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在公元前550年左右,羅馬執政的“王”塞爾維烏斯在平民支持下實行社會改革:凡羅馬居民(含原來的氏族成員和具有自由人身份的平民),按照財產的多少分為六等,自備武裝組成各自的“百人隊”,推舉出自己的“百人長”,越是財產多的占有“百人隊”名額越多,而“無產者”僅隻準成立一個“百人隊”;創立“百人長會議”(森都利亞會議),具有宣布戰爭、選舉官吏、最後審判等職權;將原先三大血緣部落,按居住地域,重新劃分為四個部落。
恩格斯在其名著《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中評價這個改革道:“這樣,在羅馬也是在所謂王政被廢除之前,以個人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古代社會製度就已經被破壞了,代之而起的是一個新的、以地區劃分和財產差別為基礎的真正的國家製度。” 這就不像我們中國,至少算到清朝,都是以家長製、族長尊、血緣關係作紐帶的“宗法社會”為基礎;各級官吏是“父母官”,君王是“天子”,“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主要是中央集權的封建專製國家。
大約在公元前510年,羅馬公民們奮起鬥爭,驅逐暴君塔克文,廢除王政,建立了共和國。按照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商務印書館1997年,張雁深譯本),“共和政體是全體人民或僅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的政體”,“共和國的全體人民握有最高權力時,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國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權力時,就是貴族政治”;早期羅馬共和國就是奴隸主貴族政治。
古羅馬共和國成立,平民繼續進行反抗貴族壓迫和奴役的鬥爭。約在公元前464年,正在對外戰爭中,平民們的“百人隊”卻退出戰爭,離開羅馬開往“聖山”;這樣迫使貴族讓步,平民們獲得了選舉“保民官”的權力;同時召開“平民會議”,討論和平民利益有密切關係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接下來平民們繼續向掌權的貴族鬥爭,要求製定成文法。大約在公元前451年,羅馬執政的“十人委員會”頒布了“十二銅表法”,規定了羅馬公民的財產權、人身權等。德國作家馬克斯·克魯澤評價:“羅馬法經受了幾個世紀的考驗,成為人類許多憲法的基礎”;“我們的西方文明一直到今天都是建立在羅馬法的基礎之上的”(參見其文化普及著作《在時間的長河裏·西方文化五千年》,何珊譯本,華夏出版社2002年)。
由於平民們不斷鬥爭,陸續地,“平民會議”具有了公民大會的性質,立法規定兩名執政官中必須有一人出身平民,平民也可以擔任國家的其他高級公職,取消債務奴役製,沒有一個羅馬公民可以不經法庭審判而受到奴役了。
在平民和貴族的長期鬥爭中,古羅馬共和國的國家機器也日趨完備。公民大會擁有最高的立法權,百人隊長會議選舉執政官等高級官吏並決定戰爭、和平問題,元老院是國家最高常設權力機關。
古羅馬的“民主”也給我們留下了不少教訓。
首先,“民主”不是固有的,不是“天上掉下來的”,而是“下層”平民經過艱苦頑強的鬥爭才能獲取的;
其次,“民主”需要成本,個人必須具有一定財產,至少能夠自由就業並獨立養活自己,才能夠真正享有“民主”;
第三,享有“民主”必須具備一定的個人素質,否則,吃他人一頓飯,接受一點“饋贈”,你就會稀裏糊塗按他人的指使而投票,幫助做出最終違背你切身利益的事情。
第四,掌權者總是希望繼續掌權,於是想方設法“利用民主”,破壞民主,最終實現專製、獨裁;古羅馬共和國最後也就演變成為羅馬帝國。
——摘自西方民主源流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