事法院於?2000年?1月?6日判決:

被告香港美通公司償付原告天津中遠公司海運費?503?068.20美元、港雜費人民幣?196416.10元,此款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逾期不付,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人民幣?38665.60元,由被告香港美通公司負擔。

第一審宣判後,原告天津中遠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還款計劃》並非由被上訴人香港美通公司單方出具,而是由香港美通公司和被上訴人天津美通公司共同出具。根據天津美通公司在《還款計劃》上簽名確認以及其後?6次陸續償還欠款的事實,足以認定天津美通公司對本案的債務承擔著連帶責任。因此,本案的債務人應當是兩個被上訴人,他們之間形成了連帶之債。請求二審改判香港美通公司償付海運費?503068.20美元、港雜費人民幣?196416.10元,天津美通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被上訴人香港美通公司未做書麵答辯,經公告送達傳票後也未出庭參加訴訟。

被上訴人天津美通公司未做書麵答辯,庭審中辯稱:《還款計劃》是被上訴人香港美通公司與上訴人天津中遠公司之間的協議,該協議中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當事人。天津美通公司是因與香港美通公司之間有業務往來,需要向香港美通公司付款,而香港美通公司欠著天津中遠公司的費用。為節省銀行手續費,才由天津美通公司代香港美通公司直接向天津中遠公司付款。這個事實,不能證明天津美通公司對香港美通公司的欠款承擔著連帶償還的責任。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上訴人香港美通公司與原集裝箱公司、貨運公司分別簽有貨運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確認有效。原集裝箱公司、貨運公司已經依約履行了義務,有權向香港美通公司主張海運費、港雜費。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集裝箱公司、貨運公司撤銷後,合並成立了上訴人天津中遠公司。天津中遠公司依法享有集裝箱公司、貨運公司遺留的債權,有權向香港美通公司追索拖欠的費用。

被上訴人香港美通公司出據的《還款計劃》,雖然沒有加蓋香港美通公司的印章,但有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明坤的簽名,合法有效。該《還款計劃》上,還有當時既是香港美通公司天津辦事處雇員,又是被上訴人天津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劉彬的簽名。劉彬簽名時,未注明其簽名所代表的身份。香港美通公司天津辦事處的首席代表是蘇子奇。當時的劉彬,既不能代表香港美通公司天津辦事處,更不能代表香港美通公司。在香港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親自簽名的情況下,如果劉彬再以香港美通公司天津辦事處雇員的身份簽名,既不符合商事活動的慣例,也不具有任何意義。因此,應當認定劉彬在《還款計劃》上的簽名,是以天津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劉彬以天津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還款計劃》上簽名,代表著天津美通公司對《還款計劃》的確認。該簽名確認行為不存在脅迫、欺詐或重大誤解等情節,是天津美通公司自願加入到香港美通公司與原集裝箱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中,連帶償還此筆債務的真實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天津美通公司的簽名確認行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法人設立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所以在本案中,天津中遠公司是債權人,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是共同債務人,債務數額為香港美通公司所欠原集裝箱公司的全部債務。天津美通公司與天津中遠公司的這一法律關係,不僅有《還款計劃》上的簽名證實,還有天津美通公司的實際償還行為證實。特別是在天津中遠公司已經將天津美通公司起訴到法院後,天津美通公司仍然於?1998年?7月?8日、8月?21日兩次還款,更加證明了天津美通公司所負連帶還款責任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天津美通公司辯稱,是因其與香港美通公司有業務往來,為節省銀行手續費的開支而代香港美通公司向天津中遠公司付款。對此,天津美通公司不能舉出業務往來的相關證據,故該辯解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