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長發(國際)運輸公司在仲裁中申請保全及仲裁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
案情申請人:香港長發(國際)運輸公司。地址:香港灣仔洛克道385-387號裕安商業大廈19A、B座。被申請人:香港前導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龍尖沙咀金馬倫道30-32號金馬商業大廈11樓。1989年5月30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廣州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由申請人所有的“薩卡拉”輪為被申請人從莫桑比克馬普托港承運30萬噸煤運至中國廣州黃埔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被申請人的過失,造成船舶運輸滯期,使申請人付出滯期費121818.75美元。為此,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索賠滯期費及利息,並於1990年4月12日,向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時申請仲裁保全,要求凍結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進出口貿易公司通過中國銀行珠江分行即將支付給被申請人的貨款75627.59美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該仲裁案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於4月20日提請該項貨款所在地的廣州海事法院裁定是否準許仲裁保全申請。
審查與執行廣州海事法院受理仲裁保全申請後,責令申請人補充提供了有關證據材料。經審查,認為申請人要求凍結的款項,確係被申請人的期得財產。為慎重起見,又責令申請人提供與要求凍結的貨款等額的現金擔保。在申請人提供了該項擔保後,廣州海事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於1990年4月27日作出裁定如下:從即日起,就地凍結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進出口貿易公司經中國銀行珠江分行支付給被申請人的貨款75627.59美元;未經本院準許,該款不得劃歸任何人。1990年11月23日,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薩卡拉”輪滯期費爭議仲裁案作出仲裁裁決:被申請人應支付給申請人滯期費121818.75美元,自1989年10月24日至1990年11月23日的利息9238美元,自1990年11月23日至實際付款日年利率為7%的利息。由於被申請人未自動履行上述仲裁裁決,申請人於1991年1月21日,向廣州海事法院申請執行上述仲裁裁決,並要求劃撥已被采取保全措施而凍結的屬於被申請人的貨款75627.59美元。廣州海事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受理了該執行申請,並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於1991年1月28日向被申請人發出了限期履行通知書,限定被申請人於1991年2月10日前履行仲裁裁決。被申請人到期仍未履行。廣州海事法院即於1991年2月11日作出裁定:解除對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進出口貿易公司經中國銀行珠江分行支付給被申請人75627.59美元貨款的凍結,劃撥給申請人。申請人提供的同等數額保款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