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越興貿易公司訴華中航運(集團)公司海運分公司(2 / 2)

評析本案處理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對承運人華中公司的違約責任的認定。《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承運人責任造成貨物錯運、錯交,應負責將貨物追回,運至原定的交貨地點交給指定的收貨人,因而發生的調運費用由承運人負責。”本案承運人華中公司在知道貨物錯交後,因不願承擔錯交貨物的返回運費,沒有履行無償追回貨物的職責,造成不能如約向越興公司交貨,是一種嚴重的違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華中公司違約,即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故武漢海事法院認定華中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是正確的。二、對沙市公司多提取部分貨物屬不當得利的認定。在本案中,沙市公司提取的貨物件數和其托運的件數並無錯誤,但其應提的是“永豐餘”牌白板紙,其每件重量為0.4935噸,每噸單價4300元;而華中公司錯交給沙市公司的146件“紅象”牌白板紙,每件重量0.611噸,每噸單價4350元。這樣,從重量上計算,沙市公司錯提146件“紅象”牌白板紙,比應提146件“永豐餘”牌白板紙多出17.155噸紙,按每噸4350元計算,價值74624.25元。同時兩種紙每噸價差為50元,沙市公司還多得兩種紙的均噸價差款。這兩部分都屬沙市公司多得的利益。對此,它是屬於不當得利還是侵權得利,處理中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沙市公司提貨時,沒有按《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履行驗貨義務,是一種不作為,主觀上存在過錯;提錯貨後又不主動退貨,構成對越興公司的侵權。另一種意見認為,不當得利和侵權的區別主要在於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法。不當得利的利益取得往往是受害方或第三方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不當得利人的違法行為所致,即不當得利人取得該利益隻是被動、消極的不作為。而侵權則是行為人對受害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是主動的、積極的作為。本案沙市公司提貨時未認真驗貨,主觀上確有疏忽大意,但首先是華中公司錯交貨物,沙市公司提貨時對錯提貨物並不知情,且其發現錯提後,已主動向華中公司要求解決,隻是華中公司不願承擔法律規定應由其承擔的費用而未得到解決。因此,沙市公司沒有惡意占有這批貨物的主觀故意,應是一種善意占有,其多得利益應屬不當得利。武漢海事法院采納了後一種意見,認定沙市公司的行為屬不當得利,應返還給原財產所有人,這樣處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本案不足之處在於判決華中公司賠償越興公司損失的賠償內容未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