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廣州海運管理局申請海事賠償責任限製案(2 / 3)

損害賠償債權及申請人代位登記的人身傷害損害賠償債權分配;三、日本國燕洋海運株式會社從責任限製基金中受償85000美元,剩餘部分由申請人受償;四、日本國燕洋海運株式會社受償的款項,由申請人負責將人民幣責任限製基金兌換成美元後直接支付;五、日本國燕洋海運株式會社撤回因同一事故引起的船舶損害賠償而向其他(境外)法院對申請人提起的索賠訴訟。青島海事法院對該協議審查後認為,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損害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有效,於1992年12月19日裁定予以認可。責任限製基金即按協議條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