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中國遊牧民族部落的管理體製與作用研究(5)(1 / 2)

由於法律是用以維護統治階級利益、保護統治階級權益的一種專政手段,因而得到統治階級的擁護,再加上宗教思想的束縛,使被統治階級對約定俗成的習慣法也認可了。就拿草場所有權方麵來講,名義上為部落所有,但實際上是部落頭人占有大片水草豐美的優良草場,隻準自己及其親族使用,不準普通牧民放牧,擅入者要受到嚴厲的懲罰。比如,牧民的牲畜越界到頭人使用的草場上,通常沒收越界的牲畜,畜主還要遭受打罵,嚴重的沒收其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的財產,有時甚至被視為反抗頭人,會被沒收全部財產,淪為奴婢。在課稅方麵主要是牲畜稅、酥油稅、羔皮稅、食鹽稅等。對於從事畜牧業生產的個體牧民來說,凡有牲畜而未享受封建特權的牧戶都要按牲畜的頭數向部落頭人繳稅,一般把所有牲畜折合成半,按折合成半的總數繳稅。有的部落一年一征,每頭牛征銀1兩,或銀元2—3元。有的把全部落各戶的牛數相加,一次繳稅,各戶按總數的十分之一繳納。如遇到戰爭、部落糾紛或大災疫,舉行隆重的宗教活動,還要根據臨時需要,按各戶的牲畜數,在通常的牲畜稅以外另行征派。另外,對本部落的整體利益有過貢獻或對頭人有大恩的人,可以終生享受免稅待遇。而對信仰藏傳佛教的廣大牧民來說除牲畜稅外,各部落還有每年一征的酥油稅。一般是按牧戶的等級征收,上等戶每年交6—6.5公斤,中等戶每年交2.5~3公斤,下等戶每年交1~1.5公斤。但也有的部落不分戶等,每戶一律征收6公斤。

按傳統習慣部落之間發生糾紛,一般由鄰近部落中威信較高的頭人或地位較高的活佛出麵調解。若調解成功,喝血酒宣誓永不複仇,倡言化幹戈為玉帛,然後給調解人交“調約費”;理虧的一方給理直的一方交“道歉錢”、“低頭錢”、“和解錢”。和解之後,雙方計算損失,死人賠命價,傷人賠半人命價。命價視死者的身份和地位的不同而有異,一般牧民的命價為12個元寶,合白銀600兩或銀元800塊。小頭人和牧主的命價為牧民命價的兩倍;大頭人的命價又是小頭人的兩倍。婦女命價為同等男子命價的一半。所有命價的負擔,要向全部落征派。

對於部落內部的糾紛,則由部落頭人出麵調解,在和解消恨之後,規定對受傷者進行賠償。一般是致人重傷者罰銀675兩,致人中傷者罰銀225兩,致人輕傷者罰銀207兩,致人死命者則賠命價。殺人、傷人者如交不起罰款,則淪為奴婢。

從上述法律規範看,它規定了部落頭人、牧主及上層僧侶在政治、經濟上的統治政位,以及廣大部落屬民、小生產者的被統治地位。法律確定了用殘酷的刑罰去鎮壓、剝削被統治者的反抗,保護部落頭人、牧主和上層僧侶的利益為合法,確認統治者采用殘酷的刑律為合法。這種帶有鮮明的階級性的傳統法規對強化藏區的階級統治秩序和維護社會等級製度起到了直接的作用。

但是,我們從甘南藏區的法律規範中占有很大比重的習慣法來看,它對部落的日常生活產生了較大的影響,作用仍然十分明顯。它不僅對部落屬民有約束力,而且對部落頭人也有約束力,並使習慣法受到社會的公認和社會成員的普遍遵守。為了使法規更貼近於社會實際,往往將人們普遍遵守的習慣法作為創製成文法律的依據,比如對不遵守部落法規,欺壓百姓、編造謊言、挑撥離間者,要堅決鏟除;對那些背信棄義、寡廉鮮恥、盜內通外者,要進行彈壓;對那些受惡霸欺淩、壓迫,因而處於困境的弱者,要進行扶助;對那些道德高尚、尊老愛幼、足智多謀者,要進行表彰;對那些同心協力、英勇善戰、立有戰功者,要進行褒獎;對那些仇視敵人、愛護親友、遵紀守法者,要進行獎勵等等都是脫胎於習慣法的法律、法規。它對強化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安定起到了一定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於藏傳佛教滲透到了藏區人民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這就給近代部落蒙上了一層神秘的麵紗,再加上自然環境的影響,地處偏僻,交通不便,氣候惡劣等因素,使部落分散、封閉、保守,長期處在較為落後的社會環境中。因此,要改變藏區的麵貌首先要改變部落的麵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藏區開展的首要工作就是幫助翻身農奴從落後的社會形態中走出,奔向社會主義的康莊大道。所以,在1958年的民族宗教改革中將古老的部落製度廢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