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中國遊牧民族部落的管理體製與作用研究(5)(2 / 2)

二、部落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甘南藏區建立了人民當家做主的民主政權,宣傳和貫徹了中國共產黨製定的民族平等、民族團結的社會主義民族政策,調解了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的糾紛,進行了清匪肅特、安定社會秩序等一係列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黨和政府的關懷下,於1955年成立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委員會,使藏族人民真正享受到了當家做主的權利。部落製度雖然在1958年廢除了,但作為在人們長期生產、生活中產生的社會習慣直至今天仍有一定的影響和作用,反映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則是由過去的習慣法規而形成的今天的社會禁忌和生活風俗;反映在社會生活中,則是傳統法規在今天的法製生活中仍有部分殘餘,主要表現在對一些草山糾紛、部落械鬥事件的調解處理中。

在曆史上,甘南藏區對於由草山糾紛、部落間械鬥所引起的殺人案,傷人案的處理上,往往采取以物質補償和賠禮道歉來代替刑罰的辦法。這既符合藏區傳統法律中有關賠償命價和身價的規定,也能使受害者的家庭或部落獲得一定的物質補償。在受害者的家庭或部落看來,對凶犯的家庭或部落施以一定數量的錢財罰款,可以使自己獲得一定的財富補償,這也算是在失去勞動力以後對家庭或本部落綜合力量的一種彌補。這種傳統觀念流傳到現在,就與現行的社會主義法律的有關條文產生了抵觸。按照現行法律,一般是故意殺人者償命,過失殺人或嚴重傷人者處以無期或有期徒刑。這便是對犯罪分子的處罰。而藏區的普通百姓由於受傳統觀念的束縛較深,法律意識極為淡薄,用過去的老眼光來看現在的刑事案件,他們認為,“即使將凶手伏法或判重刑,也不能對已失去了親人的家庭或部落有實惠的補償,因此在思想上也覺得不解恨”。盡管部落製度在1958年已經廢除,但在今天的藏區我們仍能找到部落的痕跡,特別是在牧區。因為現在甘南藏區的很多鄉、村就是在原來部落的基礎上建立的,部落色彩仍然存在於藏區社會的牧民中,且相對保守,覺得自己部落中的人被其他部落的人無故殺害,凶手雖被政府處決了,但殺人者的部落不做出賠償,對他們來講失去了夥伴的仇恨應記在殺人者的部落身上。這樣,就會造成新的部落間的仇殺和械鬥,給牧區的生產、生活和社會治安都會帶來不良後果和嚴重的危害。

那麼,如何解決這些矛盾呢?首先要強化牧區的法製教育,提高廣大牧民的法律意識,使他們充分體會到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使他們認識到,若仍以過去的部落為派係進行爭鬥則與聚眾鬥毆視為同罪,對危害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必將嚴懲。教育他們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如果發生民事糾紛,則拿起法律的武裝保護自己。其次,加強民族教育,提高牧民的文化水平,提高牧民的整體素質,轉變觀念,加強民族團結,走出一條多種經濟發展的牧業發展道路。第三,培養一批高素質的民族司法幹部隊伍,秉公執法,“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執法中要尊重藏區人民的風俗習慣,從實際出發,解決問題。因為本民族的司法幹部對本民族的傳統法規較為熟悉,在解決民事糾紛中,對被害人一方和行凶者一方主動願意和解的,可根據傳統法規的習慣確定一定數額而雙方都能接受的賠償錢財,並對行凶者視情節嚴重量刑處罰。這樣既避免了新的仇殺和械鬥,妥善解決了糾紛問題,同時又維護了國家法律的尊嚴,提高了政府的威信;對當事人來說,解決糾紛容易接受,而且符合藏區牧民的傳統習慣。

由於從全國整體發展水平看,西部落後於東部,而甘南藏區無論在社會生產,還是經濟文化方麵又都落後於甘肅省的普通地區。因此,要加快牧區的經濟建設,必須從轉變牧民的觀念抓起,使廣大牧民擺脫長期殘留在他們社會生活中的不利於社會發展,束縛人們頭腦的不利因素,把傳統法規中對社會發展起積極作用的因素化作動力,探索出一條既尊重曆史又麵向未來的藏區社會主義法製建設的光明大道,使廣大牧民在黨和政府的帶領下,抓住西部大開發的曆史機遇,在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現實生活中走向富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