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潤達船務公司訴大慶經濟技術協作總公司船舶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
原告:珠海經濟特區潤達船務公司(下稱“潤達公司”)。
被告:大慶經濟技術協作總公司(下稱“大慶經協公司”)。
1993年8月12日,原告潤達公司與被告大慶經協公司簽訂《定期租船合同》,約定由大慶經協公司承租潤達公司所有的“潤達401”輪,租期為交船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交船時間為8月末(以傳真或電話為準),交船地點為勝利油田埕島錨地;租金為每天4500美元,於每月1至3日內按合同約定的幣種和支付方式(每30日一次)不折不扣地預付;但因維持船舶的效力而使船舶入塢或進行其他必要的檢測,船員或物料不足,機器損壞,船體受損或其他事故,致阻礙船舶工作連續超過24小時,則對該船因此不能執行必要任務的一切,應停付租金,預付的租金應相應地調整;承租人還應支付每月勞務費2萬元人民幣,提供並支付所有的船用煤、燃油、淡水及港口費、引航費、驗艙費及檢疫費,供應船員的夥食及費用等等。合同還約定了違約責任:如欠付租金,船東有權將船舶從營運中撤回,且不影響未來對承租人的其他索賠權利;任何一方如在合同期屆滿前提出停租,則違約方承擔違約賠償金,違約賠償金按其剩餘租期租金的25%計算。
1993年10月4日,潤達公司正式將“潤達401”輪在合同約定地點勝利油田埕島錨地交給大慶經協公司使用,並簽訂了《“潤達401”輪期租交接認定書》,雙方對交船時間、船舶的適航狀態等均無異議。交船當天,該輪鍋爐煙囪發生故障,第二天進天津新港修理。10月14日,該輪修複後抵勝利油田埕島錨地。10月16日,“潤達401”輪為履行大慶經協公司與勝利石油管理局淺海科技實業公司(下稱“淺海公司”)7月25日簽訂的“淺海原油銷售合同”,向山東省東營港監部門辦理3800噸原油危險品運輸報告。“淺海原油銷售合同”約定,淺海公司向大慶經協公司提供原油4萬噸,每船一結帳,由大慶經協公司負責運輸事宜。經勝利石油管理局法人代表同意,“可先裝油後付款”。10月19日,“潤達401”輪根據租船人大慶經協公司的指示,停靠勝利油田淺海三號油井平台,裝載2610.788立方米原油。10月20日,由於淺海三號油井平台不屬安全裝卸作業碼頭,風浪較大,“潤達401”輪離開油井平台。同日,大慶經協公司與淺海公司簽訂了《關於“潤達401”輪裝油付款問題協議》,約定“於本月25日上午到大慶西綜合管理辦簽署合同,並承付所需款項。油款未到之前,油輪不得離開勝利石油淺海區,如擅自離開油區,大慶經協賠償淺海勘探公司一切經濟損失”。10月26日、27日,“潤達401”輪根據大慶經協公司的指示返回錨地停泊,由勝利油田油駁繼續過駁裝載原油1994立方米。27日,該輪向東營港航監督部門辦理出口簽證。31日,“潤達401”輪經詢問租船人不再裝油,即起航向目的港南京行駛。11月1日,“潤達401”輪在航行途中接船東潤達公司應租船人之要求發出的通知,返回勝利油田爛泥塘錨地待令。從11月2日到8日的等待裝油期間,“潤達401”輪遇到風暴天氣,船舶出現傾斜。11月8日,因遇大風和巨浪襲擊,“潤達401”輪起航駛往南京,11日抵南京港錨地。
1993年11月12日,潤達公司向武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訴稱:根據潤達公司與大慶經協公司簽訂的合同,原告全麵履行了義務。但被告違反合同,至今未向原告履行支付租金和其他費用的義務,原告有權依約撤回船舶,並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兩個月的租金27萬美金折合人民幣2376000元;燃料費等其他費用及因被告指定的作業水域惡劣所造成的船舶損壞的損失等共計1590088.90元;被告的違約行為直接造成合同的中止履行,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賠償金計3556400元,三項共計人民幣7530088.90元。同時,並申請扣押“潤達401”輪所裝載的原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