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節(2 / 3)

桑春榮聽完潘祖蔭就對此案死者死因有疑並提出開棺驗屍之設想,便說道:“潘大人所提出的自然是此案的關鍵之所在。隻是如此大事,須得報告太後,方能定下。在上報太後之前,刑部首先要提出說服太後同意開棺驗屍的充分理由,一是要提出餘杭縣在勘驗屍體時有可能出現差錯的理由,二是要提出開棺驗屍能夠確定是否砒霜中毒的理由。一般來說,如果本案死者並非砒霜中毒而死,便能一舉推翻全案。不僅楊乃武不存在買砒交砒之事,就連葛畢氏也不存在洋參桂圓湯中下毒之事。但我們還不得不考慮,雖非砒霜中毒,是否會是其他不明毒物致死?”

潘祖蔭說道:“大人所慮甚是。隻是原審判決係認定為楊用武和葛畢氏係因奸謀毒,毒物便是砒霜,且該砒霜係楊乃武交葛畢氏投毒。如果能夠確定此案並非砒霜中毒,原判錯誤已成定局,刑部到此便可結案。至於尚有官員或他人不服,提出另外意見,則需要另行追查毒物來源,當不在我們這次審理所要回答問題的範圍之中,需要發回浙江另查毒物來源及下毒之人。”

桑春榮說道:“這是我們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另外還要考慮,開棺驗屍是否真能解決是否砒霜中毒問題。《欽定大清洗冤錄集注》雖有所載,隻是什麼樣的是黔黑色?見到實物標本後會否人言人殊?到時,有人說這就是黔黑色,有人說這並不是黔黑色,該聽誰的?該如何斷定?如果打開棺蓋,棺內屍體均已腐朽成泥,未見骨殖,無法勘驗,豈非白忙一場?無論是到杭州或將屍棺運至京城開棺,都是一場聲勢浩大的工程啊!”

潘祖蔭說道:“大人,像這樣考慮問題,是否思之太過了吧?”

桑春榮說道:“潘大人不必擔心。本官是讚同你提出的開棺驗屍之舉的。隻是刑部列位大人是否均與你我之見相同,本官實不敢妄論。本官認為,此舉當與刑部列位大人商議之後,大家取得一致意見,方能稟報太後。商議之時,如果列位大人有不讚同開棺驗屍之舉,你還得能拿出理由給予說服。也許他們提出的反對意見還不止於此呢!”

潘祖蔭說道:“大人說得很是。下官是得更加細細地想想。”

次日散朝後,桑春榮便將崇實請到刑部。通常散朝後,崇實便回府去了,隻有遇到大事,崇實才會來到部中。崇實見桑春榮有要事相請,知部中有大事要商議。

桑春榮是想把潘祖蔭的提議,先與崇實勾通,以取得這位滿族尚書的支持。雖然崇實對桑春榮的意見一般不會駁斥,但從桑春榮的角度,先與滿尚書商議,顯得對崇實大人的尊重,又能對案件的審理有幫助作用,雖然這又得推遲一天結案。

果然,崇實對潘祖蔭的提議,極表讚同。崇實在刑部已經多年,深知刑部開棺之舉在審理這一案件中的重要性。崇實表示,明天由他自己親自主持刑部主要官員商議此事。桑春榮求之不得。

次日,刑部主事以上官員齊齊一堂,於議事廳內聚集。崇實開言道:“列位大人,本部奉旨審理的楊乃武和葛畢氏因奸謀毒一案,主審官員潘祖蔭向本官和桑大人反映,他在審理中發現,此案死者是否砒霜中毒致死十分可疑,提議開棺驗屍,以徹底查明案件。本官和桑大人都認為,此事須經刑部主要官員商議,故今日召集列位大人商議此事。大家先聽聽潘祖蔭大人對此有何看法。先請潘大人說一下你的意見。”

“是,大人。”潘祖蔭說道:“列位大人,本官主審楊乃武和葛畢氏因奸謀毒一案,近日審問了剛剛從浙江押送來京的十來名證人,發現這些證人證言中,對此案被害者葛品連的死因有一些與原審判決不一樣的看法,如參與屍體勘驗的餘杭縣仵作沈祥說道,他見屍體一些症狀,與原先曾勘驗的服生煙土致死的症狀相同,認為本案被害者有服生煙土致死的可能。但因服生煙土均係自服,不可能是他殺,故其與門丁沈彩泉當場發生了口角。門丁沈彩泉也在進京證人之中,其證實了確有這樣的口角。並因雙方口角,致試毒銀針並未按照規定用皂角水多次擦拭。再據本案死者之母沈喻氏稱,葛品連死亡當日,曾請二名郎中到家中為死者診治。其中後來請的一位還是當地名醫。想砒霜中毒,雖不屬民間常見之情,但其中毒症狀早就記述於各類醫書之中,當地名醫既然對死者診過病情,不可能沒有發現砒霜中毒之症狀。還有據沈喻氏、葛畢氏所稱,葛品連死亡之前,並無砒霜中毒那般腹痛如絞,精神躁狂,極喜飲水之情形。據此,本官以為,此案死者是否砒霜中毒,至為可疑。現在看來,此點已成本案關鍵之點。如本案死者並非砒霜中毒而死,則全案應予推翻。若死者果是砒霜中毒,再查明是否有除楊乃武之外的人投毒之可能。另據《欽定大清洗冤錄集注》所載,砒霜中毒,死者骨殖呈黔黑色。所以,下官提議,本案有必要開棺驗屍,以確定本案死者是否確屬砒霜中毒而死。下官所見,是否有當,請列位大人不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