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潤達船務公司訴大慶經濟技術協作總公司船舶租賃合同糾紛案(2 / 2)

被告辯稱:被告未付租金屬實。但欠付租金應按實際使用船舶的天數計算,僅為67500美金。原告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船,屬違約行為;其船員不聽被告調度,兩次擅離淺海油區,給被告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告保留提出反訴的權利。原告申請扣押的原油不屬被告所有,原告應該賠償因其申請錯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審判

武漢海事法院經審查原告的保全申請,裁定扣押了“潤達401”輪裝載的原油,並責令大慶經協公司提供擔保。大慶經協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供擔保。鑒於原油不宜長期保存,武漢海事法院於1993年12月25日委托江蘇省計量局測定,原油的實際數量為3155.59噸。12月27日,武漢海事法院將原油進行變賣,將變賣油款3187145.90元予以保存。

武漢海事法院認為:原告潤達公司與被告大慶經協公司簽訂的定期租船合同有效。大慶經協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給付租金及燃料費等其他有關費用,應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潤達公司依據合同約定有權撤回船舶,並有權請求被告承擔扣押“潤達401”輪所載原油給潤達公司造成的營運損失。但船舶在航期內不符合適航狀態持續滿24小時的,應扣除其租金。大慶經協公司的違約行為主觀上沒有解除合同的意思,不構成合同約定的“提出停租”條件,因此潤達公司請求按剩餘租期租金的25%計算違約金的主張,不予支持。潤達公司逾期交船已由雙方當事人認可,《“潤達401”輪期租交接認定書》中對交船日期的修改對雙方當事人有效,故對大慶經協公司請求追究潤達公司逾期交船的違約責任之主張不予支持。

關於原告申請扣押“潤達401”輪載運的原油問題,武漢海事法院認為,原油裝入“潤達401”輪之時為交付時間,其所有權自此轉移給大慶經協公司;承租人大慶經協公司未向出租人潤達公司支付租金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款項,潤達公司依法有權留置屬於大慶經協公司的財產,申請法院扣押原油,並無不當,故對大慶經協公司要求潤達公司賠償其申請保全不當造成的經濟損失之主張,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四十條和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武漢海事法院於1994年5月30日作出判決:

一、大慶經協公司支付潤達公司租金、燃料費、港務費、洗艙費等共計1648779.30元;

二、大慶經協公司賠償潤達公司在船載原油扣押期間的船舶營運損失1539066.60元。

案件受理費5萬元,訴前保全費用及其他訴訟活動費2.8萬合計7.8萬元,由被告大慶經協公司承擔5萬元,原告潤達公司承擔2.8萬元。

本案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