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中國遊牧民族部落的管理體製與作用研究(2)(3 / 3)

“巴圖爾”,是指作戰驍勇,為人們所公認的功績卓著的英雄。他的職責是負責捍衛國土、抵禦外敵入侵,保護本部落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等。有一部分巴圖爾成為哈薩克汗國時期的軍事頭目。

“部落頭目”是哈薩克汗國的基層官職。這一職務最初由選舉產生,一般是由有權勢的“比”或大牧主擔任。隨著經濟的發展,財富的積累,這一職位變成世襲。部落頭目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處理本部落的大小事務及征收各種賦稅。部落中的牧主(巴依)不但擁有大量牲畜,而且雇傭貧苦牧民為其幹活,在社會上享有較高地位,有的還擔任阿吾勒巴斯、阿克薩卡力、烏魯巴斯及部落頭目等基層職務。成為哈薩克汗國的忠實維護者。

哈薩克族臣屬清朝後,清政府在原有氏族部落的基礎上,以爵位和職位委任大小部落頭目,形成一種氏族部落製度和清朝政府的君主專製製度相結合的管理形式。清政府在哈薩克族部落中設置的職位主要有公、台吉、烏庫爾台、紮楞、藏根、千戶長、百戶長和五十戶長等。公一般由大部落的頭目擔任,千戶長、百戶長和五十戶長大多由氏族頭目擔任。這種管理製度是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公之下有台吉、烏庫爾台、紮楞、藏根等;烏庫爾台之下有13名紮楞;每個紮楞之下有13名藏根;每個藏根之下有13名百戶長。

“公”是清政府封的一個重要爵位,有鎮國公和輔國公之分,且以賞賜頂戴花翎為標誌。清政府賞賜哈薩克族頂戴花翎者大多是部落頭目和王公貴族,並且是在入覲進貢時賞賜的。哈薩克族三個玉茲的部落頭目都受過此類爵位,如中玉茲(左部)阿布賚的兒子們均受賞過公爵,戴寶石頂雙眼花翎。但也有一些是有功於清政府而受賞的,如嘉慶五年發生在哈薩克偷竊烏梁海馬駝一案,薩呢雅斯四子罕巴爾“拿賊奮勉,奏賞五品頂戴。是年拿獲哈薩克搶奪濟默爾克卡倫遞送公文兵丁一案,奏賞戴花翎”。由於清政府對哈薩克族的統治是在不改變原有部落製度的基礎上,對部落頭目封官加爵,委以重任,因而使部落製度得以完整的保留,並冠以清政府的各級官名,對部落成員進行統治。據《西陲總統事略·哈薩克源流》(卷11)記述,嘉慶年間,哈薩克的汗為瓦裏,哈薩克的王為薑霍卓,被授公爵的有波浦、卓勒齊、殺害、哈色木、色德克、阿的勒黃勒坦、庫庫岱、阿帕斯、巴格力、多索裏、沙木哈穆特等。另據一些資料記載,清代中國塔城地區的哈薩克有王一人,公一人。阿勒泰地區有兩個鎮國公、一個輔國公,伊犁和昌吉分別有一個輔國公。

“台吉”源於漢語“太子”。成吉思汗和元朝時期,這一稱號隻用於皇子(皇太子稱“鴻台吉”,諸子稱“台吉”),後來台吉這一稱號逐漸演變成為蒙古和藏族地區貴族的尊稱。清政府沿用這一名稱作為封爵之一,在王、貝勒、貝子、公之下,分一至四等,用來封贈西北蒙古、哈薩克等民族的貴族首領。

民國時期,哈薩克地區基本沿襲清朝的管理製度。袁世凱就任總統時,封阿勒泰地區克烈部落的精思汗公之子艾林為郡王,封烏木爾台為公,封馬米和紮克熱亞為貝子,另有12個台吉、12個烏庫爾台。台吉、烏庫爾台、紮楞和藏根則由本氏族部落推選,再由政府加以委任。塔城、伊犁等地仍實行千戶長、百戶長製度。從1942年起,新疆省政府取消了自清朝時期沿襲下來的爵位和職位名稱,改以民國地方行政官員的名稱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保長、村長等代替。但部落頭目的特權仍然被保留。因此,一些部落頭目既是縣長或區長,同時又是某一部落的頭目,可以對管轄區域內的各地部落成員進行管理。這也是哈薩克族部落製度一直能夠保留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一個主要原因。

綜上所述,哈薩克族的部落政治製度是金字塔式的,等級較為嚴明的封建宗法製。其政治係統是從三個玉茲往下輻射整個所轄牧區各個部落,從上到下形成了一種較為完備的統治體係。盡管哈薩克政治社會中還保留著很多氏族製的殘餘,封建領主對牧地的占有往往以“部落公有”的形式出現,對牧民的剝削也常常披著“氏族互助”的外衣,但這並不能掩蓋封建所有製的實質。因此,對哈薩克族部落政治製度的研究,有助於我們深入了解遊牧宗法封建製的特點和特殊社會曆史現象,對闡明遊牧民族社會曆史發展的普遍規律也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四、裕固族部落的管理體製